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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北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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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探讨清代湖北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讨王烨摘要:中人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签订时贯穿始终的重要见证人。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学界对契约中人的研究也值得继续深入。文章以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为例,梳理了湖北天门地区中人的特点,重点对该地区中人的来源、中人的身份进行探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显示出的“中人群体”现象,即由固定的几个人排列组合,一起或部分地在某一个烷或其相邻的烷田为这一地方的土地买卖契约充当中人。中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天门地区的契约特色。关键词:清代;契约;中人;天门熊氏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5 9 8 2(

2、2 0 2 3)0 8-0 1 0 4-0 8清代民众已经有了很高的契约意识,尤其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的买卖或者租赁,必定会签订契约。在契约中,中人是除了买卖双方之外最重要的见证者,契约文书中“请中说合”“三面言定”等字样充分体现了中人在契约中扮演的角色,民间更是有“无契不中”的说法。中人全程参与契约的签订,发挥着事前说合、事中见证、事后担保的重要作用。正因为中人在契约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学术界关于中人的见证、担保作用多有探讨,但各个地区中人的身份特征却不尽相同。笔者翻阅契约文书,发现湖北天门地区的中人有其自身的区域特点。天门地区的卖主是如何选定中人的?中人与买卖双方又有怎样的关系?具备哪些条件

3、方可以为买卖做凭中?中人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等,本文以天门地区的熊氏契约文书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清代湖北基层社会、湖北地区社会结构关系等问题。一、概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契约文书不断被整理出版,作104社会科学动态为民间文献的重要一环,契约文书的研究也越发全面、深入。“中人”是契约中不可缺少的要件,学术界有关中人的研究也日见增多,但以中人为主体的专著还是空白。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是受学者关注探讨最多的话题。郭睿君以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身份”探讨、调解作用、报酬获取为主题,发表了系列文章。周进认为中人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治”的社会现象。赵良玉从契约签订的不同阶段分别对中人的作用

4、展开论述。陈胜强探讨了中人在契约中产生的各种影响,还以法律史为切入点,对中人的身份、作用、产生动因等做了相关研究。吴欣和郭睿君都关注到了中人的身份问题。郭睿君认为亲族是最常被请做中人的一种身份,其他诸如女性、土地的佃户都可以做中人。但现有研究因受资料的局限,分析的广度不够,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徽州文书,这使得一些观点具有片面性和区域局限性。此外,徐嘉露、李桃、毛永俊都对中人产生的动因进行探讨。徐嘉露认为中人是民间习惯的传承。李桃认为中人的产生受到制度、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毛永俊认为中人的产生有特定的法文化背景。中人与宗族的关系也有许多学者讨论。关于中人报酬等问题,郭睿君认为中人的报酬并不固定,

5、这也不是中人产生的动因。总的来说,中人问题虽然已有一些相关探讨,但还不够深人。目前学术界有关中人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一是受区域的限制,研究缺乏广度,大多数研究依托已经出版的契约文书,例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等,因此徽州地区、贵州地区较受研究者关注,但其他地区研究不足。二是学界对中人问题的研究角度较单一,大多数中人的研究是从法制史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其他诸如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等方面则相对匮乏。本文主要选用的史料是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关于土地买卖的部分,受资料收集和出版的限制,在研究中亦有一些局限性。但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凭借其归户完整明确、时间跨度较长、契约种类丰富等特性,使得江汉

6、平原的契约文书研究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深入。相对于无法归户的文书,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中人物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分析梳理。此外,这套契约中包含较多同一性质的文书,如土地买卖契约等,通过时间上的排列整理,能够反映出清代天门地区土地买卖时中人选取的一些基本规律。二、天门熊氏契约中中人的特点“中人”在明清时期也被称为凭、凭中、居间、中、保人、见等等,其在契约签订前、签订时、签订后都分别承担着说合、见证、担保、调解等重要作用,是契约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之外的最重要参与者。中人是伴随着契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明清时期,天门地区是棉花贸易的重要集散地,商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契约意识不断增强。土地通常是百姓最

