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第1条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 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 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第3条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
2、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第7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 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 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9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
3、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第12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 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13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14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
4、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五节车辆驾驶第15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 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16条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17条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18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 1015千米/小时。 第19条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照 牌。 第六节车辆装载第20条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
5、得超长、超宽、超 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第21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 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22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23条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24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 马路。 第25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 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26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