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绪祯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绿化种植、苗木栽培销售、围栏、围育、土方施工、园林养护管理。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
2、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陈绪祯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陈绪祯: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023内缴足。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
3、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长或者
4、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二)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
5、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拟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
6、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
7、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献,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派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
8、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九条清算组自成
9、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告知、公告债权人;(三)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解决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10、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