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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借出,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赔?
咨询:重庆市秀山县隘口镇村民吴某将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的车辆借给朋友安某驾驶,安某在驾驶过程中造成行人胡某死亡,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吴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 姚某
答: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恳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一方当事人恳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吴某,其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恳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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