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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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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23)×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23年1月31日深夜, 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用了监控措施。重要证据有: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查,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XXX、XXX ×月×日 二、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23)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通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23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2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23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202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2023-04-28 20:53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23]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23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佳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23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迟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上午,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上午、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查,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别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卷10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重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天备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指控,2023年2月,××公司发放2023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3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天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3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通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泄私愤,故意将别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七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人民检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 ××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 ××县,汉族,小学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X×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李X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23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密谋抢劫,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23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X成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查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一审法院认为,××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023;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对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上诉人鲁×成勾结上诉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抢劫,上诉人秦×浩伙同被告人李×二人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实行抢劫犯罪,上诉人秦×浩又对王妻实行强奸犯罪,故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必须严惩。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九月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23年8月,我与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我与被告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开始关系一直较好。2023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我们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在2023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我们双方发生剧烈争吵,被告孙×林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我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属于我所有的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我规定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现规定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规定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杰,我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但我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我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因病住院,我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规定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我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以资助我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23年8月,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平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23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且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2023年3月,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并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同年10月上旬,原、被告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剧烈争吵,原告孙×杰声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不给其任何资助。被告孙×林便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诉于本院,规定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规定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收养手续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产生分歧出现矛盾,而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更加激化了矛盾,故被告孙×林具有过错。对原告孙×杰规定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规定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故对被告孙×林规定返还原告孙×杰所交工资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将属于原告孙×杰所有松下彩色电视机电一台退还给原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款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孙×杰承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林承担三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十二月三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02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2023-06-28 13:51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省××县,现住XX市XX区XX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专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23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专家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文化,××市××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文化,广东XX公司职工,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已成年并在国外工作,居住。赵某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2023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2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本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23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规定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本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23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规定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相关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红 2023年4月16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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