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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格兰仕空调赠钻石名表”不违法
2001年7月27日17:33
本报记者薛漫风
最近,格兰仕公司因"买空调赠钻石名表"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地方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部分法律专家在"格兰仕整合10亿战市场"沟通会上,观点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
有奖销售的两种形式与三个例外
孔祥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一、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有奖销售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针对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商业贿赂,对于符合原则的有奖销售,该法是允许的。有奖销售有两种形式:一是附赠式,二是抽奖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三种例外:一是带有欺骗性的,二是推销质次价高的伪劣产品的,三是单项奖品超过5000元的。
1993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条例》,《条例》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是不允许的;但除去上述三种例外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有奖销售是允许的。根据法的精神,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格兰仕的有奖销售是合法的,让消费者多得实惠也符合法的精神。
二、有关低于成本销售首先,低于成本销售是根据反垄断要旨提出的,主要是指经营者为了打垮竞争对手,次序性的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为了新产品打开市场,偶尔以低于成本价进行促销,就像一个刚开张的书店为了吸引顾客,头几天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打折销售一样,只要不是次序性的打折,不能算作低价倾销。其次,成本怎么认定?是以个别成本为原则,还是参考行业平均成本以进价来认定成本?目前,国内还是以个别成本为原则来认定的。
三、赠品价值大于销售产品价值的法律思考
目前,德国对赠品销售的价值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国内的立法机构还没有颁布这方面的法律。至于有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援引国外的法律来执法,值得我们立法机关思考:到底是以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的立法为准?还是以地方的执法机关为准?
如何正确理解"买一赠一"中"赠"字的法律含义
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
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什么是倾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格兰仕赠表行为并不是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掠夺性的倾销,然后再抬高价格,破坏市场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从反垄断要旨上看,格兰仕空调刚开始上市,是行业的"小字辈",与行业巨头不在同一重量级,它还形不成垄断的规模,也构不成倾销的条件,因此也就无法倾销。
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条例》看,《条例》是允许企业搞有奖销售的,只是限制单项奖品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才是违规。格兰仕的赠表也只是2800多元,还是在规定的范围内,不算违规。
从《合同法》看,格兰仕的买一赠一的"赠"是商业上的让利行为,"赠"并不是合同中的契约关系。格兰仕采取这种促销手段,是为了让利于民,让更多的消费者得到实惠,很正常,完全是合法行为。我觉得格兰仕要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地向前走,将这种灵活的有利于民的促销活动进行到底。
企业营销要创新法律理论也要创新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格兰仕利用无形资产整合有形资源,借用其他行业的"空隙"来为我所用,有人称之"奇招",我觉得是一种创新,创造一种新的营销模式。自古成功在尝试。我觉得对企业做这种尝试,不要加上太多的"紧箍咒",不要给予太多的责难。法的理念就是---法无禁止不为违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来看,格兰仕的赠表促销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是商业贿赂?二、是不是低于成本销售?三、有奖销售有没有违规?从上述法律来比照,格兰仕并没有违法。用发展的眼光看,格兰仕的促销行为用现在的法律还无法解释清楚。我想,加入WTO后,企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手段也会越来越多,我们的法律理论也需要创新,以便能更好地解释现实中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许多违法的行为,现在来看又都是合法的,所以法律也需要与时代共进,不断创新。
如何看待附赠式的促销
冀宗儒中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从狭义的角度看,格兰仕的赠表行为可以看作是有奖销售的附赠式销售。从律师的角度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责任。所谓的行政责任,就是其他竞争对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状告格兰仕的促销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执法部门对格兰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必须拿出相关依据,格兰仕到底是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哪款哪条,否则不能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从目前来看,相关部门还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格兰仕的促销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所谓的民事责任,就是格兰仕的赠表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损害,相关当事人提出赔偿。从目前来看,格兰仕的赠表行为,不存在不当行为,也没有对消费者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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