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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7200954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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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最新   很多人成立公司时是直接从工商局网站下载章程参考范本,却没有留意,在这个范本的开头就标明了“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而只是把空格局部草草一填了事。   第一条、为标准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那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那么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以下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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