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见附件1)通过培训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享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享受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负责。
二、补贴资金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每年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2)。
三、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年初培训目标任务,将培训、鉴定指标下达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鉴定任务,与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参训者收取培训、鉴定费用。失业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自主招生,自主管理;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先减免参训者按规定标准可以享受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金额。
(四)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课程安排、培训学员名单、拟定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
(五)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己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申报后,将派出专人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记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以下简称培训督查表,见附件5)。培训机构要对培训班每次上课的情况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督查的依据之一。
(七)培训结束时,凡属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学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或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其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按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的职业标准和题库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八)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
(九)承担帮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熟练操作市劳动保障局政务网()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1.187.87.135/lemis/logonsimple.jsp)职业培训子系统。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与的拨付
(一)补贴申请
1、个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销培训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固定专人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6);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⑥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
(1)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当期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期满无举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补贴,并提交如下资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见附件8);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见附件9),并附电子文档
④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培训人员的《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原件;
⑦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⑦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鉴定补贴申请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④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标准的60%将补贴资金划入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培训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按就业人数再申请获得其余4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服务与监督
1、各定点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培训,保障培训质量。凡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拒绝为培训对象提供服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试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失业人员培训及鉴定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凡在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培训、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完善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用。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和定点鉴定机构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操作程序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操作程序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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