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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版高中历史 必修1 第1课 夏商制度与西周封建
李 波
【课程标准要求】
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教学目标分析】
目标层次
学习要求
知识与能力
1. 了解我国夏商时期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2. 识记夏商时期政治制度和西周分封制及宗法制的基本内容;
3. 理解商朝内外服制度的基本特点和西周分封制、宗法制的特点与作用。
过程与方法
1.运用所学知识,归纳和评价从内外服联盟到封邦建国这一历史过程中早期国家政治制度发展中的内在规律;
2.对“内外服联盟”与“封邦建国”的共性与差别展开比较研究,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情感度态与价值观
1. 从内外服制度到分封制、宗法制,古人的制度创新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之一。
2. 早期的政治制度是古代先民智慧的结晶,以此增强学生对源远流长的华夏文明的民族自豪感。
【知识结构梳理】
一、夏朝的建立与政治制度
1.夏朝的建立(约前2070-前1600年)
2.夏朝政治制度及特点
1)是我国文明时代的开端,出现了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
2)出现了王位继承的传子制度。
3)保留着氏族社会的许多特点,以血缘关系作为社会组织的纽带。
二、商朝的建立与政治制度
1.商朝的建立(约前1600-前1046年)
2.商朝政治制度及特点
1)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内服与外服制度
①内服: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
②外服:附属国管辖的地区。
2)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内服与外服的实际权力;
3)商王对外服(附属国)的控制力的有限的:
①各附属国基本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
②各附属国除对商承担应尽的义务外,有很大的自主权。
③有的附属国还经常与商处于战争状态。
4)弥漫着神权色彩,商王通过垄断神权以强化王权。
①占卜 ②人祭 ③人殉
三、西周的建立与政治制度
1.周族的兴起与西周的建立(前1046-前770年)
2.西周的政治制度及特点
1)分封制
①背景和目的:“三监之乱”,周公摄政,“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②内容:
A.周王、镐京、王畿。
B.对象:同姓亲族-主体;异性诸侯国:功臣、姻亲、附属国、殷商遗民、被商灭掉的古国。
C.“授土”“授民。
③影响:
A.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西周成为疆域广大的国家。
B.各诸侯国与王室的臣属关系更加明确,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各诸侯国的义务:服从周王室政令、兼任周王卿士、承担各种军事义务、定期朝觐、交纳贡赋、派劳役为王室服务)
C.诸侯对下属进行分封,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2)宗法制
①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②特点:
A.血缘纽带与政治关系相结合
B.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
C.与分封制相互结合,互为表里。
③核心内容:嫡长子继承制:
A.嫡长子是土地、财产和权力的主要继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权,地位最尊贵,也被称为宗子。在宗法制度下,由嫡长子传宗继统,这个系统称为大宗。
B.嫡长子的同母弟和庶母弟为小宗。
C.大宗与小宗的关系:相对的,既是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④工具:礼乐制度(周礼)
【教材分析要点辑录】
(一)关于夏朝的公共权力
第一,夏朝是我国文明时代的开端,出现了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
二里头文化符合考古界关于“文明的标准”的界定:城市、文字、复杂的礼仪建筑(因宗教和政治等原因而建造)
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还处在部落联盟阶段。部落联盟首领职位的更迭,采用的还是“选贤与能”的禅让制。
启的继位,结束了部落联盟首领职位的禅让制,开始了王权的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制,从而导致了部落联盟的解体和新型王国的诞生。王权和以维护王权为总目标的一系列活动被固定下来,王位世袭制取代了禅让制。
第二,夏朝的政治制度保留着氏族社会的许多特点。
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基于氏族社会的传统而建立起来的。
以王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是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父权家长制在新的形势下的演变。促成这种演变的主要因素是生产力的进步和战争。
中国早期国家大致起源于公元前3000至前2000年之间。这期间的战争可分为部落联盟的合并、内部整合、扩大合并等三种情况。
这一时期频繁战争带来的结果,是持续的中原地区的部落合并与整合。从黄帝到尧、舜、禹,这一过程一直在进行中,逐渐演化出了比较复杂的政治组织,带来了族际间的不平等关系,随着胜利的黄帝族首领与其贵族及其他部落酋长间权力相互作用,联盟酋长的地位得到强化,达到能够制约联盟议事会权力的程度,酋长制也逐渐演化为君主制度。
传统氏族制度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作为社会组织的纽带,在国家形成后它没有解体,而是以新的形式留存下来,成为夏、商、周三代时期最基本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及政治的神权色彩
在商朝,由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心区域叫内服,内服以外的附属国统治区称为外服,外服包括商王亲属的受封地和主动臣服或被征服部落的臣服地区。活动在外服区域内的部落,都拥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和相对稳定的血缘关系,它们以内服区域的商族为中心,定期向商王朝贡和奉命参加征伐活动,形成内外服联盟。商王对内外服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划分内外服和运作一套职官制度完成的。商朝的官员依地域分为内服官和外服官,其官制各有不同。
(1)内服官:内服设有百官,称为“百辟”,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事务官、武职官等几类。政务官有尹、冢宰等。宗教官有占、卜、多卜、巫、祝、史、作册等。占、卜是负责占卜之事的。巫、祝是神职人员,在祭祀等活动中充当人和神之间的媒介。史官为记录王事活动的官,与作册职官相近。武职官有亚、多亚、马、多马、射、戍、卫、犬、多犬等。
