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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销假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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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黔能发〔2009〕11号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员工请销假审批管理办法 严格请销假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及矿井建设任务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规定,综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假 (一)员工因本人有事不能上班,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事假单,注明事假原因、时间。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三天以上须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得补办事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事假手续的,由单位事务员予以办理或在本人返回公司三日内持单位领导证明到公司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在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办理事假手续。在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同时试用期顺延。 二、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需要休息治疗者,必须持公司指定医院(黔西县中心医院或其住矿医务所)病情治疗休息证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当日交本单位考勤员,方可按病假处理。一天以上的病假须报经公司主管部门签章。 (二)医生建议员工的病休证明,除住院治疗按病情需要给假外,门诊病人一般为一天,同一病例连续病假不应超过三天。 (三)员工病休时间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四)员工外出或休假回家,因患病不能按期返回时,应及时通知单位并说明原因,返回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治疗休息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三、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息治疗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持安监室的工伤证明、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休息意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签章后,交本单位按工伤假处理。 四、婚假、丧假 (一)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办理婚假,必须凭结婚证书填写婚假单,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10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另给路程假(参照探亲往返路程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劳资室批准后,送交本单位婚假处理。 (二)丧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需办理丧假,给假3天,可根据路程另给路程假(参照探亲往返路程假),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员工直系亲属与员工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送交本单位丧假处理。 五、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陪产假 (一)产假。女员工分娩享受产假,凭结婚证、准生证及婴儿出生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审批假期。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晚育的女员工生育第一胎,产假为120天;符合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180天;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为56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员工填写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劳资室批准后,送交本单位按产假处理。 (二)计划生育假。员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批假。员工必须凭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劳资室批准后,送交本单位按计划生育假处理。 (三)哺乳假。符合晚婚晚育、计划内生育、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可申请哺乳假,假期为30~180天。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劳资室批准后,送交本单位按哺乳假处理。在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女方不享受哺乳假。 (四)陪产假。妻子符合计划生育分娩,凭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批给其男员工陪产假7天,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劳资室批准后,送交本单位按陪产假处理。在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男方不享受陪产假。 六、探亲假 员工享受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员工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同居住地,距本公司驻地25km(规定以地图直线距离)以外,员工工作满一年(上半年满一年的,下半年开始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享受)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探亲类别: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加往返路程假,一次使用,不得分期使用。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办理探亲假,需由对方单位出具其配偶是否探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加往返路程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批假或员工自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给假45天,另加往返路程假。未婚员工利用公休日同父或同母一方能够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加往返路程假。第二次享受探亲时间,从第一次探亲时间起,每满四年享受一次,依次类推。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二)相关规定 1、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距离公司200km以内的往返路程假2天;300km以内的往返路程假3天;400km以内的往返路程假4天;超过4天的按实际在途发生天数计算,但必须扣除由个人原因而延续的在途中转天数。 2、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办理探亲假,需按规定提供探亲对象与员工关系证明、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证明等相关证明。 3、具备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配偶可以到员工所在地探亲,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员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探亲对象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员工在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探亲假待遇。 6、员工利用病假、伤假回家同探亲对象团聚或探亲对象来员工居住地团聚,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凡办理通勤车乘车月票或享受交通补助的,取消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 7、凡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到公司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请探亲假,原则上按照各单位排定的《休假计划》规定月份办理,严禁补办探亲假手续。 8、公司实行探亲假销假制度,建立员工探亲假台帐。员工休完假期必须按时返回公司,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在返回公司5天内必须到公司主管部门销假,报销往返车票。探亲假路费报销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一)年休假享受人员范围 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报销路费。 (二)年休假天数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员工因工负伤、脱产培训学习,离开工作岗位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1、标准工资: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 2、津(补)贴:员工年休假期间,除下井津贴、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井下班中餐不执行外,现行其他工资性津贴均执行。 3、年休假视为出勤,不影响计发综合性奖励。 4、年休假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报销路费。 (五)相关规定 1、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初按照休假范围,员工享受休假天数,均衡编制员工年休假计划,建立员工年休假台帐,保证员工按时休假,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员工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度内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休假时间可进行调整。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员工年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公司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签批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非因单位工作需要,员工本人不愿休年休假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不另支付年休假工资。 八、集休假 (一)以组织关系从兖矿集团调入的员工,每年享受四次集休假;夫妻双方同在贵州省内工作的,每年享受一次集休假。每次集休时间(含路途)为15天(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为10天)。 (二)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休假天数按集休假次数均摊后与集休假一并执行,每次休假天数为集休天数加均摊的年休假天数。 (三)公司享受集休假员工必须到公司主管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九、公司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各类假期超过3天(含3天)的,经劳资室审批后,需持假条到纪委备案登记。 十、本请销假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员工 请销假 管理办法 抄送: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09年1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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