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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风电公司平安消费奖惩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平安消费工作治理,按照国家平安消费奖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公司对平安消费实行检查考核的治理目的,在执行平安消费检查考核目的过程中对完成平安消费工目的的部门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消费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公司将各部门平安消费检查考核的治理目的作为季度和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司平安消费考核方法有关规定内容,每季度和年终对各单位进展考核,考核结果直截了当计入季度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平安消费工作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平安消费奖励,每季度按照部门平安消费检查考核结果部门计发平安奖金。
第七条 部门平安消费奖金发放的必备条件为,考核期内:
(一)实现平安消费目的考核总分95分以上的;
(二)未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平安消费机构、制度、人员等健全、落实;
(四)平安消费材料手续完备,档案明晰、齐全;
(五)各类工作报表报送及时。
第八条 部门(员工)平安奖励系数为
序号
部门(人员)
平安奖励系数
1
风电场(正副、运营维护人员)、综合部(司机)
2
工程建立部
3
公司领导班子、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电场(后勤人员)、电力运营部、打算开展部、财务部、资产治理部、综合部(除司机)、人力资源部、党群部
1
部门(员工)平安奖励额度为:平安奖金=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得分部门(员工)平安奖励系数季度平安奖励基数。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终对平安消费先进个人进展表彰,先进个人申报的必要条件
(一)在完成年度平安消费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觉察事故隐患,防止了严峻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三)发惹事故时,处理及时、果断、精确,防止了事故扩大,或为事故抢险做出严峻奉献;
(四)运用先进的治理手段、技术、方法等,平安消费获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处分
第八条 对发生消费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一)通报批判;
(二)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
(六)撤职。
第九条 对发生消费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处分分为:
(一)扣发平安奖;
(一)扣发绩效工资;
(三)降低岗位工资。
第十条 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或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的治理
第十一条 符合公司表彰和奖励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平安消费办公室核实,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对发生消费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由公司组成事故内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关于由地点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假设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暂行方法,按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 那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暂行方法制订施行细那么。
第十五条 本暂行方法由公司平安消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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