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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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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3) 2 工作机构…………………………………………………………………………………(3) 3 生产许可程序……………………………………………………………………………(5)   3.1申请和受理 ………………………………………………………………………(5) 3.2试生产 ……………………………………………………………………………(6)   3.3实地核查 …………………………………………………………………………(6)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7)   3.5 审定和发证………………………………………………………………………(7) 4 审查要求 ………………………………………………………………………………(8)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8) 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8)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8)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8)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9) 4.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4.4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10) 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0)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0) 5 生产许可证书 …………………………………………………………………………(16)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18)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8) 8 监督检查 ………………………………………………………………………………(19) 9违法处理 ………………………………………………………………………………(20) 10收费 ……………………………………………………………………………………(20) 11工作人员守则 …………………………………………………………………………(20)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21) 13附则……………………………………………………………………………………(21) 附件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 — 2 —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 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铝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毕智涛 联系电话:024-86226336 传真电话:024-86226336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李阳 联系电话:024-86222627 传真电话:024-86222627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联 系 人:李永全 联系电话:028-86690226 传真电话:028-86690226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3.2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省级质量监督局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5日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审查机构应当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8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寄)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锅盖: 平整、涂油 拉伸 表面处理 切锅牙 复合底加工 冲手柄座孔 安装手柄及配件 打印商标 包装 冲压 切口及弯牙 平整、涂油 冲孔 表面处理 冲手柄座孔 安装手柄及配件 锅身: 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锅盖: 平整、涂油 拉伸 表面处理 切锅牙 复合底加工(若有) 冲手柄座孔 安装手柄及配件 打印商标 包装 冲压 切口及弯牙 平整、涂油 冲孔 表面处理 冲手柄座孔 安装手柄及配件 锅身: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 (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 (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4)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 (5)结构配件安装工艺过程控制。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压力锅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1 不锈钢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复合底加工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2 铝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表面处理用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设备 1 不锈钢 压力锅 进货检验 1.天平 0.1mg~200g 1/10000 2.玻璃温度计 0℃~200℃ ±1℃ 3.水浴锅 37℃~100℃ ±2.5℃ 4.恒温干燥箱 0℃~300℃ ±1℃ 生产过程检验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出厂检验 1.压力表 0MPa~0.1MPa 、0MPa~0.16MPa -0.4级 0MPa~0.6MPa 、0MPa~1MPa -1.5级 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3.电炉 1.5kW,2kW,2.5kW-±5% 4.热电偶温度计 1.5℃ 5.衡器 1/3000 6.天平 1/5g 7.扭力扳手 30N·m 8.管形测力计 KL-20 9.粗糙度样板 10.游标卡尺、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2 铝压力锅 进货检验 1.天平 0.1mg~200g 1/10000 2.玻璃温度计 0℃~200℃ ±1℃ 3.水浴锅 37℃~100℃ ±2.5℃ 4.恒温干燥箱 0℃~300℃ ±1℃ 生产过程检验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出厂检验 1.压力表 0MPa~0.1MPa 、0MPa~0.16MPa -0.4级 0MPa~0.6MPa 、0MPa~1MPa -1.5级 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3.电炉 1.5kW,2kW,2.5kW-±5% 4.涡流测厚仪 (低限分辨率为0.1μm) 5.热电偶温度计 1.5℃ 6.衡器 1/3000 7.天平 1/5g 8.扭力扳手 30N·m 9.管形测力计 KL-20 10.游标卡尺、专用量具、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4.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4,密封圈应从同批次的压力锅中抽取。抽样利用随机数骰子的随机抽样的方法。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将所抽样品中的3口压力锅,3只密封圈送检验机构检验,另3口压力锅留样备查(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中3只送检,另3只留样备查)。内表面带聚四氟乙烯涂层的压力锅另行抽取3口送检。 表4 压力锅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1 不锈钢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 2 铝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带涂层的产品另行抽取3口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压力锅检验项目 压力锅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和表6。 