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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695-2024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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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发布出版广告监测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advertising monitoring work2024-02-05 发布2024-03-05 实施CCS A 00DB32/T 46952024ICS 03.160中 国 标 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2/T 46952024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广告监测范围15 广告监测方式16 广告监测工作流程27 广告数据采集28 广告数据录入39 广告审核判定310 监测数据管理分析311 监测记录归档保存412 监测结果应用413 监测数据质量414 数据安全管理4附录 A(资料性)广告监测

2、系统功能6附录 B(资料性)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7附录 C(资料性)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9附录 D(资料性)监测分析报告大纲示例29参考文献30目 次DB32/T 4695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超仪、陈晓燕、朱玉环、刘朝军、杨济如、韦飞、周剑桥、陈蕾、张亮、黄洵。DB32/T 46952

3、024广告监测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监测方式、工作流程、广告数据采集、广告数据录入、广告审核判定、监测数据管理分析、监测记录归档保存、监测结果应用、监测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告监测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广告监测 advertis

4、ing monitoring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户外等)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3.2 广告监测系统 advertising monitoring system广告监测工作中用于记录、分析、处理相关数据的软硬件系统,具备广告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审核判定、线索派发、线索处理、数据存档、查询统计等功能。注:广告监测系统功能见附录 A。4 广告监测范围依据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三类广告数据开展广告监测工作:传统媒体广告数据: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互联网广告数据:网站、网页、电商平台、

5、视频平台、应用程序(以下简称 APP)、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户外广告数据: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道路、建筑物、社区等通过一定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5 广告监测方式广告监测以抽查监测为主要方式,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1DB32/T 46952024日常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广告监测目录、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等,依据随机抽查原则,对被监测对象开展抽样监测;重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对重点媒介、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抽样监测;专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6、监管、特殊线索调查等需要,开展阶段性、针对性的抽样监测。6 广告监测工作流程广告监测工作宜按照图 1 流程进行,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优化。图 1广告监测工作流程7 广告数据采集7.1 传统媒体广告数据采集传统媒体广告数据主要来源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数据采集:电视、广播广告数据:利用监测设备进行广告数据采集;报纸、期刊广告数据:通过人工录入、拍照等方式进行广告数据采集。7.2 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浏览:通过人工浏览主要的网站、网页、APP 等,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智能识别:基于高频违法广告关键词,综合应用爬虫技术、人工智能

7、识别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自动抓取互联网广告内容。7.3 户外广告数据采集户外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巡查:通过实地巡查广告牌、广告投放点等地,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物联网设备采集:在数字媒体的播放终端,安装物联网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广告的展示内容等;APP/小程序采集:通过 APP 或小程序,让用户在接触到广告时进行拍照、上传,收集广告展示内容等数据。2DB32/T 469520248 广告数据录入广告数据采集后,不同类型广告应按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附录 B)标注相应信息后,录入广告监测系统。传统媒体广告:电视、广播广告从原始内容中分离广告数据,制作成样本后录入广告名称、广告时

8、长、发布时间、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广告主、广告类别、播放记录等信息;报纸、期刊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发布时间、版面、广告主、广告类别等信息。互联网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介名称、广告主、网页链接、网页图片、采集时间、广告类别、归属地等信息。户外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户外点位、采集时间、广告图片等信息。注 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 2: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 3: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

9、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9 广告审核判定9.1 审核判定依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施行的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附录 C)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及依据,开展广告审核、判定工作。9.2 审核判定结果广告审核判定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9.3 审核判定流程9.3.1 任务分配审核判定工作宜实行随机分配,即随机分配监测人员和监测任务。9.3.2 初审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广告数据录入广告监测系统后,监测人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作出是否涉嫌违法初步判定。9.3.3 复审广告监测复审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对涉嫌违法广告作出审定。9.3.4 终审复审结果由广告监测负责人终审。有争议的,集体研

