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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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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 产品特色 | 产品基本信息 | 保险责任 | 案例演示1 | 案例演示2 | 责任免除 | 风险提示 产品特色 快速见利 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 66周岁领取100%保险金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 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 66周岁前300%保险金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150%保险金额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 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产品基本信息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10年交:出生满30天——50周岁 20年交:出生满30天——45周岁 交费方式:10、2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3周岁 交费方式:3、5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保险责任 本保险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演示1 以0岁男孩为例: 险种简称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费 富贵人生A 1万元 20年 到88周岁 1400元 计划利益说明: 1.教育金:从0周岁至22周岁(不含),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教育金,共领取8000元+分红。 2.生活补贴金:从22周岁至66周岁(不含),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7600元+分红。 3.祝寿金:66周岁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元+分红。 4.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元+分红。 5.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身价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其金额为30000元+分红;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其金额为15000元+分红。 6.特别人性关爱: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案例演示2 以30岁女士为例: 险种简称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费 富贵人生A 10万元 20年 到88周岁 15700元 计划利益说明: 1.生活补贴金:66周岁前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36000元+分红。 2.祝寿金:66周岁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0元+分红。 3.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0元+分红。 4.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身价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其金额为300000元+分红,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其金额为150000元+分红。 5.特别人性关爱: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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