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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有限公司章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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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新版章程解析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同时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根本特征。在xx年新版的章程是什么?起草章程又有哪些?下面给大家介绍xx年新版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

2、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受政府有关的监视。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权; 4、依照法

3、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设不购置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5、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

6、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

7、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

8、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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