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金隅时代城小区采暖锅炉燃气改造工程燃 气 热 水 锅 炉 及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书
甲方: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玖月
金隅时代城小区采暖锅炉燃气改造工程锅 炉及 附 属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甲方: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锅炉订货安装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所订设备的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金隅时代城小区采暖锅炉燃气改造工程 金隅时代城二期锅炉房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1.2工地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金隅时代城
1.3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 合同内容
2.1乙方负责实施金隅时代城一期锅炉房土建、水、电改造及二期锅炉房、换热站设备改造安装工程,同时,乙方须负责办理锅炉房的报批、验收、锅炉准用许可证,其锅炉验收及检测费由甲方负责承担,确保锅炉房合法使用 。根据工期要求,乙方先对锅炉房进行改造,在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三台锅炉及相应设备的安装,调试合格后于2011年10月15日投入使用,另外两台锅炉除锅炉设备本身外完成全部设备及管道施工,此两台锅炉待乙方完成所有手续后(锅炉准用许可证或配套验收合格通知书)根据甲方要求时间进行安装 。
第三条 合同总价及明细
3.1合同总价(大写):壹佰零壹万玖仟玖佰零叁元(暂估价)伍佰肆拾捌万元整(人民币) ¥:10199035480000元
3.2 合同总价中含: 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 税金 运输、吊装费。
3.3 合同标的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明细见附表:
3.4锅炉等设备的交货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7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货。
第四条 合同款支付及质保金
4.1支付要求:
4.1.1甲方将按第4.2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
4.1.2甲方将按乙方在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号付款。
4.1.3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后开具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开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税局发票)
4.2 付款条件及比例:
4.2.1锅炉房设备分两批次安装,第一批次锅炉房内安装三台锅炉、合同内锅炉的所有管道及换热站内所有设备,总价为肆佰伍拾万元(¥4500000元);第二批次安装锅炉房内剩余两台锅炉设备总价为玖拾捌万元(¥980000元)。
4.2.2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佰万(¥2000000元)作为预付款。在甲方支付预付款前。
4.2.3 验货款:在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签署《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单》和乙方提交海运提单、报关单等证明锅炉等设备为原装的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作为验货款。
4.2.4 安装验收款:在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签署《安装验收单》《调试验收单》,并且办理完成金隅时代城锅炉房验收、运营相关的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柒拾柒万伍仟元(¥775000元)作为验收款。
4.3首期安装三台锅炉及相关设备对应价款贰拾贰万伍仟元(¥225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个供暖季。
4.4剩余两台锅炉玖拾捌万元(¥980000元)根据甲方的时间要求组织订货、安装及验收,付款条件、比例同首期安装的三台锅炉相同。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
5.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5.2 有下列情况之一,交货时间可以顺延:
5.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交货时间顺延的。
5.2.2 甲方未按第4.2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5.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
5.3 有下列情况之一,交货时间不得顺延:
5.3.1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同意交货时间顺延的。
5.3.2 因乙方原因未达到第4.2条规定的付款约定条件的。
5.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不正当的。
5.4合同履行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5 交货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金隅时代城。
第六条 包装要求及装运标志
6.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的包装应由乙方结合本行业通用的包装方式及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考虑。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现场。因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影响交货时间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6.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6.3 装运标志
6.3.1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志。
第七条 交货方式及装运通知
7.1 乙方就本合同标的物采用的交货方式:汽车运输。
7.2 甲方不负责货物运抵甲方工地现场时的包装箱损坏和缺件检查等事宜,乙方应自行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处理货物运抵现场时的一切事宜。
7.3 装运通知
7.3.1乙方应按第5.1条确定的交货时间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设备备妥待交货日期等交货清单内容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4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设备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此交货清单将作为现场验货清点的依据。
7.3.2如因乙方延误应及时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设备验货签收
8.1 乙方应于货物抵达甲方工地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安装单位开箱验收,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货,视为验货合格。
8.2 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安装单位或乙方委托的安装单位四方共同进行货物开箱验收及清点,并在“设备开箱检验纪录单”上签字确认。该文件将作为乙方申请验货款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8.3 验货时所发现的货物损坏和丢失,应由乙方无偿更换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待乙方更换后,应重新组织验货。因此而影响交货时间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8.4 乙方应自行负责货物运抵现场之日至甲乙双方开箱验收、清点通过之日的货物保管和看护工作。
第九条 设备安装和调试
9.1 设备安装时间: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后即可组织安装。
9.1.1 乙方应于安装时间前5天,派安装人员进驻工地现场并熟悉图纸和工程。
9.2 设备安装条件
9.2.1甲方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9.2.2甲方应按锅炉的要求为乙方锅炉的安装工作提供条件。
9.3 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供设备可以分期分批安装,分期验收。
9.4 设备安装范围
9.4.1 乙方按照本合同(表一即: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表)中所列锅炉、燃烧机、控制器、等设备及随机辅件完成安装工作。
9.5 设备安装验收
9.5.1乙方完成安装后,甲方即组织乙方的安装工作验收,若乙方的安装工作合格,则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签署《安装验收单》。
9.6 设备调试
9.6.1 乙方应按照要求完成锅炉、换热站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9.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供设备可以分期分批调试,分期验收。
