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植业产业的发展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黎云昆
我国是世界上植物品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植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1我国种植业的主要问题
我国世界上最大的种植业大国之一。我国种植业的主要问题有:1)品种落后;2)质量不高;3)农药、化肥、重金属残留严重;4)缺乏价格优势;5)形不成批量。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种植业产业的发展。在这些问题当中,品种的落后是最主要的问题。质量不高,产量上不去,缺乏市场竞争力都可以归究于品种的落后。品种的落后是最根本的落后。种植业产业的发展史,实际是新的品种不断替代旧的品种的历史。在发达国家中,新的品种对种植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以达到30%,有的国家甚至达到60%。一个国家的种植业能否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站得稳,立得住,关键在于这个国家是否能够拥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增强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
2与种植业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种植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版权);4)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种植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3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指南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依据和工作指南有: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国务院农林两主管部门分别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分为农业部分及林业部分)。
4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5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分工
5.1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我国是由林业和农业两个部门进行的。农林两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含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农业部负责粮、棉、油、麻、糖、菜、烟、草、绿肥、食用菌、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花卉、桑、茶、草本药材、橡胶等。
5.2林业和农业两个部门交叉部分的界定如下:1)花卉分为木本和草本,林业部门负责木本花卉;2)药材分为木本和草本,林业部门负责木本药材;3)果树分为干果和水果,林业部门负责干果。
6保护的品种
6.1经过人工培育植物品种。经选育、杂交、基因导入及辐射、辐照和空间诱变等方法培育的品种都可以成为国家保护的新品种。从目前情况看,选育是人工育成新品种的主要方式。
6.2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我国野生植物非常丰富,发现和开发野生植物,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使之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也可以成为国家保护的新品种。
4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就保护的植物品种而言,目前我们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5保护名录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1978年的文本,根据这一文本,国家保护的品种范围应由国家发布保护品种的名录来确定。也就是说,凡在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品种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至目前为止,国家林业局已发布了三批保护名录。
第一批保护名录有: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共八个属或种。
第二批保护名录有:杨 属、柳 属、桉 属、板 栗、核桃属、枣、柿、杏、银杏、油桐属、红豆杉属、杜鹃花属、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共有17个属或种。
第二批保护名录有:松属、云杉属 、落羽杉属、圆柏属、鹅掌楸属、木瓜属、金合欢属、槐属、刺槐属、丁香属、连翘属、黄杨属、大戟属、槭属、沙棘属、臭椿属、簕竹属、箬竹属、刚竹属、省藤属、黄藤属。共有21个属。
我们还将根据我国种植业的发展陆续发布新的新品种保护名录。
6植物品种应当具备条件
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有适当的名称
6.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保护前,该品种的材料没有被销售或经育种者同意,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未超过4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植物未超过6年。新颖性只对提供出售或在市场销售而言,以其他方式成为已知品种的,不影响品种的新颖性。根据林业植物的特点,对新颖性规定变通为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不超过4年。就植物品种育种者来讲,应当适时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否则,超过了时间限,就不再具备新颖性了
6.2特异性是指,至提交申请日期止,这个品种至少应具有一个可以区别于其他已知植物的特性。如:习性、生长速度、对病害的免疫性、对虫害的抗御力,对土壤条件的适应性、香味、产量、贮存质量、香气、形态等。
6.3一致性是指作为一个品种来讲必须是一致的,尤其是对于对于具有特异性的特点必须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新品种必须是均质的。在考虑一致性时,一个新品种所表现的变异和因偶然混杂、变异或其他一些原因所产生异型必须尽可能加以限制。
6.4稳定性是指植物品种经繁殖后,其品种的基本特性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从每一次繁殖中得到的植物必须与上一代植物表达的特点相符。即,经重复繁殖后,品种的基本特性应与原来描述的一致。申请品种权时即缺少稳定性的品种为未完成品种,不能授予品种权。品种权被授予以后又失去稳定性的品种,则该品种权也将丧失。
受保护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名称的确定应有利于识别品种,并不得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名称。授权品种的名称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这一名称,即使在保护期满以后,也必须使用这一名称。
6.5品种的名称
品种的名称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 违反社会公德或国家法规或者带民族歧视的命名;
• 以国家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
•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
• 以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知名国际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命名;
• 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称的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命名;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命名
• 以品种培育方法的命名。
品种名称的命名是一项十分重要但往往容易被忽视的工作。品种名称的命名不适当,会使我们所做的工作前功尽弃,甚至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目前,有的林业科研院所的品种名称的命名随意性很大,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7品种权
品种权按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进行划分。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与合作育种,其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7.1职务育种包括:
•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 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育种;
• 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7.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取经济效益。国家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新品种的培育工作。
8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流转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实际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因此,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从事育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品种权。从事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依法转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
9在先申请
在受理新品种权申请时,我们实行在先申请的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不论这个植物新品种是谁先培育出来的。如果一个单位研究出一个品种后,没有及时申报,那么就意味着可能会丧失这个品种所能够带来的权益权。只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才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10品种权的审查
品种权的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文件、目录、名称、新颖性、优先权等内容。品种权的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审查时,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或委托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及其他试验结果。
1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其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12新品种保护和科研活动
新品种保护不影响品种培育的科研活动。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
13品种权益的保护
品种权益的保护有两种形式:一是司法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行政保护,即要求政府机关保护。
13.1品种权益的司法保护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以下11类案件:
• 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 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 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 授予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 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 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 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 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 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13.2品种权益的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的对象:一是假冒授权品种,二是违法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13.2.1假冒授权品种的内容及处理
13.2.1.1假冒授权品种的内容
• 使用伪造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案件
• 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案件
• 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案件
• 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案件
•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案件。
13.2.1.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13.2.2违法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理。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4育种者如何获得保护及行使其合法权益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应当尽快直接或间接提出品种权申请。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时限时效
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时限为2年,自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之日起计算。起算日不早于品种权授权日。如果品种权人在得知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必须在两年内提出法律或行政处理请求。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就等于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
16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 自1999年4月23日我局正式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正在逐步走上正轨,不断得到发展。现已受理申请183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48个(其中花卉品种34个),其中受理来自荷兰、德国、法国的申请5个,授予品种权5个。
17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要点
• 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 有利于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入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 有利于新品种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使用。
• 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 有利于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的科技体制改革
18林业科研单位应做好的几件工作
• 把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战略任务;
• 筛选历年的成果,鼓励申报各类知识产权;
• R&D的方向向能够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项目倾斜;
• 科技管理和奖励向知识产权倾斜;
• 从两方面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一方面注意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别人侵犯;
·自主开发和积极转让自主知识产权。
国际上知识产权变化的态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社会的大大意识加强;
2)各国保护水平提高实体和范围扩大;
3)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和执法的力度加强;
4)审查趋于国际化;
5)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内容;
6)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融为一体;
7)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强。
与林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林业林业科研院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土绿化、环境美化及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适宜的新品种,因此,在所有与林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中,植物新品种权是十分重要的。当前林业科研院所的改革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时刻,紧紧抓住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作,是将林业科研院所推向前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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