(2)外服官:侯、甸、男、卫、邦伯都是外服的重要统治者,他们既服从于商王的命令,又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侯、伯是附属国的君长,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别。商王通过划分内外、外服,并通过掌握内服官、外服官,支配各个附属国。受特定的部族组织体制的制约,殷商王国呈现出一元(国王)多政(诸侯)的国家政治格局,是相对稳定的核心国与附属国的联盟体。
甲骨卜辞、青铜礼器和殉葬遗骸,表明商王朝是一个神权高于一切的王朝。商王亲自主持占卜和祭祀,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他的权力和地位是神授的。商王及附属国统治者,既以神权巩固自己的世俗地位,又以世俗权力率民敬神,二者始终共生并存,相得益彰,形成极富个性的商文化。
(三)关于西周的分封制
分封诸侯在夏代就有,商朝进一步推行。商代外服的君长虽有受封,但与商王没有血缘关系,而商王的宗亲多授在内服区域。
促成西周制度创新的决定因素,是强化王权和控制地方的需要。周初武王灭商以后,延续了旧的内外服制度,就明显的例证就是把镐京周边划定为王畿,设立内服区。另外把原来商王的内服区域分成小块交给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霍叔去管理,即派遣外服官。但是武王去世后发生的“三监之乱”,使得外服诸官及其附属国威胁中央的问题暴露出来。为了确保中央政权的稳定,并有效控制外服地区,周公吸收商朝灭亡的教训,对传统的内外服制度进行了创新。这种以巩固周王室为目的的分封活动,带有新的时代特征,被称为“封邦建国”。这就使夏、商以来的政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1)西周分封的宗法色彩浓于夏、商。商朝所分封的附属国君长,与商王很少有血缘姻亲关系,他们时常反叛商王的统治。西周利用宗法血缘关系把众多的诸侯国同周政权紧密地结合为一体,这就是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强化了对地方的管理。
(2)西周对同姓王的分封范围超出了夏、商。打破了商朝同姓多内服的成例,使周王亲族的势力远达边鄙,扩大了周王的有效管辖范围。
(3)西周时期,被分封的诸侯国对周天子的义务更加明确。如必须定期朝觐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也要尽义务。有时,诸侯大国可在周王授意下调动附近的中小诸侯国的军队,共同从事征伐战争。由于大国成为一方之长,所以又称为方伯,有的方伯还被召入朝廷任职,辅佐周王。
(4)诸侯对于周王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封国内,要以大宗的名分继续对自己的宗亲进行分封,这就使周王的势力随着血缘关系的逐级延伸,渗透到诸侯国的每一个地区。
(5)除了以宗亲关系来明确周天子、诸侯对卿大夫的等级秩序外,西周时期还确定了不同的爵位,以定等级。被分封的诸侯,在爵位上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号。
(6)西周时期还有监国制度。这是周王为了防范诸侯叛乱,派人作为监官去监视他们。如周灭商后,周武王令商纣王之子武庚仍居殷故地,管理殷民,同时又分封自己的弟弟管步、蔡叔、霍叔在其周围进行监视,称为“三监”。西周时还派有一些监官到其他诸侯国去。这是周王对地方诸侯加强控制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中国古代确立监察制度的先声。
(7)周公制礼作乐,从制度上规范了宗法制和分封制的秩序。
在西周分封初期,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是诸侯们的共同主子;诸侯是周天子的臣属,必须服从于周一辈子的命令,还要定期朝见天子,向天子纳贡,带兵随从天子作战。西周通过分封,加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国家权力结构实现了由内外服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过渡。
诸侯国在初封时期,与周王室的关系较密切。虽然西周一个统一的国家,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落后和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交通不便,大部分诸侯国与王室之间又相距太远,彼此的政治、经济联系很难保持长期密切,因此,分封制下的统一只是一种松散的统一,随着初封诸侯的子孙与周王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诸侯割据状态逐渐出现。
西周的分封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部落联盟时代遗留下来的以分散和割据为特征的众国林立的局面,但却大大加强了周王对诸侯的统属关系,向着后来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迈进了一大步。
(四)关于西周的宗法制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是空前和紧密的、广泛的,成为确保周天子天下共主地位的有力工具。
分封制必须以宗法关系为基础,这是因为在当时血缘纽带结成的氏族组织或曰家族,仍然是获得共同利益的最有力工具,离开了血缘或亲缘,权力的作用就会受到削弱。周王室作为天下大宗,可以利用宗法制度号令天下。作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周初虽然也分封了少数异姓诸侯,但总是通过联姻使之与周王室形成甥舅关系,作为周族血缘宗法关系的补充。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均尊周王室为“宗周”,异姓同样列入宗盟。这不仅说明异姓诸侯与周联姻后已成为周代宗族范围内的一部分,也说明周初政治家们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对宗法制进行了丰富和发展。
商的外服附属国与商王不具备血缘宗法关系,这是外服附属国与封国的本质区别。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它也是西周宗法制度的特色。其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前者是针对嫡子而言,后者是针对众子而言。宗法制度有利于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宗法制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乐制度为规范,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世袭制、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宗法制和分封制体现了早期国家形态的一些特点,即从氏族时代承袭下来的血缘关系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形态的演进,血缘关系在政治体制中的影响日益淡化,政治制度中的地缘关系逐渐取代血缘关系,这是宗法制和分封制衰落的一个重要根源。宗法制和分封制的衰落还有一些制度本身的重要原因,如分封制看起来井然有序,但国王对诸侯、诸侯对士大夫、士的控制能力较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诸侯国强大起来,有的诸侯国衰落下去。春秋时期,强大起来的诸侯国开始“挟天子以令诸侯”,争霸中原。社会的变化冲击着法律制度,“礼崩乐坏”,旧有的制度体系开始衰落。
——摘自《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历史必修Ⅰ 政治文明历程 教师教学用书》,岳麓书社2005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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