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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全员合同聘用制试行办法
一、总则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办发[2002]35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岗位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聘用范围
在学院工作的全部教职员工(不含外单位在我院的兼职、短聘及退休返聘人员)均与学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生效后,受聘人即与学院之间确定了合同工作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与学院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合同期间内,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岗位、职务聘任见《******技术学院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三、聘用(劳动)合同及期限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同分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两种形式。自2010年起聘入学院的教职工首次合同期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其中试用期6个月(国家规定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时间不变);合同到期经考核后双方同意续签的,合同期限为四年期限。其它情形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文件签订续聘合同。
四、聘用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热情、务实,有奉献精神和创新意识;
3、努力学习,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及**道德;
4、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勤奋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新引进聘用教师,必须在一年内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并按要求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一年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得晋升岗位工资,两年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学院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6、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为人师表,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7、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用的岗位工作;
8、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必须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院;其它已正式聘用或拟正式聘用人员应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院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五、聘用原则
学院根据教学、教辅及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竞争择优聘用,对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六、聘用工作的组织机构
1、聘用工作由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由组织人事处承担日常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
七、聘用程序
1、结合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各聘用小组根据上述规定条件提出拟聘人员的名单送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按文件要求审核各部门上报的人员情况,报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由组织人事处公布经批准聘用的人员名单,并通知部门及个人办理聘用手续。
4、新进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应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八、聘用期考核
1、全员合同聘用期限内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依据,根据各类人员不同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及办法,按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2、在聘期内,每年度的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合同期满后可申请续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院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九、续聘
1、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后30天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续聘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十、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合同自然终止。
2、出现其它情况需解除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办理。
十一、聘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整个聘用工作的管理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纪检、工会对聘用工作进行监督。
2、由工会组织成立由用人单位、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受聘人员对学院或本部门在解聘、考核等方面的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向学院监督或调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三、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长院发[2008] 4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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