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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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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西北分公司运行控制部明传电报 发往: 见报头 领导签批:冯宝良 等级 总页数:8 关于加强运控部员工劳动纪律和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各部(室):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销假制度管理。根据东航西北分公司2007年8月27日明传电报《关于加强员工劳动纪律和请销假管理的通知》精神,现特将运行控制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控制部实际工作性质和作息制度,从2007年9月1日起,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二、 各部(室)统一采取人工考勤方式如实记录本单位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并填写《运行控制部考勤表( )月》(考勤表将由综合办公室每月1日前发各部室)。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要求于次月5日前将由各部(室)领导签字的《考勤表》报送综合办公室审核、留存。 三、 员工各类假期(病假、事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和婚丧假等)审批程序及相关待遇按《运行控制部各种假期及相关待遇规定》(附件1)执行。员工休各类假期应填写《运行控制部员工请假单》(附件2),由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 各部(室)轮班值勤员工,年休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按连续日历时间计算,病假、事假、婚丧假按实际值班日期计算。 五、 各部(室)正常班员工,按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计算相关假期时间。 六、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员工,并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附一:《运行控制部各种假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附二:《运行控制部员工请假单》 东航股份西北分公司运行控制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抄报:运行控制部领导 运行控制部各种假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前 言 为了加强和完善劳动工资管理,促进运行控制部分配制度合理、科学的发展,参照《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分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结合运控部实际,对各种假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明确如下。 一 各种假期规定及待遇计算办法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病假、事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职工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按国家的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3、事假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病事假累计计算时,扣除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5、连续病事假时间跨月度的,分月计算。 6、职工请事假,须写出申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7、职工请病假,应凭本人病历和相关医院的证明。 (二)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满的当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享受。 2、外部调入及复退军人调入公司后次年可享受探亲假。 3、职工探望配偶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 4、职工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两年一次,给假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30天。 5、职工由公司派驻至国外办事处工作,每累计满两年(含)以上,其配偶可申请一次探亲,假期2个月。 6、公司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因私出国,职工可每四年探亲一次,每次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 7、探亲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不能顺延。 8、探亲假应一次使用,不得分段使用。 9、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另加。 10、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假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探亲期满后仍患病不能返回的天数,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休假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休年休假。 2、外部调入职工、复退军人次年方可休年休假。 3、工龄在十年(含)以下的7天,十年以上的14天。 4、年休假应一次使用,不得跨年度和累计使用。 5、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2(含)天、哺乳假累计超过30(含)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若已休假的,取消第二年年休假。 6、享受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的,仍可享受当年年休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8、凡去疗养的,其疗养时间不足年休假的部分,可在当年继续使用;空勤人员的健康疗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年休假。 (四)婚丧假 1、婚假:职工符合结婚年龄的(男满22岁,女满20岁)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岁,女满23岁)给予婚假23天;再婚者给予婚假3天。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 (五)计划生育假 1、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的,产假为90天。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上节育环休假3天;上环失败作人流手术的休假14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休假。 4、女职工怀孕自然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有效医院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 5、女职工怀孕人工流产的,怀孕3个月(含)以内的,休假14天;怀孕3个月以上的,休假30天。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应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也可将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累计折合成25天和产假合并使用。 二、审批权限 1、事假 各部(室)领导审批事假每次1天,一个月不超过2次;超过2天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违反规定超越审批权限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2、探亲假 具备休探亲假的员工须提前写出申请,报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综合办公室备案,休假完毕后到综合办公室开具销假证明,到财务部报销路费。 3、欲休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职工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4、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及班制的实际情况,参照运行控制部的审批程序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综合办公室将不定期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5、各部门领导需要请(休)各种假(除病假外)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假期待遇 1、病假 (1)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停发当月一半绩效工资;当月病假连续休5天以上,累计10天(含)以上,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2)职工如有重大疾病的,符合东航股发[2005]263号文件精神的,经确认后,按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待遇。 (3)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属于重大疾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病假工资待遇发放,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基数(500元)的60%发放,其他一切待遇停发,各项保险及公积金按最低标准扣缴。 (4)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按期上班的,按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他待遇停发。 2、事假 ⑴ 休事假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事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的扣除,原则上事假累计满3天(含)者,应扣除其当月一半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者,应扣除其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探亲假 (1)国内探亲休假期间,当月休假在10天(含)以内的不扣绩效工资;当月休假在10至20天(含)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40%;当月休假在20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80%。其他待遇不变。 (2)国外探亲休假期间,除扣绩效工资外,按天扣岗位工资。 4、计划生育假 (1)休假期间待遇不受影响。 (2)若职工产假之后仍需休哺乳假的,需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最长不超过2年,休假期间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岗位工资基数(目前执行600元)发放,其他待遇停发。 5、年休假 年休假不扣任何工资待遇。 6、婚丧假 婚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7、员工在本岗位时间虽满一年,但存在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岗位工资当年年满晋档待遇: (1) 年内被司法部门判刑缓刑、管制。 (2) 年内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年内旷工3天(含)以上的。 (4) 除带薪年休假、带薪培训、因工负伤病假、产假、哺乳假外,当年累计缺勤3个月(含)以上的。 (5) 年内事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的。 (6)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待遇 (1)经公司同意,因私学习或培训,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2)处分期间人员待遇 * 行政记过、党(团)警告处分的,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 * 行政记大过、党(团)严重警告处分的,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 * 留用察看处分仍在岗工作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的标准1档执行,停发绩效工资。处分期满后若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恢复原待遇。 * 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按天扣岗位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3)旷工1天的,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2天的,停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3天的,停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3天以上的,另行处理。 三 附 则 1、本规定适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2、劳务工按有关劳务工的薪酬待遇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3、本规定中不包括误餐、车贴。 4、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运行控制部员工请假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 □计划生育假 □病假 □事假 □其他 说明: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总共请假 天 小时 单位意见   □批准 主管签字: □不准 部领导意见   □批准 主管签字: □不准 人事部门记录: 运行控制部员工请假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 □计划生育假 □病假 □事假 □其他 说明: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总共请假 天 小时 单位意见   □批准 主管签字: □不准 部领导意见   □批准 主管签字: □不准 人事部门记录: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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