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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时暂未和解的案件可以先行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张永超 申紫见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有时候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但由于对损害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暂时无法达成和解,这时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则被害方往往情绪激动,容易引发涉检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如果批捕则往往会激化加害方的对立情绪,不愿再赔偿。那么,能否寻求一种办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为双方的继续和解奠定基础呢?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设立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即司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但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暂时无法达成和解,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由加害方交纳适当的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的方式进行诉讼。通过其适用,一是充分保障轻微刑事犯罪中,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享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二是充分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有现实可靠的保证;三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四是为双方进一步的刑事和解奠定基础,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适用赔偿保证金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适用范围。以下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1.轻伤害案件;2.过失致人重伤案件;3.加害人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权案件。
(二)适用条件。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愿意赔偿,有能力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且不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对于累犯、一人犯数罪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三)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首先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度,以遏制一些人盲目攀高索赔数额的势头。笔者认为,应结合当地法院多年来的判决赔偿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一般群众的支付能力、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适当的赔偿保证金数额。赔偿保证金数额应区分案件类别,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确定。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中,致人轻伤的,赔偿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过失致人重伤的,赔偿保证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赔偿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当被害方诉求高于以上数额时,一般以该数额为赔偿保证金数额。当被害方诉求低于上述数额时,一般以其诉求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以相应的鉴定价值为依据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
(四)赔偿保证金管理方法。借鉴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模式,由公安机关设立“赔偿保证金”专户,赔偿保证金由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凭办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按规定的数额到银行缴纳,缴费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持有,一份随卷运行。
(五)赔偿保证金处理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和解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赔偿保证金用于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应当退还缴纳人,不足部分由加害人另行支付。
(六)配套措施。一是答疑说理,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承办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答疑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的权益会有何种影响;二是风险评估,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必须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所办案件不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三是跟踪回访,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后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跟踪回访,尽力促成双方刑事和解。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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