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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野生动物罪以价值为基准量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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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2020年1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居民陈某受越南女子“阿玉”(另案处理)雇请,帮助其管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的某个仓库。2021年9月10日至11日,陈某将他人运来的4袋货物及10箱纸箱货物存入该仓库后,发现袋子里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的物品、纸箱里装有袋装菠萝干。随后,陈某根据“阿玉”指示,将纸箱内的菠萝干包装袋割开,把疑似穿山甲鳞片装进菠萝干包装袋,再将该包装袋重新粘好。陈某打包好部分疑似穿山甲鳞片后外出,在返回仓库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仓库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5袋和用纸箱蔬果干包装袋包装的疑似穿山甲鳞片4箱。经称量,所扣押的疑似穿山甲鳞片净重为61.35千克。经鉴定,所

2、扣押的疑似穿山甲鳞片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的鳞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LTES)附录I,经济价值343.56万元。2022年1月20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就陈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承担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343.56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当庭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危害野生动物罪,以价值为基准量刑文/陈立宏 肖美榕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阿玉”指使帮忙管理仓库,负责接收他人运来的货物,陈某在

3、明知涉案货物是穿山甲鳞片的情况下,仍帮助“阿玉”将穿山甲鳞片包装成菠萝干,以便后续来人运走。陈某虽在庭审中否认主观故意,但其采用隐蔽包装方式打包物品,明显违背了合法物品惯常的包装方式,足以认定陈某明知是穿山甲鳞片仍予以帮助保管、包装及运输。陈某的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陈某受他人指使,非法运输穿山甲鳞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

4、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陈某受人雇请指使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LTES)附录I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有公共利益属性,我国系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地球生态资源的责任。被告陈某非法运输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

5、查起诉职能中发现本案线索,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要求陈某赔偿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导致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并当庭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治法院观点53Environment相关法条栏目责任编辑:黄丹雯联系电话:020-85517020电子信箱:gdsthjt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6、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8、。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在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针对野生动物的入罪标准是以数量计算,尚不存在对野生动物以价值入罪的规定。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次提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价值计算,但是该价值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数,对于野生动物是否以价值定罪量刑并未有明确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以司法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要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和核算,

9、但对于野生动物价值的定罪标准并未有予以说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反映的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成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前述新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以此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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