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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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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只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允许区内可按国家规定各国货币流通。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入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4、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5、企业在区内建设的项目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配套费。 6、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政审部门批准,可在保税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1、保税区享受比国家出口加工区更加优惠的政策。境外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生产性企业,其产品销售不规定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可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保税仓储以及为开展上述功能服务的商品展示、展销等相关业务。 2、国家对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项目,保税区不受限制。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关实行进出境备案制。 4、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其主要工序已在区内进行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也可以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服务。 5、经海关批准,区内保税货物在保税区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从其它口岸进出境。 6、允许企业买断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产品出口,或者向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销售进口物品。 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允许企业在保税库(场)内对保税货物进行改换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简单加工。 张家港保税区有着一般开发区无法比拟的独特优惠政策。 ①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征关税; 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③区内加工企业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只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④企业从非保税区购进的货物或加工后再出境,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⑤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保税区运到境外的货物除设计被动配额外免领出口许可证; ⑥企业所得税率15%,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⑦产品出口额达70%以上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到期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期; ⑧免征地方所得税; ⑨企业按其对财政贡献大小,享受一定比例的建设补助; ⑩企业自建房产免交城建配套费,自建或购置房产,五年内免交房产税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叠加了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口的区位优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文件,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享有以下政策: 进区退税: 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退税报关单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税。 外汇管理放宽 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付汇,选择在区内试点。 工商管理放宽 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财税优惠 对区内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并已经正常经营的企业,管委会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费。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享受以下优惠: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保税货物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区内企业之间流转。 3、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4、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5、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6、三资企业购买自用国产交通工具享受关税优惠。 1、保税区工商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5、投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分证复印件);     6、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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