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鞍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标准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 范围
1.1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范围内的的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检验。
1.2在用公用管道(燃气管道除外)及附属设施检验。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相关的其它规程、技术标准等
3 检验程序及检验内容
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检验一般分为:在线检验、全面检验(公用管道检验的程序及检验内容参照工业管道进行,可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1在线检验
在线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图1。
3.1.1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
3.1.2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3.1.3在线检验的重点部位、检验项目及要求,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二章规定。
3.1.4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3.1.4.1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2《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3.1.4.2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应在《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中提出意见,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2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图2。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3.2.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2.1.1使用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3.2.1.1.1使用单位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4条1款的要求,向我所提供受检管道的资料。
3.2.1.1.2使用单位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5条的要求,做好管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做好管道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
3.2.1.2我所应做的准备工作
3.2.1.2.1检验员应认真审查使用单位提供的受检管道的资料,并做好记录。
3.2.1.2.2检验员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制定检验方案。一般检验项目(GC2、GC3、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检验方案应经主任工程师审核,重大检验项目(GC1),检验方案应经主任工程师审核,并经所技术负责人批准。
3.2.1.2.3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并经检查和校验合格。
3.2.1.2.4检验员在检验前。应会同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到达检验现场,对受检验的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对达不到要求的管道,检验员不得进行检验,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对受检管道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检验工作要求。
3.2.2检验内容
3.2.2.1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内容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6~35条。
3.2.2.2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3.2.2.3检验员应在检验现场对检验结果作详细记录。对壁厚测定、安装时遗留的缺陷、表面缺陷和无损检测部位应标图定位记录。
3.2.2.4管道安装时遗留的缺陷、表面缺陷和无损检测缺陷应在压力管道管线图上定性、定位和定量,标注清楚。
3.2.2.5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道的超标缺陷时,检验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在书面报告中,应将缺陷定性、定量和定位,标注清楚。并提出处理建议:一种方法是修复处理消除缺陷;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定缺陷是否安全及管道能否安全运行到下一个检验周期。(此种方法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认可的评审单位进行,一般情况下不推荐用。)
3.2.2.6缺陷修复前必须要求制订出完整的修复方案并有文件记录存案。
3.2.2.7管道经修复后,修理处应重新进行检验(外观、无损检测)。
3.2.2.8修复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料的单位进行。
3.3压力试验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
3.3.1压力试验具体内容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36~38条。
3.3.2当现场条件不允许进行压力试验时,经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通过泄漏性试验的管道可以不进行压力试验。
3.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压力试验:
a、 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b、 使用条件变更的;
c、 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
3.4安全附件检验
3.4.1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4.2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内容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54~59条。
3.5在用工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3.5.1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评定,并以其中各评定项目中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判级别。具体评定方法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43~53条。
3.5.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暂不予评级:
a、 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在安全评定前);
b、 使用单位只委托在线检验的。
3.5.3检验周期的确定
3.5.3.1正常情况下,管道检验周期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检验周期为5~6年;
b、 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检验周期为4~5年;
c、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为1~3年;
d、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3.5.3.2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3.5.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a、 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b、 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c、 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d、 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e、 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f、 焊缝中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g、 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h、 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3.5.3.4对尚未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管道,不予确定检验周期。
4 检验意见通知书与检验报告
4.1检验员应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并对缺陷进行分析和评定,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五章和我所《关于检验问题或结果书面处理时限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具体检验报告。
4.2按本所ASB/G03-1998《检验报告管理制度》的规定,检验报告经有关人员审核后发送和存档。
附加说明:
本细则由鞍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提出。
本细则由业务科归口。
本细则由容器监检室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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