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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河大桥互通立交拼接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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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在建项目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外环线东北部调线与外环线北延跨永定新河大桥互通立交拼接工程各级人员及劳务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3 职责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项目主要领导、各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的签订及考核工作。 4 考核程序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4.1.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按照项目经理部机构、岗位设置,对项目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1.2 考核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各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依据,做到权责明确,问题分清。 4.1.3 考核组织 项目经理由上级单位组织考核;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 4.1.4 考核时间 项目经理每季度由公司组织一次考核工作;项目经理每月25日-30日组织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2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 4.2.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按照项目经理部机构、岗位设置,对项目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2.2 考核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各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依据,做到权责明确,问题分清。 4.2.3 考核组织 项目经理由上级单位组织考核;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 4.2.4 考核时间 项目经理每季度由公司组织一次考核工作;项目经理每月25日-30日组织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 考核内容 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签订内容进行。考核要有针对性,突出本阶段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未落实任意一项安全责任,考核结果即“不合格”;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实到位,考核结果为“合格”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维护参建人员的健康安全,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的生活区及所有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监督活动。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安全工作的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参加。 3.2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专业性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经理、安全员参加。 4 工作要求 4.1 检查周期 4.1.1项目经理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每半月检查一次。 4.1.2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员、电工、机管员每天进行日常的临时用电、机械安全、高空作业、深槽作业、起重吊装、防火等各项专业巡查。 4.1.3 季节性巡查:冬、雨季施工和节假日加班时,项目经理部应增加检查次数。 4.2 安全检查内容 4.2.1 定期检查 由项目经理带队,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质量员、电工、分包方负责人等组成。监督检查的重点为: a.作业现场各专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操作资格证,有无违章作业情况。 b.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技术方案、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等的审核、批准、交底和落实等)。 c.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备、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d.作业现场的电器安全管理、线路架设、电器设备安装、移动式电器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及用电、外露活动部位、外壳保护接零等是否符合规定。 4.2.2 专业性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不定期的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其专业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操作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的重点为: a.建设单位、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专项要求。 b.行业及项目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c.季节性安全生产管理重点。 d.项目重要管理方案及应急计划的实施要求。 4.2.3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a.自检 班组作业前后要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患。 b.互检 班组之间开展安全互检,以起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的作用。 c.交接检查 上道工序完成之后,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及其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认达到合格后才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交接安全检查和验收。 4.3 各级检查活动中,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当遇到险情时,有权现行暂停生产,并及时报请主管领导处理;对重大问题与事故隐患,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填写《隐患整改反馈表》,报送签发部门,由签发部门复验并提出“复查意见”。 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时抓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施工和内业资料的进一步完善,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文明施工树形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范围 公司自有、租赁等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项目驻地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具体内容: 2.1 安全防护用具:脚手杆、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电缆、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2.2 各类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大模板插放架、马道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 2.3 各类临边、孔洞、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2.4 现场施工用电工程; 2.5 起重机、龙门架等各种起重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2.6 现场各类消防器材; 2.7 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需要验收的其他机用具、设施。 3 职责 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组织验收,并备案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合格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公司资产部对验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科负责抽查。 3.1 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大模板插放架、马道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由项目总工组织验收,方案编制人、方案实施的技术员、安全管理部门和搭设班组参加验收。 3.2 超高或特殊脚手架、龙门架等,由分公司总工组织,安全科、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技术员和安全员及搭设班组参加验收。 3.3 各类临边、孔洞、护头棚、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现场技术员和分包班组参加验收。 3.4 临时用电工程,由项目总工组织,工程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施工班组参加验收。 3.5 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由设备租赁或拆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工程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3.6 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项目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架子队参加验收。 3.7 项目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置,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3.8 项目必须对现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验收,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项 目应对入场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行验收,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和领退料手续。 3.9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机械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 配合好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项验收工作。 3.11各类验收应填写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各方签字确认后交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单位的基本方针,安全是生产的保证,是效益的基础,安全和生产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毫不动摇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是相对的,在安全时,仍要保持清洁的头脑,充分认识不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所以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为了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措施。 1. 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凡新入项目部的工人(包括实习、见习、代培人员等)都要经过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在懂安全生产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方可进入操作现场。 2. 凡特殊工种如电工、吊车工、电焊工、司机等,都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习,使他掌握技术,掌握了安全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独立操作。 3. 要教育工人在生产中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工人保持工作现场环境卫生良好,教育工人自觉维护好项目部内的一切安全设施。 4. 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管理人员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且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班组教育,工作前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工作,检查并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后,方可开展工作。 5. 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安全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6. 组长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危险工作岗位上要设立安全专职监督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及严重威胁着工人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主管报告。 7. 各主管要以身作则,组织好安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每个员工都要配合好安全工作,听从安全员的指挥。 8. 