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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消费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平安消费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与专项监视管理相结合的监视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综合监视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平安消费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视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平安消费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综合监视管理部门对专项监视管理部门的`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视,不取代详细工作。
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穿插、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承受委托,提供效劳。
平安消费中介效劳的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
2、效劳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国家实行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平安消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消费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消费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消费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进步职工的平安消费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平安消费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消费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进步平安消费程度。
1、 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 在防止消费平安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 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 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3、 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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