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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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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污单位基本

2、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6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8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10. 合规判定方法. 28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1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表.36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

3、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

4、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

5、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 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

6、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

7、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

8、规范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

9、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

10、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3.3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5 非正常工况abnomal condition指生产装置或设施启动、停车或设备检修等工况。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11、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3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GB/T 4754 中煤炭加工行业 C 252 的煤制合成气 C 2522、煤制液体燃料 C 2523)、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

12、制区域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吨/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吨/年)、氨氮总量指标(吨/年)、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生产单元根据产品进行划分。煤制合成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甲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

13、制二甲醚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二甲醚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烯烃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甲醇制丙烯(MTP)、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天然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烷化、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乙二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乙二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油品合成、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油(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催化剂制备、煤粉

14、制备、煤液化、煤液化油加氢稳定、加氢改质、煤制氢(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含硫污水汽提、气体脱硫、硫回收、油渣成型、空分、公用工程等。生产设施填报表征生产能力、产生废气或废水的设施,设施参数为贮存能力、处理能力等。排污单位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应填报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具体见表 1。表 1主要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原 料 煤 卸 料系统火车/汽车/码头卸煤系统封闭方式:封闭/其他/卸煤能力t/h原 料 煤 储 存系统煤堆场封闭方式:封闭料棚/密闭料仓/

15、其他/贮存能力t 或 m34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备料系统破碎机处理能力t/h振动筛处理能力t/h输煤系统皮带输送机封闭方式:封闭/其他/输送能力t/h转运站封闭方式:封闭/其他/固 定 床 常 压煤 气 化 工 艺(间歇/连续)造气炉投煤能力t/d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处理能力t/h洗气塔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废水沉淀池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循环水冷却塔处理能力m3/h 或 t/h造气炉放空管高度m固 定 床 碎 煤加 压 气 化 工艺气化炉顶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处理能

16、力m3/h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开车火炬处理能力m3/h 或 t/h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磨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贮存能力t 或 m3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预干燥机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预干燥机处理能力t/h磨前煤仓贮存能力t 或 m3热风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磨煤干燥机处理能力m3/h过滤面积m2粉煤仓过滤器处理能力m3/h过滤面积m2气化炉投煤能力t/d开停车次数次/年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贮存能力t 或 m3一 氧 化 碳 变换变换炉处理能力m3/h直径高度mm工艺冷凝液汽提塔直径高度mm酸 性 气 体

17、 脱除尾气洗涤塔处理能力m3/h蓄热式氧化炉燃烧温度处理能力m3/h燃烧室:直径长度mm硫回收(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燃烧温度处理能力m3/h烟气洗涤塔直径高度mm硫回收(酸性气制酸)吸收塔直径高度mm烟气洗涤塔直径高度mm甲醇合成甲醇合成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m5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二甲醚合成二甲醚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m甲 醇 制 烯 烃(MTO)再生器燃烧温度直径高度mm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水汽提塔直径高度mm甲 醇 制 丙 烯(MTP)甲醇制丙烯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

18、高度mm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甲烷化甲烷化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m乙二醇合成乙二醇合成塔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m亚硝酸甲酯回收塔直径高度mm尾气洗涤塔直径高度mm尾气氧化炉燃烧温度燃烧室:直径长度mm油品合成费托合成反应器生产能力t/h直径高度mm尾气脱碳再生气分离器直径高度mm尾气氧化炉燃烧温度燃烧室:直径长度mm尾气制氢尾气转化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油品加工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煤 液 化 催 化剂制备氧化反应器直径高度mm热风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催化剂一段回转干燥窑处理能力m3/h催化剂二段干燥磨机处理能力m3/h催

19、化剂储仓贮存能力t 或 m3煤 液 化 煤 粉制备热风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6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设施参数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磨煤干燥机处理能力m3/h过滤面积m2煤液化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煤液化反应器处理能力t/h直径高度mm煤 液 化 油 加氢稳定/加氢改质工艺加热炉热负荷kW热效率%炉膛平均温度反应器处理能力t/h直径高度mm含 硫 污 水 汽提含硫污水储罐容积m3油渣成型尾气油洗塔直径高度mm空分分子筛吸附器直径高度mm储运系统液体化学品储罐罐型:内浮顶罐/外浮顶罐/固定顶罐/其他/容积m3储存物料/液体化学品装卸站台(汽车/火车/码头)卸

