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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电子票据开展中面对的法律征询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开展中面对的法律征询题和完善措施 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征询题,完善,面对,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开展中面对的法律征询题和完善措施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开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遭到注重。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开展中存在的法律征询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历,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征询题;建议; 随
分析电子票据开展中面对的法律征询题和完善措施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开展, 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遭到注重。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 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 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 阐述电子票据开展中存在的法律征询题, 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历, 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 法律制度; 存在征询题; 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开展, 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开展的势头不可阻止, 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开展迅猛, 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2016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万笔、金额8.34万亿元, 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 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标准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 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 相关内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 如何修订习惯电子票据开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 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能够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 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进展传递, 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施行票据行为, 实现账户资金转移的信息存储和传输过程;二是纯粹的电子票据, 指完全脱离传统纸质票据而存在于网络和计算机中的电子信息, 其所有票据行为和业务流程都通过网络传输实现而承载的电子方式。而狭义的电子票据仅包含后者, 即以电子签名为根底, 用数字信息完全取代纸质票据, 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中的一种新型票据方式。
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电子票据, 因而将电子票据定义为出票人依托电子票据系统, 以数据电文制造的, 商定由本人或者委托别人在商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二)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电子票据法律征询题的专门研究不多, 大多着眼于纸票据转化为电子票据过程中的制度完善征询题, 对纯粹电子票据适用票据法的征询题研究较少。同时对电子票据法律征询题研究, 主要侧重于法律角度, 如从税法、刑法的角度提出改良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设想, 大部分研究定位于法律技术角度, 结合票据业务实践较少, 缺少对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不同特点的比拟分析, 较少对标准电子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业务流程进展深化讨论。
二、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主要区别
电子票据借鉴和继承纸质票据的根本功能, 包括票据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 但两者存在诸多差异, 详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载体方式不同。传统票据存在方式是纸质票据, 属于客观实体, 票据权利和纸质票据密不可分。而电子票据是通过数据电文制造而成, 不存在具象化的权利载体, 其存在方式是数据信息, 电子数据承载的信息目不可视、手不可及。
2.方式要件不同。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方式要件的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表现方式看, 纸质票据必须采纳书面方式, 并具有要式性, 要求在票据规定位置载明各类事项;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出现, 无书面方式, 也无规定格式及位置的要求。二是从流通方式看, 传统票据流通时必须以原件形态传递, 以证明票据的唯一性和真实性;而电子票据是电子数据, 不存在原件。三是从签名方式看, 纸质票据当事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也确实是必须亲身作出签章行为;而电子票据在网络生成和流通, 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章, 取而代之的是电子签名。
3.流通范围不同。纸质票据传递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展, 而电子票据的流通那么是在计算机系统中, 如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只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转让, 电子票据流通范围比纸质票狭窄, 并与真实商品买卖脱离, 难以做到一手交货, 一手交钱“.
4.票据当事人不同。纸质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 而电子票据还增加票据提出行、票据提入行、票据交换所等。
5.业务流程不同。电子票据无实物凭证, 因而其业务操作中删除了基于纸质票据的操作流程, 如为防备假票风险, 纸质票据要通过查询查复和人工验票等审核环节, 而电子票据无此流程;纸质票据贴现时, 加收3天利息, 到期托收时需要提早几天提交开户银行, 而电子票据即时办理即可;纸质票据号码是票据印制时按照银行机构代码、省别代码、票据品种等要素编制的, 而电子票据号码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
三、电子票据开展中存在的法律征询题
电子票据作为新惹事物, 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与纸质票据不可能完全一样, 电子票据与现行票据法存在矛盾和冲突,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征询题:
1.票据品种征询题。为保护票据的流通性, 各国票据法普遍采纳票据品种法定原那么。我国票据法规定,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显然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品种不包括电子票据。尽管实践中, 人民银行2009年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治理方法》将电子商业汇票定义为一种票据, 但该方法毕竟只是部门规章, 从法律层面讲, 电子票据的属性仍然没有最终确定。
