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
问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执政、依法行政和民主执政,转变作风,廉政勤政,增强执行力和落实力。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作风效能“八项”制度(试行)》,对《XX县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问廉问效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廉洁、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问责问廉问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惩戒相对应、问责问廉问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由各级党委(党组、工委)、政府及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委、县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检举或控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问责问廉问效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问廉问效。
(一)问责内容: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旷工1天或无正当理由超假期2天的;
2、一个月内参加全县性会议、重要会议迟到、早退累计2次或半年累计5次以上的;
3、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以及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决定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失职渎职,影响整体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5、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票、打牌,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7、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或议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承诺期限内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8、上级机关安排部署或交办的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办理、上报工作材料的;
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以及社会团体提出的合理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10、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12、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13、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信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14、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5、违反省、州、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问廉内容:
1、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经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消费娱乐活动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6、虚报冒领旅差费、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在物资采购中收受好处费、回扣等情况的;
7、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公车私用的;
8、未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9、在公务接待中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用公款报销或者到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10、未能认真履行廉政承诺的;
11、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三) 问效内容:
1、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造成影响恶劣的;
4、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没有按期保质完成的;
6、违反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
7、工作作风粗暴,态度冷漠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问廉问效情形及方式
第九条 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1、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建议或意见;
3、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指示、批示及督办事项;
4、督查、审计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5、执法监察、工作检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
6、评议、测评、考评、考核、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
7、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
第十条 问责问廉问效方式。
(一)批评纠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二)警示训诫方式
1、警示提醒;
2、诫勉谈话;
3、责令纠错。
(三)组织处理方式
1、停职检查;
2、调离工作岗位;
3、就地免职;
4、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问责问廉问效程序启动后,问责问廉问效实施主体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并作进一步调查,认为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决定问责;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确定问责后,问责问廉问效实施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问责对象。
第十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处理。
(一)采用批评纠正方式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由相关党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二)采用警示训诫方式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按照警示训诫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实施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四)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问责问廉问效纪律。
(一)举报、投诉人对所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
(二)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廉问效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四)参与问责问廉问效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五)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泄露给问责问廉问效对象。
(六)违反作风效能“八项”制度的,按贵委〔2009〕87号文件执行。
(七)违反上述问责问廉问效纪律的,按照党政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问责问廉问效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2012年7月1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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