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2005〕9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筹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滑县和市区为受水区,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林州市为非受水区,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市区征收或代征单位和各县(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包括县城、水冶镇,下同)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 各县(市)和市区各征收或代收单位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区征收或代收单位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为鼓励各县(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市区各征收或代收单位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公共供水用户在售水环节计量征收。其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取用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用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用水量,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四条 各水资源费缴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对故意或长期欠缴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或代征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件规定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各县(市)和市区各征收或代征单位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 件
各县(市)和市区各征收或代征单位筹集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单位:万元
分类
单位名称
数额
备注
受水区
市水利局
19614.28
市水务总公司
7516.53
安阳县
3492.53
汤阴县
1258.55
滑县
3305.95
内黄县
1053.93
非受水区
林州市
866.69
合计
37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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