7、宝贵的财富,在买卖土地时,为了交易更加安全、有保障的签订契约,中人就成为契约签订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也有“无中不契”之说。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共包含9 0 3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一)契约中关于中人的文本格式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具有固定的格式。熊氏契约文书的时间跨度覆盖了清至民国的大部分时段,长达2 7 0 年,从康熙年间第一份卖田契约开始,到光绪七年(1 8 8 1)最后一份卖田契止,格式基本固定。一一五三道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王礼珍卖田?立永卖田约人王礼珍,今因移就不便,将祖遗虎烷上则白田一形,计丈二分九厘五毫,载粮六合五勺五抄,请凭中明等说合,珍出笔永卖与熊笃叙堂名下为

8、业。当日三面言定,叙出备时值价钱三串三百整,系珍同中亲手领。自卖之后,仍从买主管业耕种,收粮拔佃,阴阳两便,百为无阻。此系自卖己分,不与亲族相干,恐口无凭,立此卖约一纸为据。册名王礼珍孔珍凭中明运恒忠东恒忠西学章其田四止南买主北士魁道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永卖约人王礼珍笔永远为业从以上契约可以看出,天门此地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主要包含以下要件:卖田人姓名、出卖原因、土地来源与位置、四至、土地面积、凭中姓名、买田人姓名、交易价格、契约责任、中人签字、立契时间等。中人根据其在契约签订过程中承担的不同任务,分别出现在契约的正文中和结尾签字画押处。当该份契约有多个中人参与时,契约正文通常只会提到一个中人的

9、名字作为代表,其他人则在结尾凭中签字处签字确认。中人的数量大致在一个固定范围,有固定的中人群体做中人是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最显著的特点。从康熙朝第一份契约始,共9 0 3 份土地买卖契约,每份契约大致有2 一5 名中人不等。经过统计,两人以上的群体中人占契约的大多数。虽然有的卖田契在末尾只有一个凭中签字画押,但是也会在正文当中提到除去该中人以外的其他凭中,即出现契约正文提到的中人与签字画押的中人不一致的现象。此外,还有个别契约会有十数人做凭中。此处摘录一条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最多凭中参与签字画押的契约:2023.8105一一七九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张迎春卖田赤契?立永卖水田约人张迎春迎春请凭亲中

10、张兆宦等说合,迎春出笔卖与熊笃叙堂管(叶)业).凭中张泽珍 振宗文启世有文沼世有黄春世官世伟万一泽华从上面这份契约可以看到,正文中提到的中人张兆宦在契约末尾凭中签字画押的地方并没有签字。梳理全部9 0 3 份契约,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正文中提到的中人与契约末尾签字画押的中人前后不相符的契约文件共有3 1 4 份,占了总数的34.8%。此外,还有1 6 份契约只在正文中提到凭中姓名,在契约正文后缺少凭中签字画押;另还有13份契约是契约正文当中只写“凭亲中说合”,没有提到具体凭中的姓名,但在契约末尾有数个中人的签字画押,这类契约共占总数的3 8%。这些中人画押异常的契约,是因为熊氏契约大多由中人群

11、体做凭中导致。契约显示,固定的中人群体会集中参与到特定的烷田买卖当中。如高作烷的夏定太、宋士标、伍祖贻、熊克持、庾中和;陈昌皖的刘达卿、彭平如、刘崇章、钱宏智、钱开宗;南湾皖的钱美忠、熊用高、熊用舟;皇田的钱宏义、钱开宗、钱宏智;虎獐皖的熊九皋、熊明、熊恒忠、熊孔珍、熊得富;陶林境的程有鼎、尹仇劳、汤尚璞、熊正达等。他们组成的中人群体,在契约正文中通常只会提到其中某一人,群体当中的其他人则会出现在契约末尾的签字画押处,体现出鲜明的集体性。例如高作烷的夏定太,在高作境的土地买卖契约的正文当中能看到其大量活跃的身影,但在契约末尾则通常由高作境中人群体的其他成员如熊克持等人签字画押。还有陈昌境的中人

12、群体成员刘达卿,虽然有很多份由他做居间人的契约,但有一部分契约他也只出现在了契约的正文当中,并没有完整的为契约签字画押。这些现象体现出天门地区在买卖土地时会优先中人群体参与交易的特点。(二)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106社会科学动态中人现象具有普遍性。明清时期,“有契必有中”的观念,不仅受到民间的推崇,还受到官方的支持,这一现象在湖北天门也不例外。通过检索9 0 3 份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发现,中人作为除了买卖双方之外的在场第三人,更是契约成立张伟贵的必要要素。契约中“情愿请凭亲中说世炜世官合”;“三面言定”;“系同中亲手收文启”这些字样,无不说明中人在契约签订前后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契约格

