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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安规条文说明.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173848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1.1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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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1 项 目 作业方式 速 度 条 件 影 响 道 床 路 基 稳 定 的 施 工 作 业 (1)破底清筛轨枕底 道碴连续3根及 以上 (2)成段更换道床 (3)大型养路机械换碴 (4)基床换填 (5)曲线平面改造 (6)一次起道量超过40mm (7)一次拨道量超过40mm (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9)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10)成段更换、方正轨枕连续3根及以上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1)道岔两捣作业程序,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     第三列60km/h,24 h后恢复正常 (2)两捣一稳作业程序,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 km/h,第三列80km/h,24 h后恢复正常 (3)三捣两稳作业程序,第一列60 km/h,第二列80 km/h,第三列120 km/h,24 h后恢复正常 (4)五捣三稳作业程序,第一列80 km/h,第二列120 km/h,其后恢复正常(速度≤120 km/h线路80 km/h,24h后恢复正常) 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 h,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1 h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h,以后60km/h、80 km/h、120km/h各不少于24h,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km/h,24h后恢复正常) 人工捣固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 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 km/h,不少于4 h,以后限速60 km/h至下次封锁前1 h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 km/h,第二列25 km/h,第三列45 km/h,不少于4 h,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 h,其后正常 (1)在线路上安装、拆除、使用小型枕底清筛机 (2)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梁,横穿梁和D梁 (3)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 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项 目 速 度 条 件 不 影 响 道 床 稳 定 的 施 工 作 业 1 (1)成段更换钢轨 (2)无缝线路放散 (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 轨头 (4)成段修整轨底坡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其后正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80 km/h,其后正常 2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lmm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60 km/h、80 km/h、120 km/h各一列后恢复正常 3 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碴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60 km/h,其后正常 4 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60 km/h,其后正常 5 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 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 km/h、第二列60 km/h,其后正常 6 拆除钢轨,无碴桥全面更换桥枕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60km/h,其后正常(施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施工封锁前 最高速度不超过60 km/h) 7 不拆除钢轨更换桥枕 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 km/h、第二列60 km/h、第三列80 km/h、第四列120 km/h,其后恢复正常 桥 隧 涵 的 施 工 作 业 1 (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 撑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 (4)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涂装 (5)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60km/h不少于24h,其后正常 2 (1)整治和铺设圬工梁、桥台防水层 (2)翻修隧道内排水沟 (3)加深隧道内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冒泥 (4)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 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3 项 目 施工条件 速 度 条 件 桥 隧 涵 的 施 工 作 业 1 隧道内增设密井 暗管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 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 km/h、第二列60 km/h。其后正常 2 新建明、棚洞开 挖基础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45 km/h 3 桥涵顶进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限速45 km/h 施工结束后45 km/h不少于12 h,60 km/h、80 km/h各不少于24 h,后120km/h一列恢复正常 听觉、视觉信号表            表2.2.17 项 目 显示方法 说 明 预报信号 下行一长声 -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 上行两长声 -- 确报信号 一长两短声 -··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 警报信号 一长三短声 -··· 通知施工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列车已经接近 停车信号 连续短声 红色信号 ······ 无停车信号时,白天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用灯光或火光上下急剧摇动 取消信号 两长一短声 ――· 通知施工负责人,刚刚发过的预报(或确报)信号已予取消 设置防护 一短一长声 ·- (1)施工负责人鸣示一短一长声,并高举红旗作圆形转动,指示防护员设置停车防护 (2)防护员设好响墩防护后以同样方式回报施工负责人 撤销防护 一长一短声 -· (1)施工负责人指示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2)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后用同样方法回报施工负责人 注:听觉信号,长声为3 s,短声为1 s,音响间隔为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 s。 