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本承诺函为参考格式,注册会计师应指导客户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本格式撰写。如完全依据本格式撰写,或复印后请客户签字,盖章确认为无效。请注意
承 诺 函
(参考格式)
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筹)已经(审批部门) 字 号(批文名称) 批准,由 共同出资组建,于 年 月 日取得(企业登记机关) 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目前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于 年 月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筹)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截至 年 月
日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增加的或减少后的实收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贵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筹)全体股东已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到位,并保证不抽回出资(对本次验资前的已交纳的出资额,未有任何形式抽回),本公司(筹)对全体股东出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2、本公司(筹)已提供全部验资资料,并已将截止到验资报告日止的所有对验资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舞弊行为。本公司(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合理的,且已经全体股东确认。
4、本公司(筹)股东的出资前对其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梳,不存在产权争议与纠纷,对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未设定担保。
5、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已办理财产交接手续,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变更土地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的,本公司(筹)及有关股东保证将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在本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一个月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6、本公司(筹)股东出资的净资产已投入本公司(筹),对尚未办妥银行存款户名、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和借款合同主体等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手续的,本公司及其有关股东承诺在本公司成立后 日内办妥变更手续。
7、本公司(筹)承诺将在成立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论对有关事项作出适当会计处理。
8、本公司(筹)保证按验资业务约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验资报告。
(第1条、第2条、第8条企业必须承诺)
(第3条-第7条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承诺)
公司(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公司(筹)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