13、式的程式化,在一些契约中,即使偶尔缺少中人签字画押,也会在契约正文言明该契约是由中人说合、有中人见证的情况下所订立的。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描述清代社会的契约秩序时说,“并不是一个单纯未开化的社会,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已经远远超过面对面的小范围交往,早已构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复杂社会”,在重视人际关系的中国社会中,中人参与土地买卖使签订契更有秩序,“至少总体上能够维持民事秩序”。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买卖涉及交易金额多、规模大,因此,交易需要官方、民间都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土地买卖契约不仅在交易前需要中人牵线说合,交易时需要凭中在场见证、一同收银钱,在契约签订之后仍需要中人来降低契约在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

14、。在签订契约时若有多个中人在场,可以利用中人个人在当地的声望以及中人和买卖双方二者的私人关系来保障土地买卖成功,推进契约如约履行。三、中人的身份(一)卖主亲族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的正文当中通常有“请凭亲中说合”的字样,这个就是立契人也即卖田人。这些文字可以看出中人通常是由卖主请来说合买卖的,卖主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已的亲族来做这场交易的中人。在目前已经出版的9 0 3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我们很容易可以发现这一特点。这些亲族间的称呼不仅在正文中可以看到,在正文后面凭中签字的地方也随处可见,如叔、兄、侄、伯、祖、二参、大爷等等。另外还有和本家庭结为婚姻关系的其他外姓亲戚也是中人的重要来源。在天门熊氏

15、土地买卖契约当中,同姓亲属,例如兄弟、叔侄等人都要出卖土地时,往往还会委托一些相同的亲属来充当中人。一一四六嘉庆七年十月八日熊人儒等卖田赤契?立永卖田约人族弟人儒、人选、人富请凭中侄孔珍说合,人选弟兄出笔永卖与族兄岳口澹村名下为业凭中侄孔珍嘉庆拾柒年十月初八日立永卖田约人族弟人儒族孙亨举代笔一一四八嘉庆十七年十月八日熊亨举等卖田赤契立永卖田约人族亨举泽请凭亲中伯孔珍说合凭中伯孔珍嘉庆拾柒年拾月初八日立永卖田约人族孙亨举泽亲笔以上两则契约是亲族为交易做中人。无论是在契约的正文还是结尾的签字画押处,都写明了凭中与卖田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两则交易完成于同一天,且都请到同一个中人熊孔珍,通过查阅熊氏宗

16、谱可以更加具体地辩别他们之间的宗族关系。熊人儒兄弟、熊孔珍以及熊亨举兄弟,他们都住在虎獐皖,同属熊氏洪四房瑞公一支,有较近的亲缘关系。熊孔珍即是熊亨举父亲的堂哥,是熊人儒的子侄辈。由同宗的人为自己的买卖做居间,以此让卖主与买主建立更多、更可靠的关系,从而提高买卖交易的安全性,这是虎獐境熊姓卖主最常见的交易习惯。由亲族做中人是契约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选择中人的方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这样写道:“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退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在土地交易时,这些亲戚、族人无疑是立契者波纹的内圈,在急于出卖土地时,选

17、择自己的亲族做中人更加省时省力。在古代中国,土地是家族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人们很少选择出卖土地。即使不得已要转卖土地所有权,为了不使田产外流,保证“产不出户”,亲族成员也可以通过“先尽亲邻”这一特权,减少自己本家族土地外流的可能性。立契者的亲族通过“亲邻优先购买权”参与到土地买卖中,这一形式自宋元以来,逐渐得到官方和民间认可。亲族通常以中人的身份成为交易的第三方参与者,表明亲族成员放弃承买该块土地。熊氏的契约正文中会提到“此系自卖已分,不与亲族弟兄人等相干”,这表明清代先问亲邻的民间规则已经逐渐松弛,但这也是亲族成员参与土地买卖的直接体现。同族尊长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中人这

18、一身份,享有对土地买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由亲族做中人可以降低立契者违反亲邻先买权带来的风险。在中国特殊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影响下,地权流转通常发生在邻近的同乡、同村之间。湖北天门熊氏在买卖土地时,以皖、团为单位购买土地,这些土地围绕岳口上堤,大多比邻。相熟的人们更愿意相信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信任体系。杜赞奇在“权利的文化网络”中提到:“这些网络中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种象征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人们选择的中人往往是交易中一方的亲戚或朋友,而交易对方也对中人不陌生。由于他与交易一方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竭力为其争取有利

