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的主要内容。表II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女性人数水厕设备的数目1至8人多于8人1套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水厕设备。表III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男性人数水厕设备的数目1至8人多于8人1套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表IV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男性人数水测设备的数目尿厕的数目1至12人多于12人1套2套,再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水厕设备。1个2个,再
2、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尿厕。表V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人数盥洗盆的数目浴缸或淋浴花洒的数目1至8人多于8人1个2个,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盥洗盆。1个2个,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个浴缸或淋浴花洒。(2)(a)如属唐楼,则在符合(b)及(c)段条文的规定下,可设置供水点以代替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洒,而就第(1)(d)款而言,设置一个供水点须当作设置一个盥洗盆及一个浴缸或淋浴花洒。(b)如此设置的供水点的数目,须不少于第(1)(d)款规定在该唐楼内须设置的盥洗盆的数目。(c)该等供水点须设置在面积不少于0.75平方米的独立隔室内或设置
3、于水厕内。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d)就本款而言,为任何厨房的洗涤盆而设的供水并非供水点。(3)按照第(1)款的条文设置在任何住宅建筑物内的水厕设备或水厕设备及尿厕(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如按照第9条在任何住宅建筑物内设置厕所设备或厕所设备及尿桶(视属何情况而定),其所处于建筑物内的位置须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4)为施行本条(a)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任何住宅建筑物内的人数,由建筑事务监督厘定;如属唐楼、营房及集体寝室,则由建筑事务监督按每3.25平方米可居住空间容纳一人的比率厘定人数;及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b)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
4、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须当作为1:1,但如建筑事务监督信纳该比例并非如此或不会如此则除外。第123I章 第5条办公室、工业经营及其他工作地方(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幢用作或拟用作办公室用途的建筑物内,以及在每间工业经营及其他工作地方内(a)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尿厕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所指明的数目;(b)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I所指明的数目;及(c)为在其内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人而设的盥洗盆的数目,须不少于表VIII所指明的数目。表VI设备种类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男性人数及为其而设的设备的数目水厕设备少于100人,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设1套设备。多于100人,设5套设备,再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尿厕10至50人,设1套设备。多于50人,设2套设备,再为10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设备。表VII受雇或相当可能会受雇的女性人数水厕设备的数目1至10人11至25人多于25人1套2套3套,再为50人以上的每2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水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