安全负责人要认真负起责任,发现违章冒险作业或重大险情及直接威胁工人安全时,有权停止生产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9.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要选派责任心强、敢抓敢管、能坚持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水平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 10. 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危险物品带入项目部内,违者要追究其责任,要害设备包括关键性的生产设备、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等,必须设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凡对人体有害的物品,不准带入公司和住宿区、公共场所、如有发现同类事情,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 11. 操作工不得穿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不得穿裙子进入施工现场。 12. 上班工作其间不得饮酒、打闹、聊天。 13. 要坚持安全检查活动,安全检查以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为主、自检为辅,项目部每月检查一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心中有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14. 项目领导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内容: ⑴检查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⑵检查员工安全意识情况; ⑶检查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⑷检查隐患整改措施; ⑸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15. 凡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立即将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政府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所在地的政府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16. 项目部根据事故性质、伤害轻重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处罚,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造成事故发生,经济损失及伤害员工,给予主管领导撤职,员工开除出项目部。全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提高关键生产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以满足人力资源岗位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经理,九大员),劳务层作业人员(新职工入场教育、特殊工种、变换工种)等教育培训。 3 职责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的主责部门。 4 工作要求 4.1 公司级教育 4.1.1 由上级单位组织。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育,发生事故后如何组织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的方式等。 4.1.2 参加培训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人员(简称“三类人员”)、作业负责人。三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三类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4.1.3 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分公司负责保存,项目留存教育培训复印件。 4.2 项目级教育 4.2.1 由项目经理部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所涉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4.2.2 参加培训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人员、九大员、作业人员。 4.2.3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4.3 劳务层教育培训 4.3.1 新职工入场教育:新职工入场必须进行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长三级教育,教育后要填写《三级教育记录》(津建安表11),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2 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主要是指电工、焊工、司机、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架子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4.3.3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包括待岗、转岗、换岗、季节返岗职工的安全教育。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4.4 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等。 4.5 班前安全教育 施工班组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前教育,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班组进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4.6 安全教育时间 公司级教育由公司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项目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每月组织一次。 4.7 季节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部在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4.8 采用新技术的上岗教育: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由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新技术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培训后方准上岗。 4.9 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安全培训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4.10 培训时间要求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 a.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b.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关键岗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c.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d.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含IC卡)后,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f.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11 培训计划及实施 项目经理部每年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注明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要求并报分公司劳动人事科备案。 b.培训计划需经主管教育领导审核后,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指标,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外环线东北部调线与外环线北延跨永定新河大桥互通立交拼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 3 职责 项目经理部依据经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交底活动,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巡查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4 工作要求 4.1 安全技术交底依据: a.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施工组织设计。 c.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安全管理方案。 e.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f.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 4.2 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4.2.1 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应涉及与安全技术措施活动相关联的所有员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对危险岗位应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2.2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告知作业人员所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和操作。 4.2.3 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对针对危险部位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拆除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入口处、洞、坑、沟、危险性气、液体及夜间警示牌、灯。 4.2.4 高空及沟槽作业应对具体的技术细节及日常稳定状态的巡视、观察、支护的拆除等提出要求。 4.2.5 涉及特殊持证作业及女工作业的情况时,技术交底内容还应充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 4.3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项目 4.3.1 确定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时,应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危险部位和人群,组织详实的技术交底。一般情况下交底的项目如下: a.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b.基坑支护与降水作业。 c.土石方开挖作业。 d.脚手架作业。 e.机电设备作业。 f.季节性施工作业。 g.洞口及临边作业。 h.沉井及挖孔、钻孔作业。 i.起重作业。 j.大型或特种作业构件运输。 k.动力机械操作作业。 l.施工临时用电。 m.深基坑施工。 4.3.2 作业现场还应对如下情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贮存。 b.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工程作业。 c.建设单位或结合专项活动提出的作业活动。 d.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活动。 4.4 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 4.4.1 安全技术采取两级交底制度。 A.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向项目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交底。 B.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4.4.2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及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4.5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由作业现场安全员保存,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6 监督检查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每项工程技术交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 5 支持性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全体员工,每季度考核一次。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3.2 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管理目标 4.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1.2 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4.1.3 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具体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1.4 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4.1.5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2 奖罚内容 如若发生安全事故,项目对所有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4.2.1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4.2.2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施工现场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4.2.3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项目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4.2.4 对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4.2.5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财产免受损失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4.2.6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部门从重处罚。 