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标准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 范围 1.1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范围内的的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检验。 1.2在用公用管道(燃气管道除外)及附属设施检验。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压力
2、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相关的其它规程、技术标准等 3 检验程序及检验内容 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检验一般分为:在线检验、全面检验(公用管道检验的程序及检验内容参照工业管道进行,可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1在线检验 在线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图1。 3.1.1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 3.1.2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
3、阻值测量。 3.1.3在线检验的重点部位、检验项目及要求,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二章规定。 3.1.4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3.1.4.1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2《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3.1.4.2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应在《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中提出意见,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2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图2。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
4、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3.2.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2.1.1使用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3.2.1.1.1使用单位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4条1款的要求,向我所提供受检管道的资料。 3.2.1.1.2使用单位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5条的要求,做好管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做好管道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 3.2.1.2我所应做的准备工作 3.2.1.2.1检验员应认真审查使用单位提供的受检管道的资料,并做好记录。 3.2.1.2.2检验员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制定检验方案。一般检验项目(GC2、GC3、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检验方案应经主任
5、工程师审核,重大检验项目(GC1),检验方案应经主任工程师审核,并经所技术负责人批准。 3.2.1.2.3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并经检查和校验合格。 3.2.1.2.4检验员在检验前。应会同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到达检验现场,对受检验的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对达不到要求的管道,检验员不得进行检验,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对受检管道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检验工作要求。 3.2.2检验内容 3.2.2.1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内容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26~35条。 3.2.2.2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3.2
6、.2.3检验员应在检验现场对检验结果作详细记录。对壁厚测定、安装时遗留的缺陷、表面缺陷和无损检测部位应标图定位记录。 3.2.2.4管道安装时遗留的缺陷、表面缺陷和无损检测缺陷应在压力管道管线图上定性、定位和定量,标注清楚。 3.2.2.5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道的超标缺陷时,检验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在书面报告中,应将缺陷定性、定量和定位,标注清楚。并提出处理建议:一种方法是修复处理消除缺陷;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定缺陷是否安全及管道能否安全运行到下一个检验周期。(此种方法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认可的评审单位进行,一般情况下不推荐用。) 3.2.2.6缺陷
7、修复前必须要求制订出完整的修复方案并有文件记录存案。 3.2.2.7管道经修复后,修理处应重新进行检验(外观、无损检测)。 3.2.2.8修复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料的单位进行。 3.3压力试验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 3.3.1压力试验具体内容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36~38条。 3.3.2当现场条件不允许进行压力试验时,经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通过泄漏性试验的管道可以不进行压力试验。 3.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压力试验: a、 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b、 使用条件变更的; c、 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 3.4安全附件检验 3.
8、4.1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4.2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内容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54~59条。 3.5在用工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3.5.1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评定,并以其中各评定项目中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判级别。具体评定方法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43~53条。 3.5.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暂不予评级: a、 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在安全评定前); b、 使用单位只委托在线检验的。 3.5.3检验周期的确定 3.5.3.1正常
9、情况下,管道检验周期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检验周期为5~6年; b、 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检验周期为4~5年; c、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为1~3年; d、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3.5.3.2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3.5.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a、 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b、 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c、 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d、 材料
10、产生劣化的管道; e、 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f、 焊缝中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g、 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h、 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3.5.3.4对尚未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管道,不予确定检验周期。 4 检验意见通知书与检验报告 4.1检验员应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并对缺陷进行分析和评定,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五章和我所《关于检验问题或结果书面处理时限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具体检验报告。 4.2按本所ASB/G03-1998《检验报告管理制度》的规定,检验报告经有关人员审核后发送和存档。 附加说明: 本细则由鞍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提出。 本细则由业务科归口。 本细则由容器监检室负责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