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型微利企业的的政策依据、资料要求及计算计算依据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资料具体要求:一是纳税人报送资料在税源科完整填写资料传递单;二是税务机关所需一套备案资料具体为“第1项:备案表一式三份,按企业性质分别提供(工业企业备案表、其他企业备案表),第2项:12个月份的工资表(从1月到12月)(一式一份),第3项:12个月份资产负债表(从1月到12月)(一式一份),,第4项:所得税年度汇算表” (一式一份),;(具体要求:一是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经办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为表格或其他资料的,应加注“此表数据出自我单位等字样,经办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计算要求:要求企业按所给公式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列出详细计算式,并将计算式夹入申请资料中。(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简易计算公式为{(1月初*0.5+12月末*0.5+2月数至11月数之和)/12}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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