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治理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治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工程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施行细那么,结合本泰安中行工程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工程部范围内发生的违犯消防治理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规定,追查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分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有以下违犯消防治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1、违犯消防平安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2、指使或命令别人违犯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3、不具有专业合
2、格证进展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任守。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备(按价赔偿后进展处分)。6、未到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工程部内擅自用火作业。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由泰安中行工程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工程部。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犯施工平安治理规定。12、在工作岗位擅离任守或违章操作造成细微火险事故。13、回绝、刁难泰安中行工程部消防人员进展消防监视检查。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16、在泰安中行工程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17、其它细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