防护信号备品表 表2.2.19 名 称 单 位 单 线 双 线 车 间 工 区 巡道巡守 车 间 工 区 巡道巡守 作业标 个 4 6 停车信号 个 2 4 减速信号 个 2 4 减速地点标 个 2 4 双面信号灯 盏 l 4 1/人 1 6 1/人 火炬 只 2 2 4 2 喇 叭 个 6 1 6 1 响墩 个 9 6 12 12 红色信号旗 面 2 6 3 2 9 3 黄色信号旗 面 2 6 1 2 6 1 短路铜线(自动闭塞区间) 条 2 1 4 2 无线电话机 台 2 4 2 2 5 2 有线电话机 台 2 4 2 2 4 2 “T”字减速信号 个 4 4 注:(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大、中、维修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响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检定试验,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5)速度大于120 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6)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 mm2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7)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道口信号、备品表 表2.3.19 顺号 名称 单位 单班数量 要 求 单线 双线 1 信号灯 盏 2 2 置放于易取处 2 信号旗(红色) 面 3 3 置放于易取处 3 信号旗(黄色) 面 1 1 置放于易取处 4 火炬 支 2 4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出厂及试验日期 5 响墩 个 6 12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出厂及试验日期 6 口 笛 个 1 2 置放于易取处 7 短路铜线 条 1 2 自动闭塞区段(或站内)道口备用 8 防护杆 根 1 2 长2m能插旗、挂灯 9 钟表 台 1 1 10 钢丝绳 条 1 1 长5m以上,两端有套,能拉动机动车辆 11 小撬棍 根 1 l 12 铁锹 把 1 l 13 活口扳手 把 1 1 14 斧子 把 1 l 15 小铁铲 把 1 1 清理轮缘槽用 16_ 竹扫帚 把 1 1 17 克丝钳 把 l 1 18 一 绳子 条 2 2 栏杆故障时使用 19 照明灯泡 个 2~4 2~4 备用 20 信号灯泡 个 5~10 5~10 备用 2l 列车无线调度 电话 台 1 2 便携式 22 列车无线调度 电话 台 l l 台式 注:道口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或无线故障报警装置或无线列车调度电话设备  时。可不配备响墩。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时,可不配备短路铜线。 轻型车辆使用书 表2.5.2 使 用 日 期 车 种 使用区间 上 下 行 别 起 讫 时 间 使 用 目 的 负 责 人 承 认 号 码 承车  站 认值  班 站员 月 日 自 站   公里 至 站   公里 自 时 分 至 时 分 注意事项 注:(1)规格125mm×88mm; (2)一式两份,负责人及承认站值班员各存一份。 附件二 图2.2.9—4。    图2.2.9—4 (长度单位:m)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m时,按800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图2.2.9—5。    图2.2.9—5 (长度单位:m)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图2.2.9—6。    图2.2.9—6 (长度单位:m)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图2.2.9—7。    图2.2.9—7 图2.2.9—8。    图2.2.9—8    图2.2.11    图2.2.1l (长度单位:m) 图2.2.12    图2.2.12 (长度单位:m) 图2.3.5    图 2.3.5 1一被更换的钢轨;2一纵向连接电线 图2.3.6。    图 2.3.6 图2.6.6堆放 图2.6.6 (长度单位:mm) 如图2.6.7 图2.6.7 (长度单位:mm) 附件三 附录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施工单位:        检查单位(安全检查员): 工程地点:         编 号: 检查发现问题 整改意见及期限 落实情况 备 注 施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单位负责人(安全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附录二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编号:    施工单位:          你单位在             施工,因违反                        规定,经             检查组(安全检查员)检查,目前施工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保障营业线列车安全运行。特此通知。 复工前书面报告我单位(部门)       ,复查合格后才能复工。 发出通知单位:     姓名;      时间: 接收通知单位:     姓名:     时间: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略) 附录四 信号及标志 第l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2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条 防护中使用的移动信号有:   1.停车信号 昼间——红色方牌;夜间——柱上红色灯光(附图4—1)。 附图4-1 (尺寸单位:rnm) 2.减速信号 (1)昼间——黄色圆牌;夜间——柱上黄色灯光(附图4—2)。减速信号牌黄底黑字,应标明列车限制速度。 附图4—2 (尺寸单位:mm) (2)施工及其限速区段在原减速信号牌前方按不同速度等级的紧急制动距离增设特快旅客列车减速信号牌,昼间与夜间均为黄底黑“T”字圆牌(附图4—3)。 附图4—3 (尺寸单位:mm)  3.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  昼间——绿色圆牌;夜间——柱上绿色灯光(附图4—2)。在单线区间,司机在昼间应看线路右侧减速信号牌背面的绿色圆牌,在夜间应看柱上的绿色灯光。 第5条 防护中使用的信号标志有: 1.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附图4—4)。司机见此标志须提高警惕,长声鸣笛。 2.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 m处。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附图4—5)。 附图4—4 (尺寸单位:mm) 附图4—5 (尺寸单位:mm)   第6条 防护中使用的手信号有:   1.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第7条 防护中使用的遮断信号有: 1.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 2.遮断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表示遮断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 附录五 GB 5768—1999摘录  5.5.24 铁路道口标志  用意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6.4.34停车让行标志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陈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标志形状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a)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b)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c)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附录六 本规则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件四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作为我国大众化交通运输工具之一的铁路,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运输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铁路第一要务。近年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得到运输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是运输系统各部门服务于社会的光荣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提供安全、畅通、正点的铁路运输,实现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运输系统各部门的长期任务,更是工务部门的长期任务,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工务工作,实现工务安全管理有序可控。 