20、车能力t/h装车能力t/h给排水系统循环冷却水场生产能力m3/h 或 t/h除盐水及凝液精制站生产能力m3/h 或 t/h污水处理及回用处理站处理能力m3/h火炬系统高压火炬/低压火炬/酸性气火炬/含氨火炬/其他火炬高架火炬/地面火炬/处理能力m3/h 或 t/h火炬气回收系统回收能力m3/h 或 t/h固 体 废 物 处理系统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库)封闭方式:封闭/其他/贮存能力m3或 t固体废物焚烧炉处理能力t/h燃烧温度燃烧室:直径长度mm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动静密封点数量个4.3.2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则

21、按照 HJ 608 进行填报。4.3.3 产品名称填报主要产品名称,包括合成气(以 H2+CO 计)、天然气、甲醇、氢气、硫磺、汽油、柴油、航空燃料、乙烯、丙烯、乙二醇等。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填报设计生产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7时数。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近 3 年实际运行时间的平均值进行填报。4.3.6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 一般原则填报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

22、设计使用量及计量单位、成分及占比。4.4.2 名称原料主要为煤、焦炭等,其中煤分为褐煤、烟煤、无烟煤。辅料填报生产过程中及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主要辅料,包括催化剂、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燃料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燃料煤等。4.4.3 设计年使用量填报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 3 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4.4.4 成分原料煤应填报硫分、灰分、氮、汞、砷、铅等含量,焦炭应填报硫分、灰分等。燃料煤填报灰分、硫分

23、、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等含量,燃料油及气体燃料填报硫分及低位发热量等。4.4.5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一般原则废气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4.5.2 废气4.5.2.1 废气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

24、理设施等内容见表 2。表 2 中未列明的其他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表 2 中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6297、GB 14554、GB 18484、GB 37822 等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8表 2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污染污染治理治理设施设施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原料煤卸料系统汽车/火车/码头卸煤系统颗粒物有组织封闭+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封闭+抑尘喷雾抑尘/

25、微动力原料煤储存系统煤堆场颗粒物有组织封闭+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封闭煤仓颗粒物有组织密闭+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备料系统破碎机颗粒物有组织封闭+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振动筛颗粒物有组织封闭+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输煤系统转运站颗粒物有组织封闭+除尘器袋式除尘/微动力一般排放口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 间 歇 / 连续)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洗涤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静电除尘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脱硫系统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双碱法)氮氧化物脱硝系统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

26、原法(SNCR)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a协同处置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氨、硫化氢、酚类、氰化氢、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有组织一般排放口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氨、硫化氢、酚类、氰化氢、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有组织其他排放口造气炉放空管二氧化硫有组织其他排放口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气化炉顶煤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苯并(a)芘开车火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其他排放口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磨前煤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预

27、干燥机前煤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预干燥机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磨前煤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磨煤干燥机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9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污染污染治理治理设施设施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粉煤仓过滤器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甲醇b、硫化氢b洗涤塔吸收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酸性气体脱除尾气洗涤塔硫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尾气洗涤塔吸收一般排放口蓄热式氧化炉非甲烷总烃有组织蓄热氧化反应器热氧

28、化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回收 (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硫化氢有组织尾气焚烧炉热氧化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洗涤塔二氧化硫有组织脱硫塔/碱洗塔氨法脱硫/碱法脱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硫回收 (酸性气制酸)吸收塔二氧化硫、硫酸雾有组织吸收塔吸收主要排放口烟气洗涤塔二氧化硫有组织碱洗塔碱洗各生产装置工艺加热炉颗粒物有组织清洁燃料一般/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甲醇制烯烃(MTO)再生器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旋风分离一般排放口氮氧化物乙二醇合成亚硝酸甲酯回收塔甲醇、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水洗塔吸收一般排放口氮氧化物催化反应器催化还原尾气洗涤塔甲醇、乙二醇c有组织水洗塔吸收尾气氧

29、化炉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氧化炉热氧化油品合成尾气脱碳再生气分离器非甲烷总烃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尾气氧化炉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氧化炉热氧化催化剂制备氧化反应器氨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催化剂一段回转干燥窑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氨催化剂二段干燥磨机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氨催化剂储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10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污染污染治理治理设施设施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煤液化煤粉制备磨煤干燥机颗粒物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煤仓颗粒物有组织除尘

30、器袋式除尘一般排放口含硫污水汽提含硫污水储罐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吸附一般排放口油渣成型尾气油洗塔沥青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油洗塔吸收一般排放口储运系统液体化学品储罐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c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合理选择罐型/吸附/吸收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液体化学品装卸站台 (汽车/火车/码头)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c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吸附/吸收一般排放口无组织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场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蓄热式氧化、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焚烧一般排放口无组织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尘(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除尘器袋式除尘、

31、湿法静电除尘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废气处理设施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废气处理设施低氮燃烧、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一氧化碳燃烧设施“3T+E”燃烧控制汞及其化合物 (以Hg计) ;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 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二噁英类废气处理设施燃烧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等的组合技术火炬系统高压火炬/低压火炬/酸性气火炬/其他火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

