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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同时考虑到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的要求,结合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全面深度分析,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解释。
根据该解释规定,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时,除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确定所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以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分别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后续经营收入,其中建造服务收入应视合同的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考虑到我国该类业务的情况,解释中规定对于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承担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权益性工具定义的,应当按规定确认为资本公积。
该解释发布后,有助于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各企业应当严格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解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解释规定进行审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解释加强监管力度,共同为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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