第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指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凡在国家铁路营业线路上进行的工程施工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各项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路上进行的上述施工作业也应参照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第2.1.1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并办理封锁施工手续,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时常发生施工单位简化操作程序、降低作业标准、赶进度、抢任务,超前准备、盲目放行列车等违章违纪现象,给运输安全埋下隐患,有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突发意外。所以,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为规范营业线施工管理,将营业线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两大类。 施工作业占用营业线时间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必须纳入施工方案的施工,需要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放行列车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维修作业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必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2.1.2条 营业线施工是系统工程,涉及工程、工务、电务、供电、运输等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应加强施工管理,尤其是各专业之间结合部的管理。 I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2.1.3条 天窗制度是实现“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根本保证。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规定: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 min,单线不应少于60 min,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 min,单线不应少于60 min。这是在保证运输和提高施工作业效率的基础上,规定的天窗时间的最低限度。由于工务线桥维修作业项目多样、数量差异较大,行车安全影响大、技术条件复杂时需要较长天窗时间。一些铁路运行图中已经具备(或经过调整后)提供更多天窗时间的条件,使满足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需求,增加天窗时间成为可能。所以,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天窗。 施工单位应按给定的天窗时间预先做好施工作业计划,保证施工正点。运输组织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和维修天窗计划规定的时间。 “天窗修”是在列车提速、重载,列车间隔密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产生的行车设备修理制度,是解决施工与运输矛盾的有效手段。天窗修为施工单位创造了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不仅消除了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的安全隐患,而且减少了对运输的无序影响,提高了施工质量。为保证天窗修制度的落实,铁路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应考核天窗修制度落实情况。 为了提高天窗的利用率,各项施工、维修作业应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实现天窗的综合利用。各项施工应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 站、专线维修养护作业对于运输影响差异较大,不宜作出全路统一的天窗管理规定,站、专线的维修养护作业只要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即可进行。 第2.1.4条 多个单位在同一区间内利用同一个天窗进行不同项目的施工,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施工主体单位的负责人统一协调各单位的施工作业。一般来说,相同专业中施工项目较复杂,施工负责人职务较高的单位为施工主体单位。不同专业施工时,应由运输部门派出相应职务的人员到现场统一协调各单位的施工。 施工单位在天窗施工前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因此,要求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在进行天窗施工时,必须提前与车务、电务、车辆、供电等部门联系。 第2.1.5条 施工安全协议是规范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行为,保证行车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施工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的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9)安全抵押金金额。 第2.1.6条 施工中,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应按照铁路专业部门不同分工,划分责任、明确配合任务。配合单位负责拆除和恢复属于配合单位的设备,配合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电务段: (1)换轨施工中负责: ①钢轨接续线安装; ②封锁点内拆除与钢轨连接导线及绝缘接头; ③线路开通前导线及绝缘接头恢复; ④加强施工监护,防止造成信号故障(特殊情况组织处理)。 (2)清筛施工中负责: ①检查、探测并标示地下电缆的位置及埋设深度,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处理; ②封锁时将影响机械清筛的电务设备拆除、或移出,不得影响清筛作业; ③开通前恢复电务信号; ④加强施工监护,防止造成信号故障(特殊情况组织处理)。 2.供电段: (1)换轨施工中负责: ①封锁时监护施工单位打好新旧轨回流线,回流线按两纵一横打牢,保证回路畅通; ②拆除影响换轨的供电设备及连线,处理有关问题。 ③监护供电回路畅通,及时处理发生的有关问题; ④施工后,对接触网进行微调。 (2)清筛施工中负责: ①封锁时拆除影响清筛机通过的供电设备,开通前恢复; ②在施工前后对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和左右距进行测量并记录: ⑧施工单位完工后,及时调整因起、拨道对供电接触网造成的超标。 3.车辆段、供电段、通信公司及相关站段,对影响施工的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电缆、水管等设备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施工。应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简称“5T”系统,既: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THDS)、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货车滚动轴承早期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TADS)、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客车运行安全监测系统(TCDS)。 。 第2.1.7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护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放合格证。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认真核对施工方案、计划及影响范围,并派安全监护员监护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工作。 