9.6.3 乙方调试完成后,一周内甲方应完成对乙方的调试工作的验收,若乙方的调试工作合格,则甲乙双方应签署《调试验收单》。
9.6.4若甲方未能按要求提供调试所需条件或因甲方的其它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安装验收单》签署后的一个月后开始调试工作,则调试工作顺延,并在甲方提供调试条件且该调试条件达到调试条件后,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对所供产品的调试工作。
9.6.5 乙方应负责在调试阶段中乙方所供产品、安装成果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条 成品保护
10.1 乙方应负责在甲乙双方签署《调试验收单》前的乙方所供产品及安装设备的成品保护工作。
10.2 甲方应负责在《调试验收单》签署后乙方所供产品、安装设备、调试成果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选型和技术资料
11.1 因本合同所列的各种设备型号是由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过现场踏勘后进行选定的,所以尽管甲乙双方以合同形式认可了设备型号,但乙方仍对设备型号选定负有全部责任。在合同签订后,若发现本合同所列的某个设备或附件型号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甲方提高使用标准除外)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11.1.1乙方应负责更换满足使用要求的相应设备或附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或调整合同价。
11.1.2 若乙方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拖延或拒绝更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某个设备或附件,甲方将本着“实事求是、满足工程进度”的原则进行更换以达到使用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未付合同款中扣除。
11.2本合同以下技术资料将按如下列方式交付:
11.2.1本合同标的物安装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各类锅炉的设备文件图册(含:机械组装图、电器符号说明,电气原理图和电气接线图)、设备质量合格证、设备安装手册、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中文技术资料提交给甲方。
11.2.2 资料提交套数:2套。
11.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及责任
12.1质量保修期限:一个供暖期。
12.1.1保修期限起算日期:从验收之日起计算一年
12.1.2保修期限截止日期:2012年5月30日
12.2 甲方应按照要求为乙方锅炉保修工作提供条件。
12.3乙方应按照要求完成对锅炉保修工作。
12.4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12.4.1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在接到故障报修通知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小时内完成一般故障的处理。
12.4.2 在质量保修内发生的报修设备不能因质量保修期限到期而停止保修,应直至设备保修完成为止。
12.4.3 特殊重大故障或者零配件缺件,乙方应从其它地区调货并尽快完成修复。若因甲方或其物业公司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乙方可按材料、设备参考价格明细表中的价格向甲方或其物业公司收费。若乙方在得到通知后有意拖延不及时派人维修,甲方或其物业公司可另请专业人员维修,合理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或其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本合同无定金。
13.2一方逾期交货、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
13.2.1 逾期天数:分别以第4.2条和第5.1条约定的日期为起算点,实际到货日和实际付款日为截止点,计算逾期天数。
13.2.2违约金=逾期部分价款的0.5‰/天×逾期天数。
13.2.3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违约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三。
13.2.4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3.3 乙方不能交货或买方无合理原因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支付不能交货或退货的货价总额的30%作为赔偿金。一方迟延履行超过15日历天的,视为不能交货或中途退货。
13.4 因乙方不能交货或买方无合理原因中途退货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超过第13.2条计算的违约金,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金外,还享有依照法律认定的且有计算依据的事实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13.5 如果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型号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2.1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设备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3.6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明确该索赔事件确系乙方责任,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14.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应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并视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14.2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损失。
14.3 如果甲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4 在甲方付清全部合同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4.1 乙方应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4.2 当事人有对合同内容提供保密的义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开始发生不可抗力后的一个月内提供证明。
14.4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或不能证明设备原装的证明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14.5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4.6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
14.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若乙方将其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将按乙方转让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15.1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15.2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情 况
单位全称
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金隅时代城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 期
经 办 人
(签字)
电话
0471-6956811
邮政编码
传真
乙 方 情 况
单位全称
(盖章) 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号博士名人国际B座23楼17号
法人代表
陈俊梅
开户银行
工行新华东街支行
银行帐号
0602002509200073274
日 期
经 办 人
(签字)闫向军
电话
0471-6213916
邮政编码
010010
传真
主要设备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1
锅炉本体
CZZS2.8C-90/65-Q-MF7
5
山东
威玛
22
锅炉循
环 泵
Q=820T/H
H=24M
N=90KW
22
上海
凯泉
33
二期高区换热机组1650KW
BRM0.6-1.6-50-E-1
11
套
四平三明换热设备公司
4
循环泵
Q=280T/H
H=28M
N=37KW
2
上海
凯泉
补水泵
Q=5T/H
H=96M
N=4KW
2
上海
凯泉
44
二期低区换热机组3200KW
BRM0.8/1.6-100/E/1
1
套
四平三明换热设备公司
循环泵
Q=55T/H
H=32M
N=75KW
22
上海
凯泉
补水泵
Q=9.0T/h
H=55m
N=3.0kw
2
上海
凯泉
55
6号换热站
低区1960KW×2台
BRM0.6-45/1.60-2
11套
四平
三明
循环泵
Q=320T/H
H=32M
N=45KW
22
上海
凯泉
66
6号换热站
高区1470KW×2台
BRM0.6-35/1.60-2
1套
四平
三明
循环泵
Q=245T/H
H=32M
N=37KW
2
上海
凯泉
12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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