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外包商质量保证协议书为明确外包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1.名词定义:外包商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替代我司生產流程中任何一個流程或多個流程。 需方专指江阴信捷正电子有限公司。供方指为我司代工所有代工的厂商。2.适用范围: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代工產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3.质量责任: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3.2需方对于代工產品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3.3供方
2、应承担的责任:3.3.1供方应对自己原代工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代工商的產品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
3、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3.3.4供方提供的代工品質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不接觸或不用于產品本身材料可免除)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02/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
4、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02/96/EC)、PVC禁用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3.3.6供方承担因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之损失。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3.3.8供方应保证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能及时处理,不造成造成需方停线。3.3.9供方承担因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之损失。3.3.10供方应承担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5、之损失。3.3.11供方应承担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之责任。3.3.12供方应承担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
6、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4.4包装必须有产品标签含有产品名称、數量。4.5每次出货附带出货报告,出货报告含(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出货批号、数量及检验报告。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1 000元/次。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5.1供方代工產品入厂
7、后至客戶段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供方負責處理或承擔報廢損失。工时费 = 处理工时15元/(人小时)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10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5.2供方代工產品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或客戶段停線,供方须按每小时7 000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5.3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方在3天时间回复需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2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供方完全接受退货。5.4供方原代工產品入厂后连续两次次以上(含两次)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需方品保部有
8、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不含重工、SORTING,報廢等費用),按代工費价值的10%罚款,罚款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5.5为了给需方生产提供较为稳定质量的代工產品,减少因代工品質对生产效率及间接损失同时提高供方的质量管理水平。需方对外包商代工,产品不良率超过0.5%但1%(含1%),需方将扣款500-1000元。在此基础上不良率每上升0.1%加扣款1000元。5.6需方在验收供方代工品时候,IQC对产品质量评估,当供方产品出现连续3次(不含第三次)进料不良时,除正常處理外扣款1000元。并重新评估外包商供货资格。5.7外包商代工報廢导致需方当月报废率超标,除由供方承担相应
9、制程品质成本外,需方有權對對供方做懲罰性求償。5.8对需方产线异常或产品异常系由供方不良造成时,需方有要求供方及时处理的权利,对供方自行处理的案例中,供方需在需方提供的时间内,和需方规定的允收效果前提下完成补救的动作。没有及时与需方沟通,造成供方对不良处理不及时,处理效果不能达到需方要求的,需方将对供方做出惩罚,处理不及时单次按照5000元处罚,多次沟通仍不及时的按照单次10000元处罚。处理效果不合格按照报废处理。MRB核算报废成本转嫁给供方。5.9如需方发生客诉,涉及到外包商代工品質异常导致时,供方需全力配合需方提供测试,分析,报告回复等。如若出现报告回复逾期未提交需方,或是没有改善效果的
10、,需方将按照配合度进行1000-10000元进行处罚。对证实由外包商代工异常导致的我司客诉并发生品质事故(严重抱怨,退货换,影响后续订单等),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以及处理客诉产生的费用,另外加罰10000USD。对于客户轻微抱怨的,没有造成退货,报废和客户端的停线,sorting的,没有产生我司品质成本的,每次處罰1000元RBM。5.10供方代工品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7000/小时+返工工时15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用5.11供方代工品質因质量问题造成需
11、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5.12供方代工品入厂后在需方接受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短少数量单位核算金额赔偿。5.13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4H,应按每小时1000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每曾超1小時增加1000元。5.114供、需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5.15以上5.1-5.14项扣款为一般扣款计算方式,双方亦可协商其它扣款方式,如在2周内达不到共识时,需方依5.1-5.14项方式直接扣款。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
12、原则上在當月代工費用中扣除,特殊情况可再前月或次月代工費用中扣除,或需方有權暫停供方所有未付之所有費用。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供需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8.生效时间:供需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9.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10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需方地址: 供方地址: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代 表: 代 表:日 期: 日 期: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