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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作用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
【】d922.16;d919.4
【】b
【】1007—9297(20xx)01—0009—02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
关配套文件已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工
作也随之交由各地医学会全面负责和具体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
定的,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组。笔者拟通过对常州市这段时间
在这方面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说明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
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就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适当的界定。
资料分析
《条例》实施后,需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目前从数量上呈直
线上升的态势,同时经鉴定被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也比原来有
较大提高,而其中绝大局部是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的
鉴定。截止到6月底常州市医学会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9例
(其中22例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经鉴定有6例构成
医疗事故,均涉及死亡原因或机体损伤(如表1所示)。与过去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时期相比,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变得容易,形式呈现多样化,初次鉴定的流程变得快捷,从而使
日益锋利的医患矛盾能得以化解有了可能(如表2所示):
表1 医疗事故鉴定分布表
临床分类 鉴定例数 构成事故数 不构成事故数
注:次要、主要表示责任程度。
讨论与体会
从上列资料可以看出,法医这一特殊群体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活
动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主要表达在是以下3方面:
一
、
促进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程序能“公正、公开、公平、规
范、有序”
《条例》就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受理、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 10 ·
鉴定、合议、鉴定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公开、公
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那么根底上进行,对涉及死亡原因和伤
残等级鉴定的,《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样
做,主要是法医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
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事故的鉴
定活动中,其直观的形象就是游离于鉴定活动各方的独立鉴定
人,这就决定了法医的参加不单纯是为了发挥其在确定死因或
伤残等级鉴定中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点,更是为了使专家鉴定
组组成形式上具备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根本条件,使公众和
社会能切实感受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活动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
到实体都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使鉴定“公正、
公平、公开、标准、有序”地开展。
表2 鉴定启动情况
注:法医参加的6为鉴定事故数。
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其中的回避制度、听证制
度、调查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合议制度等,《条例》都做了详尽的
规定。特别是对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条
例,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第57
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际的鉴定活动中,当医学会
将鉴定案件交由专家鉴定组主持后,医学会也就失去了对鉴定
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鉴定活动的实际监视
和制约相对弱化。如在一个地级市的专家库里,局部学科的专
家人数较少,特别是某个专业的专家相对集中在某医院,或该医
院的专家需要回避而由于没有其他专家可以替代没有回避时,
这是难免会在形式上存在一些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因素。
这时,作为在鉴定活动中处于超脱和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各方
的法医,无论是从社会公信度的角度出发,还是其在司法机关中
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事务的独特职业身份,都使其所具有公正性、
客观性的根本条件。因此,其在鉴定活动中的地位就自然被相
关各方确立为大家都能承受的“督察员”,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
“陪审团”的角色,从而消除一些不良因素对鉴定活动的影响,从
而对鉴定活动间接起到强化和完善监视、制约作用。使我们在
实际操作中,可以在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形成一条完整的监
督、制约链。
二、促进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做好角色转换,使其思维模式更
加全面
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和
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做出明确判断。
《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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