10、究作出决定。10 监测数据管理分析广告监测数据资料应及时汇总、整理,并编制月度、半年、年度监测报告以及专项监测报告。监测分3DB32/T 46952024析报告大纲示例见附录 D,监测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各类广告监测总体情况,包括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条、条次、时长)、监测违法率、涉嫌违法广告行业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重点或特殊时段监测情况等;专项领域广告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领域、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监测违法率、涉嫌违法广告地域分布情况等;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包括涉嫌违法广告名称、媒体名称、广告类别、涉嫌违法数量及涉嫌违法条款;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包括违法表现及认定依据,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1、等。11 监测记录归档保存11.1 监测记录内容监测记录内容包括广告监测数据、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11.2 归档保存期限11.2.1 广告监测数据应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11.2.2 广告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12 监测结果应用监测结果可用于以下工作:提供线索:为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广告涉嫌违法线索;监测通报:根据广告监管实际需要,广告监测报告可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监测预警:分析违法率高、违法领域集中、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等信息,可预警广告发布风

12、险,为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提供依据;决策参考:为行政指导、专项治理、督查督办、广告发布媒介分级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13 监测数据质量广告监测工作涉及的数据类型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网页链接等,数据质量应满足以下条件:图像内容应清晰可辨,并详细标注图像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户外广告拍摄的图像还应具备详细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等);视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视频内容播放连贯,音频及文字内容清晰;视频数据应标注视频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音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音频内容播放连贯、清晰;音频数据应标注音频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网页链接应准确完整,并标注数据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1

13、4 数据安全管理14.1 数 据 采 集、数 据 存 储、数 据 处 理、数 据 输 出 全 过 程 应 实 行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并 符 合GB/T 22239 的相关要求。4DB32/T 4695202414.2 宜进行广告监测数据容灾备份,合理规划本地备份、离线备份、异地备份和云备份等备份方式,健全大规模广告数据安全备份机制。14.3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告监测时,应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14.4 任何机构、人员不应擅自使用广告监测数据和监测工作相关资料等。14.5 广告监测数据应真实、完整、有效,广告监测人员不应擅自调

14、整广告监测范围和监测数据,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广告监测数据进行随机抽查。14.6 广告监测系统应记录数据导入导出、用户登录、操作处理等信息,进行日志管理。14.7 可依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平台对广告违法线索进行电子存证。5DB32/T 46952024附录A(资料性)广告监测系统功能A.1 数据采集提供广告数据的采集功能,审核人员可依托系统对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和户外广告数据加以采集。A.2 信息录入提供广告数据信息录入功能,审核人员可通过数据接口将采集到的广告数据批量接入,或通过可视化界面逐条录入采集到的广告数据。A.3 审核判定提供广告数据的审核功能,审核人员可通

15、过该功能对疑似违法广告按法规判定。A.4 线索派发提供线索派发功能,支持将广告审核后的疑似违法广告派发至案件办理单位。A.5 线索处理提供上级单位下发的疑似违法广告线索的接收功能,支持上传线索处理的相关附件并反馈线索处理结果等。A.6 数据存档提供广告监测数据及广告监测分析报告等相关数据的存档功能。A.7 查询统计提供精准查询平台数据功能,支持时间、日期、地域等多条件的组合查询。A.8 权限管理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支持对不同账号进行权限划分,显示账号权限内的平台功能及数据。A.9 用户管理提供系统平台的用户增加、修改、权限划分等管理功能。A.10 日志管理提供相关账号的操作记录功能,例如登陆、操

16、作时间、操作类型等。6DB32/T 46952024附录B(资料性)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表 B.1。表 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123456789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化妆品类房地产类普通食品类保健食品类烟草类酒类电器类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商品房商用地产/非民用其他乳制品饮料奶粉冲饮食品方便食品焙烤食品使用油脂米面杂粮调味品其他保健食品烟草制品其他酒视听设备空气调节设备通信设备厨卫电器照摄像产品小家电产品其他电器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

