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防治理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治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工程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施行细那么,结合本泰安中行工程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工程部范围内发生的违犯消防治理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规定,追查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分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犯消防治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犯消防平安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别人违犯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展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任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备(按价赔偿后进展处分)。
6、未到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工程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由泰安中行工程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工程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犯施工平安治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任守或违章操作造成细微火险事故。
13、回绝、刁难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人员进展消防监视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工程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细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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