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山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先期技轉(專屬)授權合約書9509
(附件2)
合約編號:
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
「□□□□□□□□□□(計畫名稱)」
專屬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範例)
國立中山大學xx系所xx教授
xxxxxxxxx廠商
立合約書人國立中山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為落實本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乙方實施該等技術,雙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本合約擬授權技術係乙方補助甲方執行之「□□□□」(以下簡稱本計畫)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其智慧財產權依甲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計畫合約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 授權標的:甲方執行本計畫獲得並預計產出如附件一所列之本技術。
二、 授權範圍: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及販賣相關產品。
三、 授權方式:專屬授權。
四、 授權期間:自本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簽約日起給予5年。
五、 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
甲方計畫主持人應依本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及內容,陸續將本技術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 諮詢指導:甲方計畫主持人於交付本技術資料予乙方後,應配合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若乙方對本技術要求甲方計畫主持人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計畫主持人,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 保密責任: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五條: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 授 權 金:為本計畫經費總額□□□□元整之□﹪(不得低於20﹪),共計新台幣□□□□元整,並於簽約同時一次付清。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 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以即期票據一併繳送甲方(遇例假日順延),乙方所付授權金凡需由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 本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為甲方所擁有,甲方同意於本合約結束前,不再將本技術授權第三者。期滿後,甲方得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惟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二、 本技術若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該專利申請權為甲方所有。
三、 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 乙方利用本技術製造、使用或銷售任何產品、服務之行為與甲方或甲方計畫主持人均無關,應自負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如有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其責任完全由乙方自負。如第三人因乙方製造、使用或銷售產品或服務之行為向甲方或甲方計畫主持人提出任何請求導致任何損失,乙方應補償之。
五、 乙方倘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六、 乙方利用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但應通知甲方並依互惠原則以無償及不可轉讓提供甲方及甲方計畫主持人於研究上使用,惟甲方及甲方計畫主持人就此部分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與甲方無涉。
七、 乙方依本技術所製之專利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八、 乙方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或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國立中山大學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或甲方計畫主持人與乙方或其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乙方若違反前開規定,甲方得進行必要之處理。
九、 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同意在其應用本技術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在其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本技術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自行使用本技術,但不擔保本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二、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六條第八款時,應支付甲方新台幣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一款時,願支付甲方新台幣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5年內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5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 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該產品得繼續販賣。
二、 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失效。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 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 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 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雙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 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20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高雄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 話:□□□□□□ 傳真:□□□□□□
地 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 話:□□□□□□ 傳真:□□□□□□
地 址:□□□□□□□□□□□□
二、 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一式□份,由甲方收執二份(其中一份送計畫主持人),乙方執存□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國立中山大學 (機關印信)
代 表 人:張 宗 仁 (簽章)
計畫主持人:
電 話:
地 址:高雄市804鼓山區蓮海路70號
乙 方: (機關印信)
代 表 人: (簽章)
(兼連帶保證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本授權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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