表5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 检验 标准值 备注 1 合盖安全性 √ 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 工作压力 √ 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 3 密封性 √ 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 4 安全压力 √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5 耐热压 √ 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 6 开盖安全性 √ >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 7 防堵安全性 √ 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8 耐内压力 √ ≥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 9 泄压压力 旋合式 √ 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且≤350kPa)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 压盖式 √ 大于安全压力~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 10 破坏压力 √ ≥500kPa 11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与食品接触部位 不锈钢 铅 √ √ ≤1.0mg/L 铬 √ √ ≤0.5mg/L 镍 √ √ ≤3.0mg/L 镉 √ √ ≤0.02mg/L 砷 √ √ ≤0.04mg/L 密 封 圈 感官 √ 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 √ √ ≤50mg/L 正己烷浸泡液 √ √ ≤50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 √ √ ≤40mg/L 锌 √ √ ≤100mg/L 重金属 √ √ ≤1.0mg/L 12 复合底 √ 底部不外凸,且内凹量≤0.6% 13 使用说明书 √ 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14 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 √ 应光滑无毛刺 15 组件 √ 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商标和公称工作压力 16 手柄 √ 手柄耐温: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 手柄数量:锅身2个、锅盖至少1个; 手柄温升:塑料<45K、金属<35K; 手柄连接应牢固;操作时手不能碰到紧固螺钉;无松动变形 17 塑料件耐煮性 √ 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 18 密封圈 耐酸性 √ √ 体积膨胀≤25%,或皱缩≤1% 耐油性 √ √ 质量增加≤20% 19 标志 √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商标、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商标(或厂名)和规格 20 抛光 √ 光亮一致,Ra≤0.8μm 21 钢制件处理 √ 耐腐蚀等级≥4级 22 容积 √ 容积≥95% 23 不锈钢材质 碳 √ ≤0.15% 硅 √ ≤1.00% 锰 √ ≤2.00% 磷 √ ≤0.045% 硫 √ ≤0.030% 镍 √ 8.00%~10.50% 铬 √ 17.00%~20.00% 表6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备注 1 合盖安全性 √ 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 工作压力 √ 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 3 密封性 √ 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 4 安全压力 √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5 耐热压 √ 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 6 开盖安全性 √ >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 7 防堵安全性 √ 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8 耐内压力 √ ≥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 9 泄压 压力 旋合式 √ 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 压盖式 √ 1.4~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使锅内压力保持≤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10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与食品接触部位 铝及铝合金 感官 √ 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味 锌 √ √ ≤1mg/L 铅 √ √ ≤0.2mg/L 镉 √ √ ≤0.02mg/L 砷 √ √ ≤0.04mg/L 聚四氟乙烯涂层 感官 √ 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嗅,涂膜无脱落现象 蒸发残渣 蒸馏水 √ √ ≤30mg/L 正己烷 √ √ ≤30mg/L 4%乙酸 √ √ ≤60mg/L 高锰酸钾消 耗量 √ √ ≤10mg/L 铬 √ √ ≤0.01mg/L 氟 √ √ ≤0.2mg/L 密封圈 感官 √ 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 蒸发 残渣 水浸泡液 √ √ ≤50mg/L 正己烷浸泡液 √ √ ≤50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 √ √ ≤40mg/L 锌 √ √ ≤100mg/L 重金属 √ √ ≤1.0mg/L 11 破坏压力 √ ≥6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且不得<500kPa 12 使用说明书 √ 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13 手柄结构 √ 操作时手不应碰到紧固螺钉 14 氧化膜抛光 氧化膜 常规氧化膜 √ 耐腐蚀性≥30s,锅内壁膜厚≥5μm,锅外壁膜厚≥7μm 硬质氧化膜 √ 耐腐蚀性≥60s,膜厚≥30μm,膜硬度≥350HV 抛光 √ 光亮一致,Ra≤0.4μm 15 手柄耐温 √ 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 16 手柄连接牢固性 √ 应无松动、变形 17 手柄温升 塑料 √ <45K 金属 √ <35K 18 塑料件耐煮性 √ 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 19 密封圈 耐酸性 √ √ 体积膨胀≤25%,或皱缩≤1% 耐油性 √ √ 质量增加≤20% 20 标志 √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名称。 21 外观 √ 与手接触部位无毛刺,表面色泽均匀。 22 组件 √ 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公称工作压力。 23 容积 √ 容积≥95% 24 钢制件处理 √ 有防腐处理 4.4.2.2 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若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为样品的安全要求不合格; 性能要求:性能要求的单项判定标准见表7和表8规定。 b. 综合判定 全部单项判定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7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Ac Re) 1 合盖安全性 n1=n2=3 0 2 1 2 2 工作压力 0 2 1 2 3 密封性 0 2 1 2 4 安全压力 0 2 1 2 5 耐热压 0 2 1 2 6 开盖安全性 0 2 1 2 7 防堵安全性 0 2 1 2 8 耐内压力 0 2 1 2 9 泄压压力 0 2 1 2 10 破坏压力 0 2 1 2 11 复合底 0 2 1 2 12 使用说明书 0 2 1 2 13 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 0 3 3 4 14 组件 0 3 3 4 15 手柄 0 3 3 4 16 塑料件耐煮性 0 3 3 4 17 密封圈 耐酸性 0 3 3 4 耐油性 0 3 3 4 18 标志 1 3 4 5 19 抛光 1 3 4 5 20 钢制件处理 1 3 4 5 21 容积 1 3 4 5 22 不锈钢材质 n=1 0 1 23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n=3 0 1 表8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Ac Re) 1 合盖安全性 n1=n2=3 0 2 1 2 2 工作压力 0 2 1 2 3 密封性 0 2 1 2 4 安全压力 0 2 1 2 5 耐热压 0 2 1 2 6 开盖安全性 0 2 1 2 7 防堵安全性 0 2 1 2 8 耐内压力 0 2 1 2 9 泄压压力 0 2 1 2 10 破坏压力 0 2 1 2 11 使用说明书 0 2 1 2 12 手柄结构 0 3 3 4 13 氧化膜抛光 氧化膜 0 3 3 4 抛光 0 3 3 4 14 手柄连接牢固性 0 3 3 4 15 手柄温升 0 3 3 4 16 塑料件耐煮性 0 3 3 4 17 密封圈 耐酸性 0 3 3 4 耐油性 0 3 3 4 18 标志 1 3 4 5 19 外观 1 3 4 5 20 组件 1 3 4 5 21 容积 1 3 4 5 22 钢制件处理 1 3 4 5 23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n=3 0 1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规格。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拟增加部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6.4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 8 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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