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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5章讲义.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213196 上传时间:2024-12-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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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本章重点内容:   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特点(5点)(新增内容,注意多项选择题)P172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变化,P19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有变化,删除了一项内容。(有变化,P190)   4.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17点内容)(有变化,P198)其中,第3、9、12-16为新增内容,重点记忆。   5.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措施(P201,8项,有变化)   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P205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3点):单一性、定向性、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两种: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5点):P172   1.集合性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新增内容,注意多项选择题)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3点):第一,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第二,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P173(9项)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项)P73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P174(6项)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点)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例题: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或其他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答案: 错误   三、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9点,P177)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10点,P182)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内控制度P184(3点)   (2)推广安排P185(7点)   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4)登记、托管与结算   (5)席位P186   (6)投资组合P187   (7)流动性要求P187(3点)   (8)信息披露P188   (9)费用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提示: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变化P190 ,原规定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申报P190(9项)   2.受理   3.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P191(20项内容)   9.投资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P194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17点内容)(有变化,P198)   其中,第3、9、12-16为新增内容,重点记忆。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4项)   1.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P200-201(8项)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二、监管措施P201(8项)有变化   提示:第2、3、4有变化,第7、8点为新增。   三、法律责任P202   (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P205,6点内容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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