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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在国际商务中的重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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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10112061304 院系: 诒华学院 成绩: 西安翻译学院 XI’AN FANYI 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 目: 贸易术语在国际商务中的重要性 专 业: 商务英语 班 级: 101120613 姓 名: 林君 指 导 教 师: 黄玉芳 2013 年 5月 贸易术语在国际商务中的重要性 林君 (诒华学院商务英语专业 710105) 摘要:选择贸易术语来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国际贸易的普遍做法。因此, 审慎地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并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就至关重要。本文意在浅析贸易术 语的重要性,从它的含义起源和发展作用方面,历史版本和现行版本方面,选用技巧 及合同效力方面,层层深入。包含了最新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关键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 商务交流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性质与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多。除传统的贸易术语,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 (二)贸易术语的性质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明确双方有关费用,风险、责任的划分,并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的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同时,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例如,按FOB价成交与按CIF价成交,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应有区别,具体地说,前者不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则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FOB价应比CIF价低。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地说,凡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EXW)和装运港船边交货(FAS)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进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和完税后交货(DDP)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国内交货比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价格高,有时甚至高出很多,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别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我们必须从贸易术语的全部含义来解释它的性质,正是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一交货条件”。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洽谈业务迅速达成交易最终订立合同。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起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子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便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此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和法律界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同时在国际立法中,特别是在1980年制定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中得到充分的肯定。该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事力,因上,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士必须对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权衡利弊,考虑取舍,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随着贸易发展的需要,新的术语应运而生,过时的术语则逐渐被淘汰。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中只包括了9种贸易术语,后来,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通则》作了多次修订。20世纪末,国际商会又根据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对已使用了10年的《90通则》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在此基础上推出了《2000通则》。新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作了适当的变更。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2000版本进行修订,几经易稿,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由《2000通则》 中的l3种术语调整为《2010通则》中的l1种。删除了原《2000通则》 中的DAF、DES、DEQ、DDU术语,新增了DAT、DAP术语。由《2000通则》的四组分类(E、F、C、D)改为二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 式的术语和只适合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航运的术语。《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 的界限,它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主要应用在FOB、CFR、CIF术语中)。主要源自于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对“船舷”定义理解上的争议,这一变化也妥善地解决了装卸货费用需通过贸易术语的价格变形来明确的弊端。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国际商会的专家在《2010通则》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三、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对商务交流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商务活动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准确运用贸易术语对交易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贸易术语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降低成本并有效解决争端,由此,在商务英语学习中,准确理解和使用专业术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提高信息清晰度减少含糊不清的信息;简化内容的创建及本土化过程;增强语言产品质量;行业间的沟通更为简练与准确;降低翻译成本;良好的沟通可提高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   在商务英语学习过程中,专业术语成为学生学习的一大障碍,很多学生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并具备一定的商务英语词汇,但论到专业术语却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大多数学生仅仅能记住术语的名称,对于术语含义却是混淆不清。在使用中出现词义混乱、自相矛盾、术语过度分散及术语的时效性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无疑增加了学生正确应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难度,影响商务沟通的效果。在国际商务中,必须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否则势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看下面的案例。   A厂于2000年年四月取得进口经营权,同年六月与印尼B商以CIF价签定一笔出口空调合同,支付方式为即期L/C。签约时B商提出CIF价为到货合同就由买方在到货后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付款。听了这番话后,A厂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他们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所以双方在合同上签署了买方收货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A厂收到L/C后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并向中行交单议付,一周后不见开证行付款,开证行复电说:L/C规定由买方验货后付款,因买方未来检验,所以不能付款。   A厂立即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称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不合格要求退货。双方经多次洽商,又拖了一个多月,以A厂对所为不合格的部分商品做五折处理告终。A厂最终遭受了迟收货款三个月利息及部分货物打折的损失共记12万美元。   综观该案可知损失完全由于A厂对于CIF术语性质没有准确的理解所致。(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权利不再赘述)由于缺乏对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在很多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对术语的理解有误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除了对因术语应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表示惋惜外,对术语准确性在商务英语中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全球通用的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共13项。但在实际外贸工作中接触和使用最多的仅是其中的3项: FOB条款, CFR条款和CIF条款。这里面,CFR 和CIF的主要区别只是在报价中是否含有为买方购买的海运保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发现, 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是FOB条款和CFR条款, 虽然FOB术语和CFR都是装运港交货, 但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 而CFR术语后面则应标明目的港。由于学生未注意区分, 往往在出口报价的实际操作训练中, 会出现FOB LAGOS(拉各斯:尼日利亚港口)这样的错误, 而正确的应是CFR LAGOS。 参考文献 [1]何新明. 谈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J].商业时代,2010 [2]廖红伟. 选择贸易术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 [3]马春霞. 论准确贸易术语在商务英语中的重要性[J].对外经贸实务,2008 [4]尚雅楠、李志. 析常用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及应对方法[J].语文学刊外语教 育教学,2009 [5]王善论. 学会使用“对外贸易的语言”[N].国际商报,2003 [6]周厚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与使用[J].对外经贸实务,200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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