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2000211号文一、 取样范围: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 原材料方面:(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2)、用于承重墙的砖;(3)、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小型砌块;(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2、施工试验项目:(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连接接头试件;3、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二、取样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如果超出以上范围和数量,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三、见证人员: 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经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四、试件封存: 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及见证人签名。五、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六、试件结果比较: 定期检查试验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