17、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10111213交通产品类知识产品类普通商品类医疗服务类机动车非机动车汽车用品其他交通用品软件音像印刷出版物其他知识产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洁齿用品卫生用品清洁用品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服饰箱包家具家私纺织品办公学习用品首饰钟表眼镜收藏品厨房用具建材五金文体娱乐产品农兽药农林鱼牧物资工业设备宠物产品其他普通商品医疗诊疗服务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7DB32/T 46952024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13141516171819医疗服务类金融服

18、务类信息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类商业招商投资类教育培训服务类会展文体活动服务类医疗美容服务证券彩票保险典当银行拍卖债券基金其他金融服务普通电话服务移动通信服务声讯服务其他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加工揽承招商特许加盟其他商业招商投资教育培训其他教育培训服务会展文体活动其他会展文体活动服务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20212223普通服务类形象宣传类非商业类其他类销售服务职业中介旅游服务票务服务餐饮服务宾馆服务运输服务休闲娱乐服务美容美发美体(除医疗美容)装饰装潢服务婚介婚庆服务出入境中介服务企业登

19、记代理法律服务邮政快递服务摄影服务咨询服务修理与维护服务房产中介服务其他普通服务形象宣传公告启示公益广告企业招聘其他非商业其他表 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续)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8DB32/T 46952024附录C(资料性)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C.1 药品广告(YP)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 C.1。表 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YP1YP2YP3YP4YP5YP6YP7YP8YP9YP10药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20、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作广告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药品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药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

21、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超出说明书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 据9DB32/T 46952024YP11YP12YP13YP14YP15YP16YP17YP18YP19YP20YP21YP22YP23YP24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

23、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药品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药品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

24、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药品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药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后发布利用处方药

25、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九条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

26、条第三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表 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 据10DB32/T 46952024Y

27、P25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或者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表 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 据C.2 医疗广告(YL)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 C.2。表 C.2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YL1YL2YL3YL4YL5YL6YL7YL8YL9YL10YL11YL12YL13YL14YL15戒毒治疗的治疗方法发布广告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

28、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医疗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中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29、,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项广告法 第十六项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三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六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法 第十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

30、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中医药法 第十九条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中医药法 第十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1DB32/T 46952024YL16YL17YL18YL19YL20YL21YL22YL23YL24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的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不一致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

31、有淫秽、迷信、荒诞的情形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贬低他人的情形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经审查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文号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医疗机构未按照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五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

32、条第七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表 C.2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C.3 医疗器械广告(YLQX)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 C.3。表 C.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YLQX1YLQX2YLQX3YLQX4YLQX5YLQX6医疗器械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发布下列医疗器械的广告:(1)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2)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3)法律、行政

33、法规禁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情形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器械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2DB32/T

34、46952024YLQX7YLQX8YLQX9YLQX10YLQX11YLQX12YLQX13YLQX14YLQX15YLQX16YLQX17YLQX18YLQX19医疗器械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

35、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医疗器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

36、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

37、九条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

38、表 C.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3DB32/T 46952024YLQX20YLQX21YLQX22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39、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表 C.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C.4 食品广告(SP)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 C.4。表 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SP1SP2SP3SP4SP5SP6SP7SP8SP9SP10SP11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0、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利的方式推荐食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

41、明广告法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4DB32/

42、T 46952024SP12SP13SP14SP15SP16SP17SP18SP19SP20SP21SP22SP23SP24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

43、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

44、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九条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45、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表 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

46、)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5DB32/T 46952024SP25SP26SP27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后发布发布下列保健食品的广告:(1)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情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7、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表 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C.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TYSP)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 C.5。表 C.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TYSP1TYSP2TYSP3TYSP4TYSP5TYSP6TYSP7TYSP8TYSP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作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48、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食品

49、安全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16DB32/T 46952024TYSP10TYSP11TYSP12TYSP13TYSP14TYSP15TYSP16TYSP17TYSP18TYS

50、P19TYSP20TYSP2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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