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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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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行政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一般为上一学年;一般要求两学期学习总成绩为班级前30%,且两学期平均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能有补考现象;综合测评为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我院贫困生范围。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学生品学兼优情况的确定依据《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整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奖励及资助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表1: 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 系 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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