19、条件.”人们把重要的地权交易限定在自己可以控制的熟人网络之中,在这个网络之中,人们通过熟人介绍寻找买主,又在熟人的见证、担保之下完成土地转卖。熟人在调解矛盾时通常会以其强有力的道德约束力把风险进行一定对冲,卖主作为中人的亲族,使契约受到自己所熟悉的中人为他们带来的廉耻、礼仪、道德的保护。中人和买卖双方都是权利网络中的一员,熟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贯穿契约交易过程的始终,在契约签订完成之后中人还在调解、找补、作证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人同买主、卖主共同置身于土地买卖契约构成的网络中,在需要的时候不能置身事外。(二)邻中“先问亲族,再问四邻”这一民间契约传统大约出现在晚唐,在宋元时期形成风尚,甚至受

20、到官方的推崇。明清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官方已经不再推崇这种交易传统,但百年间形成的交易习惯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交易行为。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当中也时常能看到以邻居做中人的现象。一一三六五道光十二年十壹月二十九日张正名卖田赤契2023.8107立永卖田契约人张正名,今因不便,将本已受分陈昌下皖白田二亩九分九厘壹毛请凭中乡平如东乡南路其田四止界西北水田一一三六五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张正显卖田赤契立永卖约人张正显,今因不便,将本已受分陈昌下皖白田贰亩乙分乙厘三毛请凭中平如东坟南乡其田四止界西水田北乡上面所载两则契约的共同点是卖田人所卖田地的四界接壤着的邻居充当交易的中人。直到清道光年间,天门

21、地区在土地交易时,立契人仍会托自己所熟悉的四邻来做自己订立契约时的中人。(三)买卖和租佃土地时有相同的中人从时间维度纵览熊氏契约文书可以发现,岳口熊氏一族在道光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大肆购买田地,在此三年间所购置的土地数量超过道光朝3 0 年间总数的一半。此种时间分布背后的自然、社会背景在此不做详细分析,但可以看出道光年间正是岳口上堤熊氏家族建立宗族义庄、壮大熊氏家业的鼎盛时期。在道光十三年(1 8 3 3)之后,熊氏买田契约极少,仅有3 6 份。天门熊氏土地租契约的时间分布却与此有所不同,土地租佃契约的时间分布也极有特点。大部分的土地租佃行为都发生在土地买卖之后。道光十六年(1 8 3 6)

22、有1 6 0 份,道光十七年(1 8 3 7)有1 3 9 份,咸丰三年(1 8 5 3)有1 7 3 份。这分布于不同朝代的土地租契约三年里合计共有4 7 2 份,占了天门熊氏土地租佃契约总数的9 2%。结合熊氏土地租佃契约来看,可以发现天门地区熊氏土地买卖时在场的中人和土地租佃时在场的中人重合性极大。一一七二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钱乐朋108社会科学动态卖田赤契立永卖田契约人钱乐朋自请凭中钱开宗等说合.钱宏智凭中宏义开宗二一七二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日钱乐朋租田字立租田字人钱乐朋,今租到义庄熊宗义南湾皖白田二形,一亩九分八厘凭保人钱开宗上面两条契约显示,钱乐朋在道光十三年(1 8 3 3)二月将

23、土地出卖于熊宗义名下,在道光十六年(1 8 3 6)十二月又立租田字,请到与土地买卖时相同的人钱开宗做中人,租借同一田(南湾烷)的土地。土地买卖与土地租借请到同一个人做中,充分表明了立契者对中人的信任。当需要见证做保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立契者自会优先考虑与自己相熟的人做中。另外,同一个人多次充当中人,在当地会更有信誉和道德约束力,当地官方和民间在调解因契约产生的的纠纷时,可能也会更依赖这些经常做凭中的人解决矛盾。(四)中人群体本文所涉及到的有关“中人群体”的概念并不单指契约中有两个或者以上的中人参与立契,“中人群体”更指那些由固定的人排列组合,在特定地区固定充当中人的群体。例如:高作境的夏

