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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价费字〔2000〕2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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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修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 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 2000年6月23日         豫价费字〔2000〕239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地矿局(办):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质矿产厅《关于明确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034号)实施以来,我省的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现行的地热水、矿泉水收费标准,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我省地热水、矿泉水储量小、补给难,是极其珍贵的矿产资源。由于地热水、矿泉水与地下水比价不合理,部分市(地)县超限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呈逐年上升趋势,优质劣用现象比较普遍。为有效地保护我省地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地热水、矿泉水合理开发利用,特将我省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做以下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河南省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二、各级地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修改后的河南省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修改后的河南省地热水、矿泉水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 一、地热水 1、能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费额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2、不能直接形成销售收入,不易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的,按地热水温度(t)实行梯度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以下方式计征: 25℃〈t≤35℃按0.3元/立方米计征; 35℃〈t≤45℃按0.35元/立方米计征; 45℃〈t≤55℃按0.4元/立方米计征; 55℃〈t按0.5元/立方米计征。 二、矿泉水 l、开采销售散装矿泉水的,按《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2、开采销售瓶装矿泉水的,按销售收入〈含包装费等〉×50%作为矿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3、开采矿泉水用于造酒、饮料的,按酒、饮料的销售收入(含包装费等)×10%作为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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