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第1652条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除应具备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价规定等依据外,还应包括工程变更、修改、签证和对办理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尤其是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结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价款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有关竣工结算价款的,应按约定的内容执行。承发包双方可约定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还可涉及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例如:合同价采用固定价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合同价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无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与中标入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是订立合同且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投标中,因采用的计价方式不同,编制投标报价单的方法和内容会有一定的区别。在原中标价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的设计变更等增减变化,经过调整之后,编制竣工结算。报价单的内容一般
3、包括: (1)报价汇总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取费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材料清单及材料差价表或差价报价表; (5)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6)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3工程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 (1)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已按签发的变更通知单(见表。14一14)执行。 (2)因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品种数量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发生的施工变更,已执行的技术核定单(见表1415)。 设计变更通知单表14-14 工程名称变更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执行结果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
4、位施工单位签发人: (签字) 年 月 日现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3)在合同履约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改变工程内容和标准,导致施工中用工数和工程量增加,改变了工程施工程序和施工时间,承包人在施工中办理的技术经济签证(见表14一16)。 4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保证制度,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还要注意收集其他相关的结算资料: (1)发包人的指令文件; (2)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3)材料代用资料; (4)材料价格变动文件; (5)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日志; (6)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