24、定太、宋士标、伍祖贻、熊克持、庾中和;陈昌皖的刘达卿、彭平如、刘崇章、钱宏智、钱开宗;南湾境的钱美忠、熊用高、熊用舟;皇田皖的钱宏义、钱开宗、钱宏智;虎烷的熊九皋、熊明、熊恒忠、熊孔珍、熊得富;陶林烷的程有鼎、尹仇劳、汤尚璞、熊正达等。这些人通常全部或由其中几个人组合在一起,在某一个皖或其相邻的皖田为这一地方的土地买卖契约充当中人。土地作为契约中最重要的标的物,在立契的时候通常会详细的记录田地的位置与四至。天门熊氏的契约大多记录了土地所在堤境的名称,有的契约还详细记载了田地所属的方位和地名。例如仅陶林一皖就有陶林皖南三狮团、陶林皖南一北狮团、陶林皖南三付团、陶林南三斗团、陶林皖狮陶二团、陶林皖

25、一北陶团、陶林境首区陶团等多个团。笔者在做统计时,将那些在契约正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田地的所属堤烷,通过比较多份契约之后,可以把一些田地的所属烷田考释出来,明确的空间归类更有利于说明当地的“中人群体现象”。四、湖北天门中人群体的特点(一)中人群体一起做中江汉平原水网密布,堤是天门地区独特的土地类型。熊氏家族在岳口上堤买田置地,目前已出版的9 0 3 份土地买卖契约中出现了很多的名称。为了方便说明这组契约中人身份的特征,本文选取签订契约数量最多的6 个烷作为统计样本。从地理空间上来看,本文共统计4 3 5 份契约,占总数的47%。契约数量最多的是高作烷有1 6 1 份,其次是陈昌皖8 3 份、南湾

26、皖5 5 份、皇田皖4 6 份、陶林皖4 1 份、虎獐烷4 4 份。从契约签订时间上来看,本文统计了从康熙朝至道光朝2 7 0 年间的全部契约。其中乾隆朝1 9 份、嘉庆朝3 3 份,数量最多的是道光朝8 3 3 份。这份契约在时间上的分布并不均匀,道光十二年和道光十三年是熊氏家族购产置业的高峰时段,这两年间共有土地买卖契约6 4 0 份,占契约总数的7 0%,占整个道光朝契约的7 7%。通过整理这份契约可知,中人群体出现的年代很早,契约当中最早出现的中人群体是中州境的艾代明、何宏有、许茂、谢德亨、程校等人组成的中人团体。他们在乾隆五十九年到乾隆六十年两年里,分别为中州的谢、魏、唐、李这四姓充

27、当中人,共签订了9 份土地买卖契约,且这个中人群体在之后还为其他烷土地交易做中人。表1 湖北天门熊氏部分土地买卖契约空间分布陶林虎高作南湾陈昌皇田皖田名称皖皖皖皖境中人群体参4830152426443与契约该境契约数41占比从表1 可以看出,由中人群体为契约做中人的现象在天门地区十分普遍。高作烷的土地买卖契约是中人群体参与最多的,高达9 4%。即使是中人群体参与最少的虎獐烷,也有6 8%的契约包含中人群体。在目前收集到契约最多的6 个境里,有中人群体参与土地买卖的契约占了总数的8 7%。不仅如此,在土地契约数量相对较少的史家境、河湖等地,也都活跃着特定的中人群体。表2 从时间维度说明了中人群体

28、参与立契。本文统计了道光三年(1 8 2 3)至道光十三年(1 8 3 3)间全部的土地买卖契约,其中道光十二年(1 8 3 2)熊氏买入土地最多,共有4 2 4 份土地契约,这一年里中人群体契约参与度6 8%。道光十三年契约数量仅次于前一年,中人参与的契约占8 0%。道光十一年(1 8 3 1)是中人群体参与度最高的一年,占契约的9 2%。纵观这1 0 年里的所有土地买卖契约,都能看到中人群体活跃的身影,7 9 0 份契约有7 5%的契约是在中人群体的见证下完成了交易。表2 湖北天门熊氏部分土地买卖契约时间分布田时间3一9 年1 0 年1 1 年1 2 年1 3 年不明陶林境42虎 境3高作

