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器具及机械设备治理制度 为保证劳动者的平安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治理,现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劳动行政部指定的运营单位购置,不准购置其他渠道的货源。 2、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技部门和采购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登录台帐。 3、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平安功能到达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企业名称、消费许可证编号、检测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防护用品还须有平安鉴定证书、消费日期、执行标准等。 5、发放部门应按照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展发放,领用人有权回绝领用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设专人进展治理,保管仓库应有防潮、防虫和防兽措施,不得无故损坏。 7、定期检查平安帽、平安带等防护用品,出现破损,随时领用、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回绝领用和发放。 8、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申报单,经主管部门签字后重新购置。 9、特别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同其它专业作业人员发放。 10、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各种经费,要同消费打算一起安排处理,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11、安技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