2.签章征询题。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签章是票据当事人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唯一标识, 票据法对单位、个人的签章有详细的要求。而电子票据的签章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具有身份识别性、材料完好性及不可否认性等特征, 比传统手书签名更具优越性。尽管2005年4月生效的《电子签名法》确认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票据法并不承认电子签名在票据上的效力, 两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冲突。2005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 试图处理以上征询题, 但该指引只是部门规章, 不是法律层面的规定, 不能取代票据法。
3.载体介质征询题。传统票据的介质是纸质票据, 按照票据法规定, 其书面方式有严格的限制, 有固定格式和内容, 只能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票据法不承认票据的电子化方式。尽管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治理方法》, 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格式、制造等作出专门规定, 但电子方式的票据在票据法律层面并没有得到确认。
4.票据融资功能征询题。与纸质票据相比, 电子票据的流通转让更加便捷, 买卖效率更高, 买卖本钱更低, 有力促进票据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在当前情势下, 电子票据更有助于效劳实体经济, 基于电子票据的理财产品遭到投资者欢迎。而票据法规定, 票据的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对电子票据的流通性和融资性有严峻阻碍。
5.票据付款期限征询题。纸质票据的付款期限主要受纸质材料的保存期限限制, 而电子票据存储在电子设备, 能够永续保存, 因而电子票据的付款期限应当比纸质票据长。实践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治理方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与票据法规定的六个月存在冲突。
6.票据平安性征询题。电子票据通过网络的远程传送实现一组电子信息最终在电子设备上显示出来。假设其信息在传输过程被非法篡改, 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因而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电子签名加密认证担保。另外, 电子票据的虚拟性, 使得电子票据与真实商品买卖耦合性不高, 需要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买卖担保, 即电子票据先付给此机构, 等买卖完成, 电子票据移交收款单位。
7.票据权利行使场所征询题。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展, 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 在其住所进展。而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存在网络 (虚拟空间) 中, 各种票据行为均在网络中完成, 电子票据权利人不需要像纸质票据权利人那样去法定场所, 履行法定的票据行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交付、承兑、提示付款等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点击即完成。因而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场所的规定, 不适用于电子票据。
8.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征询题。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票据灭失和票据丧失两种情况。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 是一项处理失票后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采纳的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的方法。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数据为载体, 不会像纸质票据那样灭失, 但仍存在票据丧失情况, 如因电子签名密码遗忘而造成对电子票据失去操纵, 一般通过当事人身份重新认证后恢复对票据的操纵, 电子票据丧失后采纳纸质票据的补救措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四、完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立法方式的选择
电子票据立法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一是在现行票据法中参加单章, 以对电子票据进展标准;二是制定单独的电子票据法;三是对现行票据法进展修订, 以习惯电子票据开展需要。从我国实际看, 本着经济高效原那么, 建议对现行票据法相关条款进展修订, 以习惯当前情势下电子票据开展对法律方面的要求。
(二) 详细建议
1. 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票据法应该将电子票据界定为票据, 明确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电子商业汇票, 确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属性, 使票据的内涵和外延能包括电子票据。同时明确低质票据与电子票据互相转换的法律效力, 规定纸质票据转换为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有效而纸质票失效。
2. 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票据权利义务设定时, 电子签名是核心征询题。建议修正票据法签章部分条款, 明确电子签名和手书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
3. 增加票据的融资功能。
建议将票据法修正为票据转让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原那么, 直截了当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应对价给付, 能够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促进电子票据超强的流通融资功能, 另一方面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
4. 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票据当事人包括电子票据的使用客户 (出票人、转让人、持票人) 、网上银行、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等三类主体。建议明确电子票据三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互相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电子票据背景下新出现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的权利义务, 主要涉及身份认证证书的治理。
5. 补充电子票据的例外条款。
由于票据法相关条款不适用电子票据的, 主要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等票据瑕疵征询题, 票据公示催告、挂失止付等权利补救措施, 票据权利行使场所标准。建议在票据法的上述条款中增加本条不适用于电子票据“这一例外规定。
6. 增加对电子票据技术平安要求。
电子票据对技术平安依赖性高, 一旦计算机系统崩溃, 电子票据无从寻找, 同时数据电文被篡改, 电子签名被冒名, 也存在特别大风险。建议在票据法中增加对电子票据发行、传输等环节的身份认证及加密技术平安性的要求, 同时在电子票据买卖中引进第三方买卖担保机制, 增进买卖的可信度和平安性。
7. 拓展电子票据流通范围及期限。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在上海票据买卖所业务系统流通使用, 电子票据使用有局限性。建议在法律层面推进电子票据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大力推行区块链技术, 发行以电子签名为根底的数字票据, 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电子票据买卖平台, 实现点对点之间的无形“传递, 打破电子票据只能在电子票据系统使用的局限, 拓宽电子票据流通使用范围。同时在票据法中调整票据付款期限的规定, 延长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为一年, 保持其与实务操作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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