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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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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 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 Mpa )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10.1.2 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烧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10.1.3 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 的规定。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 独立、单层建筑 0.8 其他 0.4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1 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宜按表10.2.2 采用。 表10.2.2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燃烧器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矿井气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民用燃具 1.0 1.0 2.0 2.8 或 5.0 10.2.3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分别符合第10.2.4 条~第10.2.8 条的规定。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 时,也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 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 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 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 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 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 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 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036.2 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选择,宜采用聚四氟已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 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 的规定。 2 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 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 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 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中表3-1 规定的A 型管或B 型管。 5 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 而小于或等于20mg/m3 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地上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 6 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式管件氩弧焊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承插 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应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1 或《铝塑复合压力管 第2 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2 的规定。 2 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 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 110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 190 的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2 中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散装运输用》GB/T 10546 或同等性能以上的软管。 3 低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 2486 或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规定的软管。 4 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4 倍。 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 个。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 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 10.2.9 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ΣkNQn        (10.2.9)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 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 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0.2.10 商业和工业用户调压装置及居民楼栋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第6.6.2 条和6.6.6条的规定。 10.2.11 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应根据建筑物和室外管道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1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本规范第6.2.5 条和6.2.6 条的规定计算。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宜按实际情况计算。 10.2.13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ΔΗ=9.8×(ρk-ρm)×h             (10.2.13) 式中:ΔΗ—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空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O℃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注)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 (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 1000V 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10.2.37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10.2.38 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10.2.41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 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3 燃气计量 10.3.1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O℃;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Ocm。 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 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然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2 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排气。 2 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1的规定选择。 3 住宅采用机械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3的规定选择。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4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10.7.5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 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 安装在低于o℃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3 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O.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囱离屋脊1.5~3.O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O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6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4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10.7.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 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OPa;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9 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囱出口应符合本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 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 建筑物壁装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和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2)排气口在相邻卧室的窗的上部时,距窗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排气口在机械(强制)进风口的上部,且水平距离小于3.Om时,距机械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9m。 10.7.10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人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10.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10 燃气的应用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燃气系统设计指的是工艺设计。对于土建、公用设备等项设计还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2.1 本条规定了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主要参照原苏联和美国的规范编制的。 1 原苏联《燃气供应标准》(1991年版)5.29条规定:安装在厂房内或住宅及非生产性公共建筑外墙上的组合式调压器的燃气进口压力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住宅和非生产性公共建筑——0.3MPa; 工业(包括锅炉房)和农业企业——1.2MPa。 2 美国规范ASMEB31.8输气和配气系统第845.243条对送给家庭、小商业和小工业用户的燃气压力做了如下限定: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应小于或等于60磅/平方英寸(0.41MPa),如超压时应自动关闭并人工复位;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小于或等于125磅/平方英寸(0.86MPa)时,除调压器外还应设置一个超压向室外放空的泄压阀,或在上游设辅助调压器,使通到用户的燃气压力不超过最大安全值。 3 我国燃气中压进户的情况。 四川、北京、天津等有高、中压燃气供应的城市中,有一部分锅炉房和工业车间内燃气的供应压力已达到O.4MPa,然后由专用调压器调至0.1MPa以下供用气设备使用; 北京、成都、深圳等市早已开展了中压进户的工作,详见表52。 表52 我国部分城市中压进户的使用情况表 地 点 燃气种类 厨房内调压器人口压力(MPa) 使用时间(年) 北京 成都 深圳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0.1 0.2 0.07 20以上 20以上 20以上 4 国外中压进户表前调压的人户压力在第十五届世界煤气会议上曾有过报导,其人户的允许压力值详见表53。 表53 国外中压进户的燃气压力值 国 别 户内表前最高允许压力(MPa) 国 别 户内表前最高允许压力(MPa) 美国 英国 0.05 0.2 法国 比利时 0.4 0.5 5 中压进厨房的限定压力为0.2MPa,主要是根据我国深圳等地多年运行经验和参照国外情况制定的,为保证运行安全,故将进厨房的燃气压力限定为0.2MPa。 6 本条的表注l为等同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规定。 10.2.2 本条规定了用气设备燃烧器的燃气额定压力。 1 燃气额定压力是燃烧器设计的重要参数。为了逐步实现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首先应对燃气额定压力进行规定。 2 一个城市低压管网压力是一定的,它同时供应几种燃烧方式的燃烧器(如引射式、机械鼓风的混合式、扩散式等),当低压管网的压力能满足引射式燃烧器的要求时,则更能满足另外两种燃烧器的要求(另外两种燃烧器对压力要求不太严格),故对所有低压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以满足引射式燃烧器为准而作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为低压管网压力确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国内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人工煤气: 1.0kPa;天然气:2.0kPa;液化石油气:2.8kPa(工业和商业可取5.0kPa)。 4 国外民用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1)人工煤气:日本1.0kPa(煤气用具检验标准);原苏联1.3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5kPa(ASAZ21.1.1-1964)。 2)天然气:法国2.0kPa(法国气体燃料用具的鉴定);原苏联2.0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75kPa(ASAZ21.1.1-1964)。 3)液化石油气:原苏联3.0kPa(《建筑法规》-1977);日本 2.8kma(日本 JIS); 美国 2.75kPa(ASAZ21.1.1)。 10.2.3 本条将原规范应采用镀锌钢管,改为宜采用钢管。对规范规定的其他管材,在有限制条件下可采用。 10.2.4 对钢管螺纹连接的规定的依据如下: 1 管道螺纹连接适用压力上限定为0.2MPa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但澳大利亚在此压力下,一般用于室外调压器之前,我国螺纹标准编制说明中也指出,采用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锥/锥)连接时,可适用更高的介质压力。但考虑到室内管量大、面广、管件质量难保证、缺乏经常性维护、与用户安全关系密切等,故本规范对压力小于或等于O.2MPa时只限在室外采用,室内螺纹连接只用于低压。 2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223.1-1999,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最高压力可用于0.034MPa。 我国国产螺纹管件一般为锥管螺纹。故本规范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 10.2.5 本条规定了铜管用做燃气管的使用条件。 1 城镇燃气中硫化氢含量的限定: GB 17820-1999《天然气》标准附录A规定,金属材料无腐蚀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6mg/m3(湿燃气)。 美国《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规定,对铜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7mg/m3(湿燃气)。 原苏联《燃气规范》和我国《天然气》标准规定,对钢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20mg/m3(湿燃气)。 本规范对铜管采用的是小于或等于7mg/m3的要求。 2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和壁厚见表54。据此本规范对燃气用铜管选用为A型或B型。 3 我国已有铜管国家标准,上海、佛山等城市使用铜管用于燃气已有4~5年,明装和暗埋的均有,但以暗埋敷设的为主。 表54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及壁厚 通径(mm) 中 国 澳大利亚 美 国 类型、壁厚(mm) 类型、壁厚(mm) 壁厚(mm) A B C A B C D -- 5 1.0 0.8 0.6   -- -- -- -- 6 1.0 0.8 0.6 0.91 0.71 -- -- -- 8 1.0 0.8 0.6 0.91 0.71 -- -- -- 10 1.2 0.8 0.6 1.02 0.91 0.71 --   15 1.2 1.0 0.7 1.02 0.91 0.71 -- 1.06 --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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