29、境南湾陈昌境皇田中人群体参8与其他契约总数53年契约总数75占比71%在研究中还发现,虎獐境的土地多为熊姓卖主,有些人甚至就是熊宗义近亲,不少卖主的姓名出现在天门熊氏族谱中。这些熊姓卖主在卖土地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会优先请到自己本家的其他熊姓宗亲做见中人。这样做不仅和买主附上更近一层关系,也使土地没有出转到外人手中。熊姓宗人如总计熊明、熊得富、熊正达、熊孔珍、熊恒忠等人固定为虎獐境的土地买卖做凭中,在之前的研究中也有人认379为“中人群体并非一个十分固定的群体”,但在天4416155835168%94%76%77%84%87%月总数51188114119502891735215442421

30、690%92%68%80%435门地区,固定的中人群体使得买卖契约在签订之后更容易获得当地公众的认可,同时作为见证人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一定的保障。(二)相邻的皖有共同的中人通过整理契约文书我们还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由相同的人组成的中人群体,可能会同时为多个田的土地买卖当居间人。例如,经常为高作土地交易做担保的中人夏定太、宋士标、伍祖贻、熊克2023.810948130886513835211172693631152一421644321759679075%持、庾中和等人,他们同时也是赵家境和新堰境土地买卖的中人。新堰境仅2 6 份土地买卖契约,就有1 6 份熊克持等中人群体参与;赵家境共1

31、 7 份契约,当中更有1 3 份契约的中人群体和高作烷相同。南湾皖的钱美忠、熊用高、熊用舟等人,也经常出现在陈昌皖土地买卖的契约中。在道光二年(1 8 2 4)十二月之后的皇田境和陈昌皖的土地交易契约里,中人群体都是钱开宗、钱宏智和钱宏义等人,契约数量较少的西汉境的中人群体与南湾境和陈昌境的中人群体重合度也很高。中人群体为哪几个境田同时充当中人是有一定规律的。在中国古代的熟人社会里,中人群体的辐射范围仍然遵循着亲邻优先等原则。相同的中人群体通常是在为地理上邻近的烷田做中人。清代天门地区,高作境的西边是赵家境,东边是新堰。这三个境相互比邻,因此熊克持、宋士标等人可能成为这三个皖在土地交易时共同的

32、见证人。南湾境西边与陈昌皖相邻,东边与西汉皖接壤。地理上的便利使得这三个境在土地交易时在场的中人群体亦有较高的相似度。表3 契约中参与交易的中人身份统计契约土地买卖情况编号1047熊孔珍卖虎烷白田贰亩零六厘玖毛1136熊恒忠卖虎烷陆分四厘捌毫1200熊孔珍卖白田三亩贰分六厘九毫1211熊恒忠卖虎皖四亩八分玖厘壹毫1219夏定太卖高作皖白田三分七厘三毛1271钱美忠卖南湾皖六分九厘九毛彭平如卖陈昌下坑白田乙亩一分二厘1283六毛1419夏定太卖赵家皖白田乙亩贰分四厘夏定太卖高作白田乙亩一分八厘五1420毛1441熊用高卖白湖坑白田三亩四分四厘贰毛1522钱开宗卖皇田皖白田贰亩二分九厘1561钱宏

33、智卖陈昌皖白田乙亩八分零四毛钱宏宗卖皇田皖白田两形乙亩五分六1771厘五毛四夏定太卖高作境白田三形共三亩三分1836八厘二毛钱宏智卖皇田皖白厅二形共六亩零六1858厘七毛110社会科学动态相邻境田的人们请同样的中人群体做中有着极大的便利性。首先,这些中人群体彼此相熟,合作度更高。其次,经常为交易买卖做中人,使他们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的信誉与声望,在相邻地区也有着较好的口碑,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更信任他们因较好的名望而产生的担保作用。另外,这些中人群体对一定范围内相互比邻而居的村民及他们所拥有的土地也比较熟悉,不论是有人需要解燃眉之急出卖土地,还是有人想要扩大家业购买土地,通过中人群体来建立交易纽带

34、无疑是最节约时间成本与人力资源的一种选择。最后,多子析产制度也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一大块土地经过一两代人的继承流转就逐渐走向碎片化,分割过后的土地也许把兄弟二人置于不同的两个境,彼此照拂的亲戚会在出卖土地时相互做中人,或推荐本境田值得信赖的中人群体为自已的亲戚做交易见证人,可参见表3。(三)在某一个烷固定做中的中人在该烷有田产土地对于古代中国的人们来说不仅仅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有无土地还直接影响着人们在当地的归属感与身份认同感。此外,土地作为一种资参与交易产,还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研究天门熊氏土地买的中人卖契约文书可以发现,这些中人在天门地区也有属亲中于自己土地,有的人也曾作为卖主将自己已的土