32、其他排放口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硫化氢、 氨、臭气浓度、苯并(a)芘d、甲醇e无组织a以煤为燃料时填报该项目;b用低温甲醇洗工段产生的高浓度二氧化碳废气作为载气时填报该项目;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发布后填报;d采用碎煤加压和常压气化的排污单位填报该项目;e有涉甲醇物料的排污单位填报该项目。注:规模大于等于 14 MW 的加热炉烟气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114.5.2.2 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废气排放量、年运行时间。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

33、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3 排放口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4.5.2.4 排放口类型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具体见表 2。4.5.3 废水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表 3 中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

34、78 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12表 3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废水去向污染污染治理治理设施设施名称及工艺名称及工艺污染污染治理治理设施设施参数参数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气化废水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废水总汞、烷基汞、苯并(a)芘、总砷、总铅预处理设施闪蒸+沉淀+汽提+酚氨回收污水处理量(m3)、年运行时间(h)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干粉煤、水煤浆气化工艺灰水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闪蒸+沉淀工艺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

35、污水等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 P 计)、总有机碳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预处理: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环境水体/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主要排放口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缺氧/好氧法(A2/O)、缺氧/好氧法(A/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等回用处理设施深度处理:混凝、过滤、臭氧氧化、催化氧化等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出水等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氨氮、磷酸盐(以 P 计)、总有机碳回用

36、处理设施超滤(UF)、反渗透(RO)等环境水体/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主要排放口浓盐水处理设施/其他单位浓盐水全盐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浓盐水处理设施蒸发塘设计容积(m3)、占地面积(m2)、最大液位高度(m)不外排蒸发结晶工艺、污水处理量(m3)、年运行时间(h)生活污水a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等污水处理量(m3)、年运行时间(h)环境水体/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一般排放口非正常工况废水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 P 计)、总有

37、机碳调节池/暂存池设计容积(m3)、占地面积(m2)、最大液位高度(m)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处理设施a单独处理的生活污水填报污染物项目、污水治理设施等相关信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仅说明去向。134.5.3.2 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去向包括进入预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生化及回用处理设施、浓盐水处理设施。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域等环境水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进入蒸发塘或蒸发结晶);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

38、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无需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 521。4.5.3.3 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污染处理设施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具体参数见表 3。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3.4 排放口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9、4.5.3.5 排放口类型废水排放口分为总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具体排放口类型见表 3。4.6 图件要求a)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给出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公用设施等名称和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给出全厂总物料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和去向)。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 产排污环节对

40、应排放口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14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5.1.3 雨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

41、+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边界许可无组织排放浓度。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

42、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废水不外排和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 废气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表 2 确定。固定床常压煤气化

43、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223 或 GB 13271 确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许可排放速率按照 GB 14554 确定。工艺加热炉烟气、磨煤干燥机及煤液化催化剂制备干燥尾气中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 确定,其他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 确定。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GB 14554 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44、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15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

45、放浓度限值。5.2.2.2 废水废水许可排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表 3 确定。排放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 GB 8978 确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5.2.3 许可排放量5.2.3.1 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正常工况下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14 MW 及以上加热

46、炉许可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硫回收生产单元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其余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单位燃料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a)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年许可排放量1)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间,采用式(1)计算。910EhQC焚烧炉烟气排放口(1)式中:E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焚烧炉烟气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h年设计运行时数,h/a;Q排气量,Nm/h,取近 3 年实际废气排放量的平均值,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

47、产之日开始计算,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排气量;C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2)其他有组织废气除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外,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式(2)计算。9iiii10EhQC(2)式中:E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h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设计年运行小时数,h/a;Q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源的设计排气量,Nm/h;C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b)基于单位燃料排放绩效的年许可排放量工艺加热炉烟气、磨煤干燥机废气中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式(3)计算:16ii-3iS10E(3)式中:i

48、E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iS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燃料使用量,104m3/a;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单位燃料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取 18.71 kg/104m3燃料。c)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采用式(4)计算。nii=1E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4)式中: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Ei第 i 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n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数量,无量纲。d)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

49、染物日许可排放量采用式(5)计算。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EE日许可前一年环境统计日均排放量(5)式中:E日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E日均排放量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t/d;对于现有排污单位,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新建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特殊时段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5.2.3.2 废水废水总排口中化学需氧量、

50、氨氮应明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项目的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式(6)计算。610ESQ C(6)式中:E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S产品产能,t/a;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产品,取近 3 年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未投入运行的取设计水量;C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76.1 一般原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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