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09年秋季西藏阿里大环线旅行包车合同
甲方:
住所:浙江杭州
电话:
乙方:
地址:西藏拉萨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本次西藏旅游活动向乙方包租车辆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甲方为承租方,乙方为出租方。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同意向甲方出租 辆原装丰田4500型越野车(有旅游牌照),相关司机 名。
第2条 租车旅游线路由甲方提供,具体线路参照合同附件一,租车时间共计 天,其中2天为机动。车辆开始租用的起点和停止租用的终点均为拉萨市。
第3条 乙方提供的 辆原装丰田4500必须证照齐全且整车运行情况良好,出发前须做严格检查和保养,并携带必要的配件和维护工具,如备胎、副油箱、修理工具、防滑链等等。
第4条 乙方提供的司机必须驾驶经验丰富,通晓藏语和汉语,曾经行驶过并且熟悉甲方的旅游线路,具备丰富的现场处理车辆问题的能力,性格不偏激,能与游客和睦共处。
第5条 租车期间为 天:自 年 月 日早上 起,至 年 月 止。
第6条 乙方司机应辅助甲方寻找每日的食宿地,并在旅程中为甲方进行藏语翻译和沟通。
二、本项旅游包车费用约定
第7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辆原装丰田4500越野车 元的全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 (人民币: )
第8条 上述费用包括全程的车辆使用费、汽油费、停车费、维修及零部件费、保养费、司机的全程食宿和导游翻译费用。
第9条 以上费用不包括甲方的:
1、从各自出发地往返拉萨的机票或车票以及办理相关通行证件的手续费用;
2、旅游景点门票;
3、整个行程的餐饮住宿费用;
4、自行购买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第10条 费用支付方式:
1、甲方到达拉萨以后,于出发当天给予乙方预付款总计 元。(人民币: )
3、甲方到达狮泉河后,于2天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 )
4、甲方旅游路线结束,即回到拉萨时,于当日或第二日上午11点前与乙方结算费用,支付余款。余款金额计: (人民币: )
三、双方的任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在转深山期间无法携带的行李委托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对此期间行李的丢失和损坏负责。
2、甲方在旅行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团队的集体安排,相互协助,确保与司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3、甲方应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因甲方过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如果发生人员无法适应高原反应,于拉萨出发前或中途退出本项活动的,如果不影响用车数量和行程改变,则不涉及此次包车费用的变化。
5、甲方如果发生人员无法适应高原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于拉萨出发前或中途退出本项活动,影响到租车数量行程减少,则甲方可以重新计算费用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的租车费用按照该车实际已经行驶的里程数以每公里4元作为应付租车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车辆每辆1000元的赔偿费。
6、甲方在途中需要变更行程时,必须和乙方司机进行友好协商。额外的行程,须支付乙方4元/公里的费用。
7、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费用;
8、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旅游期间的保险事项;
9、甲方自行办理旅游期间所需的边境通行证。
第12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为甲方安排合同所述行程与各事项;
2、乙方向甲方出租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出发前对车辆进行严格地全面检查,确保甲方全程的行驶安全;
3、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司机兼导游翻译服务能全程正常进行,并且能够与甲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乙方应在出发前与甲方就全部行程的细节进行沟通协商,保证行程的合理。行程确定后,乙方每日必须按照甲方前一日通知的时间出车,并且按照甲方提供的游程行驶,确保景点的游玩时间。如甲方途中变更或增加行程,乙方应对变更作出评估,在不影响总行程的前提下,可对增加的行程收取4元/公里的费用。
5、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擅自调回,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擅自搭拉其他乘客,不得酒后驾车,否则将按租车费用的双倍赔偿甲方;
6、乙方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和缩短游程时间;
7、乙方车辆如果因车辆自身或驾驶原因发生中途损坏,乙方司机应按照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及时修理解决;无法修理的应立即重新安排同等或更高规格车辆进行替换;
8、乙方车辆中途损坏,无法及时修理或更换车辆时,甲方根据该损坏车辆的实际已行驶里程数按每公里4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该车的租用费,并且向乙方收取减少车辆每辆1000元的赔偿金;
9、乙方车辆中途损坏并更换车辆后,所换车辆的规格如果差于合同规定规格,甲方可以重新计算并支付该车租金,将该车所剩里程数按每公里4元的价格,处以20%的罚款从总价中扣除;
10、因乙方原因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必须退还全部租车费用并承担租用费30%的违约罚款。同时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1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拉萨出发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拉萨出发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拉萨出发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拉萨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从拉萨出发后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并承担租用费30%的违约罚款。
四、其他事项
第12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3条 甲、乙其中一方违约后,对应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4条 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依照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有关旅游车辆管理规定协商解决。
第15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16条 未尽事宜,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
第17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和复印件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18条 本合同从签订并传真至对方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为止。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参照附件二)
附件一:每日行程及游玩景点
附件二:甲方成员名单与联系电话
附件三:乙方的司机资料以及车况等
附件一如下:
D1 09-22 拉萨---羊湖---江孜---日喀则
D2 09-23日喀则---萨迦---珠峰
D3 09-24 珠峰---老定日---佩枯错--希夏邦马保护区—吉隆
D4 09-25吉隆---萨嘎---老仲巴---帕羊---霍尔---巴噶---基乌寺 (玛旁雍错沐浴、帕羊河、公珠湖、雅鲁藏布江源头、仲巴五彩沙漠)
D5 09-26 基乌寺-塔钦-普兰 (江扎寺、色龙寺、拍冈仁波齐、鬼湖拉昂错、吉乌寺)
D8 09-27 普兰-巴尔兵站-札达 (古格王朝遗址日出、托林寺)
D9 09-28 札达-那木如-狮泉河 (狮泉河镇和土林日出 落日)
D10 09-29 狮泉河-革吉-改则
D11 09-30 改则-洞错-措勤 (洞错湖、革吉镇东面的盐湖)
D12 10-1 措勤-老文步-新文步-尼玛
D13 10-02尼玛县----当惹雍措----色林措---班戈县
D14 10-05班戈-纳木错-拉萨
附件二:甲方成员名单与联系电话
附件三如下:
乙方提供两辆车况良好的越野车,
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 车号; ,驾驶证档案号: (在副证上的号码),保险证号码: 。
预付款收款人姓名以及帐号如下: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