安全监护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内容或扩大范围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同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或“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填写“安全监护员工作日志”(说明表2.1.7)。 安全监护员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要做到“四清楚”: (1)清楚施工起止地段及起止时间; (2)清楚施工作业内容及影响安全范围;  (3)清楚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  (4)清楚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安全监护员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要做到“三到位”:                   说明表2.1.7 安全监护员工作日志 编号: 姓名: 日 期 封锁地段 施工 进度 调 度 命 令 封锁时间 封锁时段 开通时间 检查项目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各项措施 点前慢行 施工过程 机具材料 开通放行 巡养情况 填发通知书情况 记 事: (1)于开工前1 h到位,并在施工单位的签到簿上签到; (2)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监控到位,做到施工不停止,监督检查不间断; (3)工作责任要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填发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指导做好安全防护。 设备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做到“四个有”: (1)有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组织管理办法; (2)有一支业务熟、能独立工作、责任心强的安全监控队伍: (3)对安全监护员要有专门的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4)安全检查人员要有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施工配合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监督检查费用按安全协议规定支付。 第2.1.8条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与所负责的施工项目和施工等级相应的职务、组织协调能力、现场经验和理论水平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非运营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施工负责人是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的复杂程度和施工防护条件确定施工负责人。线路、桥隧施工负责人的最低职务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以低职代高职。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负责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指挥权。施工应按照程序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各级干部和安全监控人员应对现场安全进行监控,监控时不应代替施工人员作业,更不能干扰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的指挥。 第2.1.9条 现场防护员必须由“正式员工”担任,实习生、临时工、劳务工不能担任防护员。对于铁路运营单位施工防护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对于承担铁路营业线新建及铁路营业线技术改造工程施工的,隶属于铁路工程局的施工队伍,其防护员应是工程局的正式职工。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培训,爆破员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培训,持症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注意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经常保养标准容许偏差管理值(100 km/h<速度 υmax≤120 km/h)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要加强施工未验交地段恢复常速后的检查、整修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巡查一遍、每三天全面检查一遍;设备管理单位也要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当日书面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2.1.10条 施工后,施工地段的设备变化受施工内容、手段、用料、加固措施、天气、通过列车次数、速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对施工限速地段的巡查养护工作,应由设备管理单位按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巡查人员应按规定对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发现设备状态变化不能满足既有限速要求时,应进一步降低速度,并在来车方向的减速地点标处,向列车显示减速手信号。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先拦停列车,再按线路实际情况确定放行列车速度。 第2.1.1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技术指南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得验收。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后运营单位要尽快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线路大中修清筛施工时,恢复常速后未交验地段长度,原则控制3 km,不得超过5 km。否则应停止施工。 正式验交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 第2.1.13条 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经常保养标准容许偏差管理值(100 km/h<速度 υmax≤120 km/h)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慢行地段、慢行速度和距离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 第2.1.14条 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每次提速前要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提速条件后方准提速。 施工后的线路经列车碾压,产生了不均匀下沉,导致轨道几何尺寸变化影响行车平稳,甚至超限危及行车安全,迫切需要进行线路整修。按照“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线路整修应安排在封锁(或临时封锁)条件下进行。由于施工天窗时间内积压了大量车流,繁忙线路在施工天窗结束后,再次对线路临时封锁较为困难。因此,允许利用列车间隔,对限速地段的线路超限处所进行整修。 为保证整修作业安全,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电话防护员,作业地点两端各不小于一个列车制动距离的现场防护员。 第2.1.15条 在保证运输安全兼顾运输效率的前提下,特规定线路大中修清筛在封锁前的慢行时间内,允许“隔六挖一”(板结地段4根),将道碴挖至计划深度。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更换轨枕作业。 第2.1.17条 线桥设备故障种类繁多,一些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难以一一明文规定,为确保安全由工务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节 第2.2.1条 路基的沉降将在较长的时间完成。影响路基、轨道稳定的施工作业结束后,通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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