4.2.7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4.2.8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目酌情给予处罚。 4.2.9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2.10对在生产作业中,发现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的班组,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11在生产作业中,存在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的班组,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1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的班组,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13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班组,要给予处罚。 4.3 考核细则 4.3.1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给予表彰。 4.3.1.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4.3.1.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3.1.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3.2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4.3.3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4.3.3.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4.3.3.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4.3.3.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3.3.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4.3.3.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考核结果 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情况。对每次考核结果做出奖惩。考核不合格的个人给予扣除当年绩效的10%罚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作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2 “本岗位劳动”的含义:(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3 伤亡事故分类 3.1 事故等级划分 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职责 4.1 项目经理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以及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责。 4.2 所有参建人员均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 5 事故报告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5.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5.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6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7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 事故调查 桥梁分公司及相关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质量、安全、工会、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7 统计 7.1 项目部每月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必须按规定向分公司安全科报送安全报表。 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本项目员工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设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种岗位、施工作业场所和劳动保护及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和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劳动保护和防护设施的采购、发放、使用的管理。 3.3 各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4 工作程序 4.1 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的分类: 4.1.1 一般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 a.安全帽、安全带。 b.一般手套。 c.工作服。 4.1.2 特殊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 电气焊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 4.2 劳动保护及防护设施分类: 4.2.1 定型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围栏、隔离挡板、沟槽上下安全通道、基坑上下安全梯、电焊机防护栅、氧气、乙炔支架等。 4.2.2 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序和作业环境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电闸箱、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安全通道、通行便桥等。 4.3 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采购、制作与发放。 4.3.1 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对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供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及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资格要求。 4.3.2 定型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的制作或购置由基层单位负责实施,使用单位 与安全员联合验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3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和发放,按照GBT1165-2008《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4.4 使用、维护与检查。 4.4.1 各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正确使用,合理保管。 4.4.2 项目安全部门每季度对施工现场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4.4.3 项目经理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劳保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自查。 4.4.4 对以上检查出的不符合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具体整改情况填写《隐患整改反馈表》,复查整改结果。 5 相关文件 5.1 《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5.2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5.3 《物资采购管理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项目和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管理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3.2 本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本项目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要求 4.1 消防管理工作的策划 项目经理部要按桥梁分公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4.1.3 施工现场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建现场义务消防队,有领导小组成员和义务消防队成员名单表 4.1.4 项目经理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四区合理布局,临建间距符合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须搭设临时建筑物时,应事先向分公司提出请示报告,并同时向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搭建使用。 4.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 4.2.1 施工现场的库房、伙房、宿舍区、办公区、加工区、木工棚、变电室、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电器设备和其他有火灾危险的重点部位,要配备合理有效的消防器材。 4.2.2 消防器材要有防雨、防晒、防冻措施,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登记,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登记和分布复核,每月度检查记录一次,并填写《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表》(津建安表1)。 4.2.3 各重点部位要有防火警示标志。执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4.3 电器设备的管理 4.3.1 根据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用电的需要,配置相匹配的变压器、线路、灯具、电动工具、电热器具等,不得超负荷运行。 4.3.2 施工现场临建照明高度低于2.5米时,一律采用低压(36V)照明。接线处不能裸露,严禁私拉乱接,灯头不得用易燃物遮挡。使用电热取暖器具时,应单独铺设线路,严禁与照明线路混用,并与可燃物保持5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3.4 临时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要采用防暴型照明、通风设备和开关,并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4.3.5 电器设备、电闸箱周围及下方,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4 明火作业管理 4.4.1 明火作业人员需持《消防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4.2 明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到项目经理部的安保部门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表》。 4.4.3 明火作业前应对操作面内的易燃物认真清理,设监护人,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监护人应填写《动火监护记录》。 4.4.4 高处作业时要配备防火花飞溅的接盘,下方应设阻燃设施。 4.4.5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气源,电、气焊工具应撤出操作面,按规定存放。对现场搞好清理不留隐患。 4.5 消防检查 4.5.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现场的消防自查应每天进行,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工作日志》。 4.5.2 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消防隐患,应视风险大小分别向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应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到达时进行复查,整改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将整改结果填入复查结果栏,若整改不彻底,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4.6 应制定消防印记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和一旦发生火情,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处置。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风险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管理,消除因已知风险导致的安全事故,切实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天津市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风险告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3 职责 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告知的统筹安排,对风险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指导。 4 告知形式 4.1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项目,进行风险告知,告知应有书面记录和其他记录。 4.2 项目部要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新开工的项目,及时针对新的风险进行告知,对已有的风险告知进行及时更新, 4.3 风险告知应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地点、人物及告知的内容,告知后应有被告知人和告知人的亲笔签字。 4.4 风险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宣讲的形势进行,告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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