35、地卖中人群体与熊氏家族。中人群体一一二一九道光二年十月二日夏定太卖中人群体田赤契立永卖田约人夏定太,今因不便,将本已中人群体受分高作烷白田三分七厘三毛,(在)(载)粮中人群体上则,请凭亲中宋士彪说合,太出笔卖与熊宗致瑞仪名下为业中人群体凭中人熊克持中人群体一一四一九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夏定太卖亲中田赤契一?立永卖田约人夏定太,今因不便,将本已中人群体受分赵家皖白田乙亩二分四厘,(在)(载)粮中人群体上则,请凭亲中宋士彪说合,太出笔卖与熊宗中人群体仪名下为业.凭中人熊克持中人群体夏定乙以上两则契约可以看到高作境、赵家烷和新堰中人群体境的中人群体成员夏定太不仅在高作境有田地,在赵家境也有其田,他在出卖

36、土地时也选择由中人群体为自已做凭中。熊恒忠在虎獐有田地;钱宏智在皇田皖、陈昌皖分别都有田地出卖;钱美忠在南湾皖有土地;彭平如在陈昌上皖有土地;钱开宗与钱宏宗都在皇田皖有土地。这表明,这些中人群体的成员,在某一境里他们的身份不仅是中人,也是该境土地的所有者,这些社会身份的叠加使中人群体在做凭中时更加受到亲邻的信任。五、结语中国古代契约文明由来已久,中人是构成契约不可缺少的要件。在清代土地买卖契约当中,几乎都可以看到中人参与其中。与其他地区的契约相似,天门地区的契约有其固定的书写程式,契约里的中人现象也具有普遍性,每一份契约中人的数量从一人到多人不等,以2 一5 人做中人最为常见。此外,湖北天门熊

37、氏土地买卖契约的中人身份也有独特的地域性。该地区中人的选取通常受卖主或买主的委托,还会选择与标的物相邻的邻居为立契者做中人的现象。通过比对土地租佃契约与土地买卖契约的中人,还可以注意到到立契者在买卖土地或租佃土地时,会选择相同的中人为自已做见证。天门地区在土地交易时优先请亲戚和邻居为自已做见证。不仅如此,熊氏契约的中人身份最鲜明的特点是具有群体性。从天门熊氏契约中可以了解到,在土地买卖时当地有极固定的中人群体。在某一坑有田产的人会组成一个固定的中人群体,当这一或相邻烷的人们需要土地买卖时,大概率会优先请到比较熟悉的中人群体为自己的契约做见证人。以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为例讨论契约里中人的特点,从

38、契约文书的时空特点上排列整理中人情况,对清代湖北地区凭中的规律进行总结,对了解地方社会也有一定积极作用。但限于材料,研究有较强的地域性,若能拓展更多史料,方可还原清代契约文书中人特点的整体规律。注释:参见郭睿君: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档案学通讯2 0 1 7 年第4 期;郭睿君、李琳琦: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中国经济史研究2 0 1 6 年第6 期;郭睿君: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研究,安徽师范大学2 0 1 5 年硕士学位论文。周进: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人现象研究,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 0 0 7 第4 期。赵良玉:古代中人作用之法律分析,郑州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

39、论文。陈胜强:中人对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影响及其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 0 1 0 年第3 期。陈胜强:论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民间法2 0 1 1 年第1 期。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一一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1 期。徐嘉露: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郑州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李桃、陈胜强:中人在清代私契中功能之基因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 0 0 8 年第5 期。毛永俊:古代契约“中人”现象的法文化背景一一以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为例,社会科学家2 0 1 2年第9 期。2?张建民: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湖北人民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9 5、4 3 7、2 8、29、2 0 4、2 0 5、3 9 6、5 3 1、1 2 5、2 3 5 页。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 2 年版,第1 1 1 页。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8 年版,第7 1 页。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 9 0 0 一1 9 4 2 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 0 0 8 年版,第1 1 3 页。吕志兴: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 0 0 0 年第1 期。作者简介:王烨,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 3 0 0 7 9。舞刘晓慧)(责任编辑2023.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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