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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考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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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考范文目录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考范文1一、工作目标1二、开展重点领域排查整治集中攻坚1(一)全面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问题气”等风险隐患1(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输送配送问题管网等风险隐患5(三)全面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生产销售风险隐患6(四)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重点用气场所“问题环境”风险隐患7三、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力度10四、推动设施建设和改造11(一)全面实施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11(二)持续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2(三)支持重点用户用气改造13五、健全法规制度体系13(一)推动地方立法13(二

2、)完善现有管理制度14(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14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15(一)广泛开展宣传15(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15七、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16(一)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x月至x月)16(二)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x月至2024年x17(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x月起)18八、保障措施18(一)加强组织领导18(二)落实属地责任18(三)加强督促指导19附件: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20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面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风险防护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根据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3、工作方案和XX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X安委会发2024x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至2024年11月底,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至2024年6月底,全面完成整治台账的问题整改销号,推动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至2025年底前,市内城镇燃气管理法规制度全面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开展重点领域排查整治集中攻坚(一)全面排查整治生产

4、经营单位“问题气”等风险隐患1.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一是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进行核查,发现无证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发现已核发许可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

5、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是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已制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三类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的,未对管道燃气加臭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四是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掺混二甲醚的,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建局负责)3.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安全隐患。一是对气瓶充装许可进行核查,发现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发现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二是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已制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

7、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4.排查整治相关燃气类生产企业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

8、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排查整治燃气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发现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排查整治检验检测机构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

9、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7.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输送配送问题管网等风险隐患1.排查整治燃气管网运行安全隐患。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管网进行全覆盖排查。发现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问题、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10、,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应急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间落实好临时管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行。涉及燃气管道周边的第三方施工现场,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联动施工方进行演练,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燃气管线的监护。排查中发现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依法停工整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保护方案后才可施工,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住建局负责)2.排查整治燃气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11、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3.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安全隐患。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加强管理,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发现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三)全面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生产销售风险

12、隐患1.排查整治“问题瓶”。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排查整治“问题器具”。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1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排查整治市场销售行为。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

14、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重点用气场所“问题环境”风险隐患1.压实餐饮企业燃气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全市餐饮企业开展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2.压实其他重点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使用燃气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育、教培等教育机构,养老、福

15、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旅游景区内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行业内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排查整治餐饮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对餐饮经营单位(含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

16、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排查整治餐饮行业用气安全隐患。对餐饮经营单位(含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排查整治餐饮行业用气器具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在检查排查中,发现餐饮经营

17、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尤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全面排查餐饮等行业疏散环境安全。对餐饮经营单位(含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8、、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按照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建局负责)。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公开执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

19、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机构对本系统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四、推动设施建设和改造(一)全面实施燃气老化管道和

20、设施改造更新1.加快推进更新改造。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建局负责)2.加强改造资金保障。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

21、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设施用地保障。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二)持续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完善燃气监管平台。燃气监管平台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及时共享压力管道检测情况等数据,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22、(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设完善气瓶监管平台。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设完善气瓶配送系统。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三)支持重点用户用气改造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探

23、索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一)推动地方立法1.城镇燃气管理方面。要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燃气管理法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建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燃气特种设备管理方面。要加快推进我市燃气特种设备管理法规规章出台,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

24、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现有管理制度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有关部门要严格准入条件审核,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3.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

25、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一)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户外电子屏、广

26、告屏、公交出租车流动广告等平台,采取挂图、制作公益广告、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多种方式,对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进行广泛宣传。组织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持续开展现场或上门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育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实施步

27、骤和工作安排(一)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x月至x月)1.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各行业部门负责,督促各自领域内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用户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2.开展排查整治。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旅、卫生健康、民政、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开展检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检查。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3.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28、。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临时措施、责任人。可以立行立改的,要迅速消除隐患并做好记录,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严格落实临时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备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底数清、全覆盖。4.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在集中攻坚阶段要全部依法关停。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商务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公众举报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建立公开曝

29、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二)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x月至2024年x月)1.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巩固集中攻坚成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全面完成整治,对账销号,坚决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回头看也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纳入清单,推进整治。2.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建立。餐

30、饮行业等重点用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建立。3.持续推进源头管控。不断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持续推进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x月起)市级城镇燃气管理立法颁布实行,市级燃气特种设备立法颁布实行,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基本完成,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

31、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委会领导下,成立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市住建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人员组成,设在市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二)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产业

32、园区属地化管理。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工作专班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

33、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9月14日附件: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总负责人:xxx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候选人召集人:xxx市住建局局长副召集人:xxx市住建局副局长 xxx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成 员:xxx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xxx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xxx 市商务局副局长 xxx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xxx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xxx 市发改局七级职员 xxx 市教育局副局长 xxx 市民政局副局长 xxx 市司法局副局长 xxx 市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xxx 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主任 xxx市文旅局副局长 xxx市卫健局副局长 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xxx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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